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经营环境的变化,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最低工资调整、人民币升值等多重因素叠加,增大了企业的经营压力,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深入影响,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市加工贸易经济的发展,导致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全市每年发生数百宗欠薪逃匿事件,往往把东莞企业倒闭状况推上媒体的风口浪尖,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欠薪逃匿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严重侵害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欠薪逃匿,断绝了员工的生活来源,对员工生存造成了巨大威胁;其次,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由于欠薪逃匿往往伴随着拖欠供货商货款、银行债务等情况,可能引发上下游企业倒闭的连锁反应,进一步恶化了当前经济环境;三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员工往往将追讨工资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据统计,与欠薪逃匿有关的信访占我市信访总量的三至四成,特别是部分企业的员工采取集体上访、非法聚集、跳楼、堵路等不正常手段进行维权,非常容易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由于欠薪逃匿事件具有一系列负面影响,我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企业欠薪逃匿问题,并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做好企业欠薪倒闭逃匿防范处置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欠薪逃匿预防处置工作;人力资源、公安、法院等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加大了对欠薪逃匿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镇街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些“土政策”、“土办法”,积极应对欠薪逃匿事件。但是,从总体上来讲,我市对欠薪逃匿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很大程度上是“治标不治本”,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逃匿事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预警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市有各类市场主体50万户,从业人员600多万,而全市在编的专职劳动监察员只有300多名,劳动监察员与从业人员的比例达到了1:20000左右,远远超过了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劳动监察队伍的规模相比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差距较大。同时,尽管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已建立了企业劳动守法分类监控系统等信息平台,但录入信息平台进行监管的企业只是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依靠上门巡查等传统手段,尤其是无牌无证的市场主体更是游离于劳动监察之外,对欠薪逃匿行为很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二是欠薪垫付不够合理。在实践中,我市处理欠薪垫付问题,主要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先由厂房业主(出租方)垫付欠薪;没有厂房业主(出租方)或者无能力承担的部分,由所在村(社区)组织垫付;村(社区)无能力组织垫付的部分,由镇街组织垫付。这种垫付模式存在三个不足:首先,在欠薪逃匿事件中,厂房业主(出租方)往往会被拖欠租金、水电费等,由作为受害者的厂房业主(出租方)垫付欠薪有失公平;其次,由于镇街、村(社区)的各项开支越来越大,基层收不抵支的情况比较普遍,让镇街、村(社区)来垫付随时发生且不确定数额的欠薪,给镇村经济造成了很大压力,也不利于垫付资金的及时到位;三是这种垫付模式导致部分欠薪逃匿事件往往最终由政府“买单”,个别不良企业算准了政府会来收拾残局,趁机恶意欠薪,谋取非法利益,带来了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三是惩处工作不够力度。今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对达到法定条件的欠薪逃匿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说,欠薪逃匿行为入刑,充分展示了国家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但迄今为止,我市还没有一宗对欠薪逃匿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从而很难威慑到违法企业。另一方面,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明确了员工有权向企业追索工资报酬,但实践中许多员工不愿意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而是采取堵路等极端方式,部分原因在于仲裁、诉讼等法定手段的程序复杂、时间长,员工不愿意等待迟来的正义。

  办    法:

  针对我市处理欠薪逃匿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现就如何加强预防和处置欠薪逃匿行为提出以下建议:

  一、见微知著,完善预警工作机制。通过抓住企业苗头性、倾向性的情况,有效防范欠薪逃匿行为的发生。一是加强工资支付监控。要深入推进我市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和加工贸易型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尽快建立人力资源部门与人民银行共享的工资支付监控系统,及时掌握企业发放工资的情况。二是发挥厂房业主的作用。厂房业主在按时按额收取企业租金的同时,要主动承担起出租方的管理责任,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现企业有拖欠租金的情况时,要及时采取预警防范措施。三是建立信息报告渠道。企业员工、供货商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企业有欠薪、欠租、欠费、欠税、欠款以及规模裁员、开工不足、异常转移财产等情况时,要及时向市级或镇街的人力资源部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门将该企业列为重点预警监控对象;人力资源部门应该畅通信息报告渠道,通过电视公益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24小时信息报告电话,并指派专人负责跟进处理。

