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市中小企业迅猛发展。从东莞市中小企业的现状来看,凭借其灵活的机制、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在我市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东莞市经济增长的基本力量,全市逾9万家各类企业中有90%以上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创造了我市生产总值的65%、利税的50%、销售收入的69%、出口贸易额的73%,吸纳了全市就业人数的86%以上。

  近期有调查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需要对我市500家中小企业展开了一个抽样调查。此次调查显示,有94%的中小企业有法律需要,但只有16%的中小企业有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且有续约。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出,有法律需要但没有法律顾问指导的中小企业占78%。其中,更有65%的中小企业从来没有聘请过常年法律顾问,另外13%的中小企业曾经聘请过法律顾问,但没有续约。最后剩下6%的中小企业没有法律需要,也不知道法律顾问能做什么。

  存在以上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市中小企业不聘请律师的主要原因是对律师收费办法不甚了解,普遍认为律师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承担不起或者不愿承担。在全球经济步入衰退与我国经济增长持续减速的大潮流下,我市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处于微利经营的时期,企业每一笔花费都要精打细算。因此,仅法律服务费用的产生便使中小企业家们对法律服务望而却步。

  2、中小企业在法律顾问服务上总体处于“供求两欠”的局面。对于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一方面多数律师认为这部分企业不具备明显的消费倾向,故而忽略或少有关注这部分企业的需求;另一方面,企业会将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机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传播资料和价格等作为服务质量的标志加以考量。但现实中企业接触这些质量的标志相对较为困难,加上信息获取的不对称,企业在全面搜集与服务相关的信息后对服务的了解仍不明晰时,会增加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风险的意识,如此一来,部分企业自身感觉无法克服或承担这种风险时,则会考虑放弃购买此类服务,但企业的需求却是客观存在,从而造成相当一部分企业犹豫不决的局面。

  3、中小企业对法律服务的作用缺乏认知

  第一,众多中小型企业占有的社会资源少,由此对法律顾问服务等相关专业资讯的了解缺乏应有关注,往往道听途说将法律顾问服务理解为打官司。

  第二,由于疏于了解,加之理解上的偏差,使得众多中小企业在纠纷发生时才想到要律师出面解决,聘用律师的原始动因是“出了事”,而不是预先思考“不出事或少出事”。        

  第三,中小企业经营者对法律顾问的认识偏差还在于,企业不知道经营发展总体过程中的多种法律风险,不了解法律顾问能够提供全程涉法服务,难以识别合格的法律顾问从业者,从而导致对企业整体性法律顾问作用的认识偏差。

  第四,服务提供方对中小型企业需求的忽视,是造成中小型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作用认知偏差的重要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从事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服务对象只选择大型企业,故往往不愿意进行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久而久之,一些中小型企业就认为律师只为大型企业服务,打消了聘用法律顾问的愿望。

  办    法:

  1、明确主管部门,建议由经贸局、中小企业局牵头,主要负责处理法律服务政府援助工作的相关工作。搭建一个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全面、准确和形式多样而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

  2、律师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充分了解新建法律服务平台的需要,严格监管、精心推荐执业诚信度比较高、服务质量比较好的律师资源,具体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工作,按照确定的服务事项,积极为企业服务。

  3、经费方面,建议市财政拨付专项经费设立中小企业法律事务援助发展基金,同时企业再缴纳一定的费用,组织中小企业抱团接受法律支援。企业如果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企业提出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仲裁、听证以及诉讼活动,将根据服务内容另行支付律师代理费,收费标准适当优惠。

  4、加强宣传,倡导我市中小企业更深入地了解、接受法律援助服务的双赢意义。中小企业法律援助平台可根据企业的需要,参加企业重大生产经营会议,针对中小企业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需求,为中小企业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培训;根据企业需要,为企业职工进行法律教育培训。  

提案者: 李健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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