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核发绿标的条件由过去的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方式发放,变更为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年限核发。

  然而,影响汽车尾气排放量的因素有很多,主要与发动机的排量、质量、运行工况、运行时间,以及燃油品质等因素有关,按以上理论分析,车辆使用频率越高,对汽车尾气排放影响越大,而车辆的运行时间并不等同于车辆的注册登记时间,两辆同一时间登记注册的车辆,因为发动机使用的频率不同,运行时间会有很大差异。车辆的运行时间可以由车辆行驶里程数判定。对于工薪家庭,购买私家车的最直接目的是上下班代步工具,运行时间远不如以营运为目的的车辆,尾气排放未必违反国家尾气排放标准,也达不到报废年限,却因为注册登记年限就会被认定为黄标车,即意味着车辆提前报废,尽管根据《管理办法》,“对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我市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验”,但对广大私家车主,如对上述管理办法及自身车辆性能不了解,还要主动提出检测要求,将会增加车主负担。

  办    法:

  将行车里程数作为黄标车的主要认定条件,车辆的注册登记年限作为次要条件,如果车辆的行车里程数超过黄标车规定的行车里程数,即使车辆使用时间仍然符合《管理办法》注册登记年限,车主就要主动接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如检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就必须强制更换黄标。


提案者: 郭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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