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以优质大企业为培育发展对象,大力推动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加快培育总部形态企业,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现行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向总公司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税收分成、各项考核实绩也归总公司属地的管理体制,已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分支机构所属镇街的积极性,有完善的必要。

  在加快培育总部形态企业的过程中,由于项目新增用地、并购重组等原因,优质大企业必然在各镇街产生分支机构,按现行的管理办法,企业分支机构无需向属地税务部门提交税务报表,每年增值税分成由市国税根据比例划拨,企业的所得税完全归总公司属地。同时,因为公司的增资扩产也由总公司向属地上报,所以企业分支机构涉及的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进出口实绩等考核数据也全部归总公司所属地统计。以茶山镇的东莞雀巢有限公司美极分厂为例,2010年到现在,企业已先后分三期增资近1.2亿元人民币扩大生产规模,且美极分厂出于长远规划,近期已向茶山镇申请新增用地6万平方米建设B车间。而美极分厂在增资扩产过程中所遇到的规划、报建、劳动、交通以及生产经营中碰到需协调等问题也都是由茶山镇协调解决。预计2011年全年,美极分厂可产生24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而美极分厂的企业所得税及利用外资实绩全部归南城统计。因此,为了更好地平衡企业分支机构所属镇街的收益,提高其推动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的积极性,加快培育总部形态企业、打造总部经济的进程,我们就完善企业分支机构税收属地管理、实绩考核等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建议。

  办    法:

  1、企业分支机构产生的税收应全部划拨归分支机构的属地税务部门。分支机构应每月向属地主管税务部门提交分报表,年终由市级税务部门将属于各镇分支机构产生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所属税务主管部门。

  2、企业分支机构增资扩产产生的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年度进出口实绩等数据应全部划归分支机构所属镇街统计。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各镇街推动分支机构增资扩产,并购重组的积极性,更能真实地反映各镇街推动培育总部形态企业方面的工作情况。  

提案者: 茶山镇政协小组

  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20179号的答复

  茶山镇政协小组:

  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企业分支机构税收分成等管理体制 进一步培育总部形态企业的建议》(提案第20120179号)收悉。经我局和市统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分支机构产生的税收应全部划拨归分支机构的属地税务部门的建议

  根据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文件的通知》(东财〔2008〕119号)“在我市跨镇街设立总分机构,在总机构所在镇街全额预缴,并按现行分税制比例入库。总机构统一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对于市内跨镇街设立总分机构且年企业所得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上年度三因素比例计算,将企业所得税在总分机构所在镇街间重新调整分配”的规定,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如果年度企业所得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市内跨镇街企业的总机构可按上年度三因素的分摊方法,计算确定各分支机构所属地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及具体税款,经我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企业所得税划转总分支机构所属镇街。如果市内跨镇街企业为现已下划镇街管理的原市属工业企业,根据《关于调整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东府〔2011〕54号)第一点第(一)小点“市属工业企业下划后,以企业下划前两年地方留成税收(含出口退税)的平均入库数为基数,由所属镇街每年定额包干上缴市。如下划企业改变纳税镇街,市相应调整转出和转入镇街的上缴基数。具体基数由市财政局另文核定”的规定,市财政局除划转当年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外,需按上述规定将相应的定额包干上缴基数划转所属镇街。

  二、关于企业分支机构增资扩产产生的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年度进出口实绩等数据应全部划归分支机构所属镇街统计的建议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分支机构不属法人单位,在统计上不单独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全部由总公司统一填报统计报表。现在实行企业一套表制度后,任何调查单位的增加与删减,都必须通过普查中心上报资料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同意后才可以纳入一套表名录库,市统计局即使想将这些分支机构独立统计也没权限进行,如果想另外制定统计调查制度也需要报省及国家审批同意方可进行调查统计,现行层面解决不了。  

办理单位: 东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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