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即“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做出的又一项重大司法改革部署。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要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量刑程序上进行改革,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针对庭审程序主要有两大创新,一是建立了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要就被告人应当判处何种刑罚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就此发表意见,增强量刑的抗辩性;二是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先辩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再辩论应当如何量刑即判何刑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量刑规范化改革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手改革,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形成控辩双方对量刑证据进行公示、质证、针对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针对性回应和反驳的状态。目前中国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取证工作主要由侦查机关完成,而作为主要刑事侦查机关的公安部门由于办案任务繁重,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有关的证据,尤其是有利的证据重视不够、收集不够或者不够详细,导致法院对量刑情节的认定缺少证据上的支持。
办 法:
为了配合、加快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步伐,使量刑程序有证据保证及更加公正、透明,增强司法公信力,现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如下建议:
一、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
二、对犯罪定性与量刑两方面的证据收集给予同等重视。
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种酌定量刑情节,例如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等,确保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量刑规范化和公正量刑奠定基础。
三、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视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请求权制度。公安机关应当明文规定,律师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申请和建议,并对什么情况下应当或不应当批准、采纳或不采纳律师建议进行明确规定, 以充分发挥律师在量刑取证工作中的作用。
四、配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对调查取证制度进行改革
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对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对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程度进行鉴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案件,应当调查其接受教育的程度,并对其认知能力进行鉴定。
4.对于未遂犯,要对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5.对于从犯,应当调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对于胁从犯,应当调查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
6.对于有自首情节的案件,应当调查提供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相关证据。
7.对于有立功情节的案件,应当调查提供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相关证据。
8.调查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相关证据。
9.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应调查被害人过错的程度以及负有责任的大小。
10.对于有前科劣迹的,应当对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规范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希望上述建议能够引起公安部门的重视,以加快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