1、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家和省政府率先允许了我市实行了以“收费还贷”的方式兴建道路和桥梁,给我市的公路建设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对我市公路等级的升级改造和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更为建设和谐幸福东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期间,市路桥开发建设总公司以独立投资或参与投资并收费的方式兴建了包括莞龙、莞长、莞惠、东深等多条公路。

  2、自2005年3月31日我市实行路桥收费站撤并,试行路桥收费年票制以来,对路桥费实行年票制的收缴一直争论不休,并备受社会的质疑,曾几何时把市政府、交通、交警等部门都推到了社会舆论的浪尖口。2011年7月初,市政府曾组织了相关部门对公众所关心的年票制收费问题,向公众作了专题的解释,但就其收费的合法性、公开性、时效性等最终仍然未能给予广大市民一个有理、有力、有利的答案,从而导致了政府的公信力有所下降。

  3、事实上,丛观世界各国的交通基础设施大部份都属于公共产品,其建设的投入和运营管理所产生的费用一般都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对于现在无休止的修桥造路这一笔巨大的公共开支是不是一定要由市民或车主来承担,市政府确实应该给市民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实行年票制收费的初衷除了贷款修路还贷以民之外,还应便民、利民,让东莞人民能够真正分享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让市民走向幸福。

  4、我市现在的汽车保有量已突破了100万辆,按现在年票制最低的收费标准每台800元计算,一年的年票收入起码也有8亿元,7年的收入也应在50亿左右,这是一笔惊人的数据,难免会让市民对这笔收入形成和产生各式各样的意见,现在市民和车主普遍最关心的是年票制的收入到底有多少?交通部门到底贷了多少款?修了多少路?还了多少款?年票制的收费什么时候才结束?

  基于上述理由,我个人认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一定要充分理解市民对这笔公共开支的关注度,要正视民意,要给广大市民一个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就如何合理征收及使用公路路桥费,我认为关键是改革收费和公开收支信息及实行社会监督。

  办    法:

  一、改革收费。

  1、谁使用谁交费,实行次票制。现在全市的公路都安装了电子监控系统,交通部门可否利用该系统对使用公路的车辆按其通行次数进行记录收费和汇总,让车主年审时一并缴交。

  2、逐年递减。可否按车辆的有效使用期限和公路建设的投入比例,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对车辆的路桥统缴费实行逐年减收。

  3、免收路桥费。东莞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果有目共睹,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更是突飞猛进、今非昔比,广大市民和车主为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市政府是否可以让市民享受一下改革开放的成果,感受幸福和谐新东莞。

  二、公开收费信息。

  1、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向公众公布路桥年票的收支二线情况,要还市民和车主一个知情权,要让公众知道收了多少钱?用了多少钱?

  2、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向公众公布交通部门贷款修路的信息,要让公众知道和了解交通部门到底贷了多少款?还了多少款?何时还清?

  3、交通、建设部门对拟建项目要进行公投和听证,要让车主的钱缴得明白和缴得合理。

  三、社会监督。

  1、由人大、政协、监察、财政等部门及社会人士牵头成立工作小组或委员会对年票的收支和使用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及审批方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

  2、工作小组或委员会每年要对年票的收支进行审计,并对所建或在建的建设项目的运营进行跟踪和监督,防止职能部门为了局部利益而与民争利或将年票的收入成为提款机。


提案者: 叶淦波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20181号的答复意见

  尊敬的叶淦波委员:

  转来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征收及使用公路路桥费的建议》(政协第20120181号提案)收悉。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次票制方面

  您提出可否利用交警部门的电子监控系统对使用公路的车辆按其通行次数进行记录和汇总,让车主年审时一并缴交。我们认为,目前,我市公路安装的电子监控系统,只是针对冲红灯、超速等的车辆交通违章行为,并不适用于监测车辆的行驶情况和作为车辆行驶计费的依据。如改造电子系统以达到上述技术要求,则需要投入庞大的资金,这样势必造成公路还贷资金的大量增加。

  二、关于按逐年递减的方式征收路桥通行年票费方面

  我市现行的路桥通行年票费是按“谁使用,谁缴费”及“统贷统还”的原则进行,车辆的新与旧与车辆上路使用多少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并不可行。

  三、关于免收路桥费方面

  我市不适宜减免年路桥费,理由如下:

  (一)我市非经营性路桥收费(年票)是依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物价局《关于东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试行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632号)的规定征收的,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的规定,我市无权减免省定的这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我市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债务余额为56.78亿元,需通过收费偿还。

  四、关于收费信息和接受社会监督方面

  2011年,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网站全文刊登了《关于东莞市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建设及收费情况的说明》;2012年,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网站继续公布《关于东莞市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建设及收费情况的延续说明》。以后年度,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将继续向公众公布上述信息。

  上述情况,供你研究。非常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大力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办理单位: 东莞市财政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