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东莞经济、社会的再次腾飞以及可持续发展,具有潜在的“凤凰涅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更新城乡面貌,提升居住品质;(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经济转型;(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土地利用的合法化与合理化。
自推行“三旧”改造以来,在东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东莞市“三旧”改造工作成效显著。然而,由于“三旧”改造政策本身定位的局限,以及相关制度、机制和手段上的障碍,使得“三旧”改造的实际工作出现了不少难题与问题
一、东莞市“三旧”改造的难题与问题
(一)东莞市“三旧”改造的难题
1. 拆迁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在“三旧”改造过程中,拆迁难是一个突出的问题。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规定,直接导致东莞市之前出台的拆迁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无效,从而使国有土地上“三旧”改造的拆迁面临一定困难。此外,东莞大部分“三旧”改造项目及相关的拆迁又发生在集体土地上,而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政策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由于“三旧”造项目涉及大量的民房拆迁,一方面很难在短期内统一被拆迁户的意见,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被拆迁户认为现时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从而造成工作推进非常困难。
2. 开发成本高,改造动力不足
根据广东省《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的相关规定,“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但对于具体的“三旧”改造项目,不管是社会资金参与改造,还是自行改造,都存在开发成本高,改造动力不足的问题。开发商除补缴较多的土地出让金外(相当于净地拍卖的土地价款),还需进行拆迁补偿,相当于承担双重成本才能取得地块的开发权。另外,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贷款难、市场融资成本高、政府税费返还无法落实在企业身上,都导致企业参与“三旧”改造的热情有所降低。
3. 部门间缺乏有力的协调与合作
“三旧”改造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国土、规划、住建、房管、财政、发改委、法制、综合执法、经贸、环保、地税、工商等多个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对“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认识不一。在改造过程中,部门间不仅没有形成合力,缺乏广泛深入的合作,而且不同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时常发生冲突,影响了“三旧”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行。
4.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多,三年政策期限过短
据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统计,东莞市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用地达7.2万亩,占“三旧”改造总面积27.4万亩的26.28%。其中,涉及旧村庄改造的约有70-80%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可见,东莞市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比例很高,而根据78号文,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只执行到2012年前。政策上限定完成历史用地手续工作的时间太紧,三年政策期限过短,不符合现实情况。
(二)东莞市“三旧”改造存在的问题
1. 改造存在“三多三少”现象
东莞市的改造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市场行为多,政府行为少;经济发达城镇改造多,经济落后城镇改造少;旧厂房改造多,旧村庄改造少。
首先,市场行为多,政府行为少。由于财政资金有限,目前“三旧”改造主要遵循的是“政府引导,市场先行”的原则,相对来说政府行为较少。但是,由于“三旧”改造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政府不能全部将其推给市场,政府在“三旧”改造中应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
其次,经济发达城镇改造多,经济落后城镇改造少。由于能产生巨大公共效益的地块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城镇,为了打造政绩,政府往往偏向于将改造资金投向该地区,而使经济落后的城镇长期得不到改造。对于追求利润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同样会挑肥拣瘦,不愿改造经济落后的城镇。
第三,旧厂房改造多,旧村庄改造少。东莞市的“三旧”改造绝大部分都是旧厂房改造。东莞经济发展较快,在发展过程中建立了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厂房。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生了大量的旧厂房,所以,“三旧”改造中旧厂房自然较大。但是,很多旧村庄同样需要改造,却因为改造成本高,改造后取得的公共效益低而无法获得改造。
2. 规划效力难以得到保障
普通民众在规划起草编制过程中缺乏参与,不能及时地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而单元规划草案形成后征求意见时,他们又很难看懂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在编制时缺乏科学的论证,相关主体也没有充分参与到规划编制中进行利益博弈,其在付诸实施方面的效力就难以得到保障。
而且,在“三旧”改造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就会出现开发商与政府先形成改造开发协议、而后以规划不合理为由要求改变规划的情况。由于“三旧”改造任务紧迫,政府往往会支持开发商改变容积率等要求,这就使得规划效力不易得到保障。
3. 房地产商业开发比例大
在东莞市“三旧”改造中,改造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比例过大,而用于公益性、产业性、民生工程类、市政设施类等项目的用地比例较低。“三旧”改造用地过于偏重房地产开发,不符合“三旧”改造本身所承载的政策功能,影响了“三旧”改造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导的“三旧”改造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容易使人民群众对“三旧”改造产生误解,使政府的公信力降低。
4. 审批手续繁琐,效率低下
“三旧”改造整个审批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不仅审批手续繁琐,而且审批效率低下。繁琐的审批手续不仅大大降低了开发商、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造热情,延缓了“三旧”改造的进程,而且还会影响集体经济组织的商铺或厂房的出租,造成改造期间集体收入锐减或出现真空,进而又会成为居民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改造开发难度的理由。另外,在相关项目审批过程中,有些时候还会出现方案反复修改的情况,甚至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的问题。
5. 缺乏保障性住房建设
与目前东莞市“三旧”改造房地产开发比例过高形成对比的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十分欠缺。由于房租便宜,“三旧”改造地区特别是城市中的旧村庄,吸纳和聚居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等低收入群体。一旦对这些地区实行改造,如果没有相应配套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势必给这些城市低收入群体造成新的生存压力,从而给社会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办 法:
二、完善东莞市“三旧”改造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进一步全面深入推动“三旧”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实现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到“新城市、新产业、新社区”的转变,结合本次调研发现的东莞市“三旧”改造中存在的难题与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对策与建议:
(一)以“三旧”改造为契机,尽早建立城市更新制度
短期经济收益动机在“三旧”改造中非常强烈,有意无意地偏离了“三旧”改造的长期功能与意义。而对于一个城市来说,其更新是一项持久的、常态的工作。 “城市更新”较之“‘三旧’改造”的提法,更为科学、合理。后者容易产生片面追求“新”、追求改造的问题,也容易造成追求短期利益(包括开放商牟取利润和政府增加“土地财政”收入)的问题。所以,东莞市应该以“三旧”改造为契机,在完善“三旧”改造工作的同时,尽早建立常态化的城市更新制度。
(二)从“政府要改造”向“市民要改造”逐渐过渡
一方面,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三旧”改造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消除社会公众对“三旧”改造的误解,让社会公众全面、客观地了解“三旧”改造的政策,了解其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三旧”改造。另一方面,应当逐步实现从“政府要改造”向“市民要改造”的过渡。一则,必须改变或多或少的急功近利、片面追求“三旧”改造业绩的心态;二则,必须改变将“三旧”改造有意无意地视为一种短期政策或短期运动的看法;三则,在建设常态化城市更新制度的时候,各种具体制度和机制,都应围绕着“政府与市民共商共谋城市更新”的目标进行设计。
(三)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严禁随意变更
“三旧”改造规划具有引领和管控的作用,应当把“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作为“三旧”改造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编制“三旧”改造规划过程中,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合理调整用地布局,科学确定容积率,坚决防止重房地产开发,轻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的出现,并且应当充分专家的作用,广泛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三旧”改造规划一经制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得到较为严格的遵守,禁止随意变更。任何变更都应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
(四)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为了提高开发商参与“三旧”改造的动力,政府除了应加大对土地出让金的返还力度,扩大相关税费的减免范围,还应逐步探索容积率奖励和异地补偿等激励机制,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政府不应仅仅承诺不在“三旧”改造中谋取任何利益,而是应当更为主动地承担责任,在具体“三旧”改造项目中,应加大政府的财政资助。尤其是对于那些市区外围的欠发达的旧城镇、低效的旧厂房和偏远的旧村庄,社会资金不愿参与的改造,政府应当主动投钱改造。
(五)加强部门间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部门间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应当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三旧”改造中的具体职能与分工,可以尝试在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制基础上,实施定期和临时的联席会议制度。借此,部门间可以相互交流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联席会议并非领导小组会议,作为领导小组组长的市委书记、副组长的市长、各分管副市长并不一定要事必躬亲。每次联席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由“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最终决策。
(六)下放部分审批权,简化审批手续
“三旧”改造审批手续过于繁琐,不仅增加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而且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原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商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挫伤了其改造的积极性和热情,而且由于审批效率低下,延缓了“三旧”改造的进程。对于“三旧”改造事项的审批,首先应当简政放权,将部分审批、决策权适度下放给各区、镇街行使,实现“重心下移”。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可以尝试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
(七)实行公平补偿,提供多样化补偿方式
实行公平补偿,并提供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是破解“三旧”改造拆迁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于政府主导的“三旧”改造,政府可以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支付补偿金,协商不成应当按照不低于同片区房地产的价格的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改造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就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社会资金参与的改造,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充分协商,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价格。需要注意的是,补偿标准一旦确定就不应随意更改,应对所有被拆迁户给予统一的补偿标准,实行平等补偿。
(八)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在“三旧”改造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保障人口的住房需求、区位条件、交通便捷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三旧”改造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对于政府主导的“三旧”改造,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建设保障性住房;对于社会资金参与的“三旧”改造,应给予投资人地价补缴、税费减免、容积率奖励等方面更多的优惠政策;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情况,政府也应当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九)强化违法问责,减轻绩效问责
“三旧”改造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必须实行常态化改造,而非“运动式”改造,所以应当强化违法问责,减轻绩效问责。之所以要强化违法问责,是因为在“三旧”改造中容易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提高政府在“三旧”改造中的公信力,必须对随意变更改造规划、以提高容积率方式向开发商索贿、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问责,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没有完成“三旧”改造各项短期目标与任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减轻问责,甚至取消问责。
(十)动员民间力量,打造城市更新研究智库
对于城市更新以及与城市更新相关的制度,我们缺乏长期的、深入的研究,结合地方特色的细致研究就更为罕见。从长远考虑,东莞市应该动员和激励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规划设计研究单位甚至企业,多方面、多视角、多方法地研究东莞市城市更新的现时和未来问题,并打造专门的研究智库,从而为东莞市城市更新及其制度建设的决策,进行充分的知识和信息储备,尽可能减少仓促决策、无准备决策、无论证决策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