  二、多措并举,提高协商工作成效。当发现企业欠薪逃匿时,首先要通过与企业负责人的协商,妥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一是发挥团体组织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各省市驻莞商会、个私协等组织的作用,以互助友爱为基础,通过说服、引导等方式,让欠薪逃匿企业负责人想法设法去解决欠薪问题。二是争取企业负责人家属的支持。要通过登门拜访、温情感动等方式,做通欠薪逃匿企业负责人家属的思想工作,由其家属规劝企业负责人回到东莞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处置工作。三是加大政策攻心力度。《刑法修正案》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政府人员要向欠薪逃匿企业负责人讲清法律,让其争取宽大处理。

  三、改革探索,创新欠薪垫付机制。近年来,上海、深圳等城市先后建立了欠薪保障金,而我市还没有建立欠薪保障资金,欠薪垫付工作缺乏有效的保障。因此,在借鉴其他城市已有做法的基础上,我市应尽快建立欠薪保障专项资金,并探索引入社会保险机制。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可以充分发挥欠薪保障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部门联动,加大惩处工作力度。对于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公安部门要全力侦查,及时将欠薪逃匿企业负责人捉拿归案。人力资源、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尽快完善欠薪逃匿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程序、要求等事项,形成工作合力,尽快判决一些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欠薪逃匿犯罪案件,杀一儆百,增强威慑力。同时,在人力资源部门和法院间建立维权绿色通道,免费用、快仲裁、速审批、强执行,节省员工维权成本,积极引导员工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定手段进行维权,最大程度地减少欠薪逃匿事件的社会危害。  

提案者: 卢寿维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20173号提案的答复

  卢寿维委员:

  您在今年东莞市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预防和处置欠薪逃匿行为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工作的关心,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企业欠薪逃匿不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更破坏了我市良好劳资环境,同时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我局一直高度重视企业欠薪逃匿防范处置,并于2009年提请市政府出台了专门文件,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方面对逃匿防范处置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现阶段,欠薪垫付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您的建议内容对我局加强和改进欠薪垫付工作带来很大启发,我们将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研究建立欠薪逃匿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加强防范

  其一,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高度,提请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行政、司法各部门的统筹协调,整合人力资源、综治维稳、工商、公安等部门强化欠薪逃匿防范工作。其二,深入推进劳动监察“两网化”(网格化和网络化)建设。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和“网络化”监控作用,依托村级劳动服务站和相关部门力量,及时排查发现存在欠薪、欠租、欠税、欠款以及规模裁员、开工不足、异常转移财产等情况的企业,并实施重点监控;此外,对易发欠薪事件行业的企业,以及曾经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列入欠薪监控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重点检查,及时预警,防止发生欠薪逃匿。其三,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用工情况协管责任制,积极做好发动、组织、协调社群力量参与防范工作,组建全方位的社会防范体系;引导和强化社区、业主积极配合监控工作,及时了解和反映企业情况;研究发动村社力量将强对无证照企业用工行为管理。

  二、加大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工人合法追讨欠薪

  一是突出宣传重点。将引导劳动者遵循法律途径解决欠薪问题和告诫广大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欠薪作为宣传重点,同时向劳动者和经营者分别明确以游行示威、阻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等滋扰社会秩序的讨薪行为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将分别依法报请和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二是创新宣传形式,综合利用宣传小册子和宣传挂图,免费向用人单位职工派发,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介及东莞人力资源官方微博宣传工资支付方面的劳动法律法规。三是明确宣传对象。将用人单位经营者作为宣传重点对象,通过一对一专题讲座的形式增强用人单位主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同时要定期对劳动者进行普法培训。

  三、加强协作,依法追究欠薪逃匿的企业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入后,人力资源部门积极与市公检法等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研究确立联合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执法协作机制,配合公安机关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据统计,人力资源部门已将3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者正在立案调查中。3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广东省公安厅向东莞等地市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具体职责。下来,我局将以此为依据,继续加强与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劳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共同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责任追究工作。

  四、继续落实欠薪高危企业约谈制度

  对于拖欠两个月以上工资的欠薪高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欠薪高危企业约谈制度”,向被约谈企业发出书面约谈通知书,要求欠薪高危企业实际投资者、经营者到指定地点、按指定时间进行约谈,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通报政府部门掌握企业情况和计划采取的行动措施,明确企业责任,要求企业制定清理欠薪欠费计划,并在期限内兑现。

  五、加强村委(社区)欠薪垫付风险意识

  大力加强对村委(社区)和出业主的欠薪垫付风险宣传工作,要求村委(社区)在引进企业的时候,应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压金或要求有担保人担保,并且逐步推行由银行代发工资的做法,随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更好地预防拖欠工资乃至欠薪逃匿案件的发生。  

办理单位: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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