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对欠薪逃匿行为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一直以来,欠薪逃匿行为都是我国劳资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自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环境因素影响,部分中小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和生存环境遭遇空前的压力,欠薪逃匿现象呈上升和蔓延趋势。欠薪逃匿行为进一步恶化了市场环境,扰乱了法治秩序,引发了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如何解决企业欠薪逃匿成为了当前社会综合治理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目前处置因欠薪逃匿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
目前处置欠薪逃匿一般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逃匿企业所在地的村或业主垫付相应工资,这也是我市当前处置因欠薪逃匿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市企业主要集中在镇村,业主主体包括了私人物业所有者、村(社区)、镇(街道)的经济联合社等类型。其中村(镇)经济联合社按照一般意义上理解就是村(居)委会、镇(街道)政府。通常情况下,相关部门是通过做思想工作等方式说服私人业主、村小组、村委会先行垫付工人工资,以提前遣散工人,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部分镇(街)按业主、村民小组、村委会方式逐级垫付;如村委会也未能垫付的,则由镇政府通过借款的形式借资给村委会垫付,以后再从村委会的结汇提成款等款项中扣回。企业出现欠薪逃匿情形后,往往容易出现工人或供应商哄抢企业财产行为,因此村委会或公安等部门会在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并请求辖区内法庭在第一时间介入,做好财产的清点、记录、保全等工作,引导工人和供应商走法律维权道路。私人业主、村小组、村委会等主体在垫资后,一般会马上采取法律手段,以倒闭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查封,以防止进一步的损失。有的劳动者或供应商为了讨要债权,也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采取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在对财产进行查封后,案件进入正常的审理阶段,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执行,最后执行部门对企业财产变现后再向劳动者、业主、垫资者、供应商等债权人依法进行分配。
二、当前处置因欠薪逃匿行为的不足之处
从现实情况来看,逃匿企业的欠薪规模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不等;从经营者的身份来看,从港澳台老板居多转向内地老板逐渐增多;从企业的规模来看,从人数较少的小企业居多转向中大规模企业逐渐增多,逃匿企业被查封的资产往往资不抵债。当前的行政、司法手段对欠薪企业的处理方式在耗费大量时间成本、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情况下,却往往不能有效追回垫付工资方的损失,在总体经济良好的情况下,由业主垫付工资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并不是长久有效的做法。这种做法一方面会造成业主、镇村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会给欠薪逃匿者造成“跑路”会有政府“埋单”,不“跑路”的反而要自己负责的逃避责任心理。在逃匿欠薪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形下,可以预见,欠薪逃匿事件只会越来越多,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遏止,不仅会扰乱法治秩序、破坏市场诚信规则,甚至会对我市经济发展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
此外,由于企业欠薪逃匿涉及受影响工人的人数往往较多,这部分以工资为生的工人,因为采取法律起诉追讨工资的时间长、效果差,往往会面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因此他们在维权时常常采取跳楼、堵路、非法聚集等非常手段,对涉及较多人数的欠薪逃匿的处置稍有不当,往往会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给当地政府造成极大的维稳压力。因此,我们认为,为防止企业欠薪逃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当前欠薪逃匿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处置解决的情况下,做好事前预警防范能够节省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比起事后处置会起到事半功倍的维稳和解决问题的效果。
办 法:
三、做好事前防范预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预警”、“谁收益、谁监管”的要求,建立企业欠薪倒闭风险预警机制,做好各类企业的欠薪倒闭逃匿防范工作。发现企业发生欠薪、欠租、欠费(水电费等)、欠税、欠款以及规模裁员、开工不足、异常转移财产、重大经济纠纷等情况,应列作预警监控对象,并根据不同程度作出分级预警,分别落实预警监控措施。
(二)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领导,统一指挥,组织相关部门及村组,建立企业欠薪倒闭逃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订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职责分工、事件处置、应急保障等措施,加快应急响应。维稳综治、信访、应急、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保、经贸、外经、财政、新莞人服务管理、国税、地税、工商等单位和工会组织,根据单位职能,分工合作、协调联动、上下协作,作出合力处置,并逐步建立企业欠薪倒闭逃匿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
(三)完善监管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法规,给予司法和行政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审计调查、破产风险评估、冻结资金等执法权力,以合法地对存在欠薪逃匿风险的企业实施有效的预警和监管。同时,要在司法和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加大资源投入,加强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监管制度的作用。
(四)建立风险基金机制。在征收企业各种税费的同时,要求企业上缴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作为各企业自身的风险基金,实行财政集中收缴与监管,在企业正常关、停、并、转或迁移时才全额返还。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老板跑路、政府埋单”的风险,保障镇村、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