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下称个体户)对解决就业及发展经济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据统计,截止今年9月底,我市约有37.8万户个体户,仅次于广州、深圳,居全省第三,个体户占全市市场主体的73.90%,以平均每户5名从业人员计,我市个体户解决了近200万人的就业,可见,毫无疑问虽然个体户创造的税收不及其他中小企业,但在解决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作出的贡献不亚于中小企业。另外,很多中小企业的生产配套服务离不开个体户,因此,从这一角度看,个体户对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也不可小觑。
二、我市有不少前景看好的优质个体工厂(企业)。
我市的个体户尤其是制造业中的个体经营者不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或从大企业跳槽出来的原高管、技术骨干,他们往往掌握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而且年轻有魄力,因此,这些工厂的规模、效益及技术含量不一定差,只不过是这些经营者刚出来创业,资金缺乏,只好选择门槛低、投资少、税赋轻的个体户作为创业主体而已,比如:东城峡口有间软管厂虽是个体户,但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其产品主要为日本大型电声企业配套,业绩连续多年排业界前三名;茶山增埗村有间内衣厂同样是个体户,但工人有300至500人,产品全部出口意大利,连意大利总理夫人也是该产品的消费者,每年缴税数十万。现实中我市很多大型民营企业都是从个体户发展而来,比如:松山湖有间网址导航名列国内前三名、产品用户量超千万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它的前身也只不过是粤东山区的一家普通个体户。
三、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下,个体户等小微企业更需要扶持。
一般说来,个体户由于创业时间不长,资金积累少,人脉资源缺乏,因而抗风险能力差,在经济危机的寒潮袭击下很容易受伤病倒(比如:2011年12月14日我市厚街镇就发生了一起皮具厂老板因无法及时得到银行融资,最后不得不自焚的惨剧),而这些个体户中相当一部分是有发展前途的种子,我们如能出台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扶持,让他们安全过冬,说不定日后很可能长成一片森林,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个体户更需扶持,正是鉴于此,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专门制定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国九条”。而我市至今未出台扶持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有的扶持政策也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外资企业等其他企业主体,几乎把个体户及私营企业排斥在外,比如:2005年市政府颁布的《东莞市科技型电子企业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定条件之一为在莞注册一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11年10月出台的《10亿融资支持计划》规定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东莞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转型升级潜力,年收入在300万至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前述讲到,个体户虽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但不乏科技含量高、规模不小、前景不错、讲诚信的优质工厂(企业),况且,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不代表其实力雄厚,因为申请法人资格是很容易的事,相反,从法律责任看,个体户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其诚信度更高。
办 法: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东莞经济的发展需要月亮般的大企业,同样需要个体户这样的小星星,据此,本人建议对优质个体工厂(企业)实行与中小企业同等帮扶待遇,具体可从以下六方面进行:
1、融资扶持。
现在一说融资困难,首先提到的是中小企业,似乎只有中小企业才缺资金,所以目前我市出台的融资扶持政策基本都是针对中小企业,其实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微企业由于身单力薄,更需政府的“融资棉被”过冬。因此,我市很有必要参照对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专门制定针对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微企业的融资扶持政策。
2、科技专项资金扶持。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了对科技企业的重视力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这些政策均要求扶持对象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把优质个体工厂(企业)排斥在外。因此对于科技含量高的个体工厂(企业)同样必须专门制定政策予以扶持。
3、税费扶持。
建议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减免部分税费,而对于一些诸如治安联防费等不合理的收费则直接取消。
4、司法扶持。
在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下,涉及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微企业货款纠纷、劳动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据此,建议法院审理时尽量适用调解优先的原则,执行时则尽量采用活封等柔性执行措施,以给个体户一丝喘息过冬的机会。
5、心理辅导支持。
现今,我市个体、私营老板普遍存在压力大、心理脆弱及信心不足的状况,政府很有必要通过各行业协会、各级商会对他们予以心理辅导等关爱支持,让他们释放压力,重拾信心,以免再度发生类似厚街皮具厂老板自焚的悲剧,这对我市的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都有积极意义。
6、放宽赴港澳商务签证条件。
目前,我市对个体户与其他企业的赴港澳商务通行证的办理在条件设置方面是有区别的,对于公司企业,具体规定为:(1)年纳税额为5-20万人民币、创汇30-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2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营业执照持有人签发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2)年纳税额为20-50万人民币、创汇120-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5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3)年纳税额为50万人民币、创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发1年多次商务签注,给主要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而对于个体户,只有经营者才能申请商务签证,且只能签发3个月一次,把高管排斥在外。当时政策制定者或许出于个体户普遍规模小,人数少,赴港澳商务需求少的考虑,但问题是前述讲到我市个体工厂(企业)很多是优质的,人数也不少,况且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已取消了人数的限制,这些工厂(企业)同样存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部门经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很多是接外单的,他们同样存在赴港澳商务的实际需要,所以对优质个体工厂(企业)办理赴港澳商务通行证的规定应与其他企业大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