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众多,职工数量庞大,据市社保局数据显示,每年申请认定工伤的职工接近5万名,职工因工伤待遇得不到落实而产生的劳资争议案件影响到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关系到东莞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中明确规定,要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工伤职工的生产生活情况需要得到政府、社会的进一步关心和重视。
一、基本情况
工伤职工是职工群体中的一个弱势而特殊的群体,对此,我们特别关注工伤职工群体,努力从多个方面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一)开展工伤探视慰问活动。从2009年8月开始,我们每月对在虎门、桥头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工伤康复的职工进行探视慰问,同时派发“工伤探视联络卡”,收集了解每一位职工的伤情及需求,并每月进行分类登记分析,发出《工伤康复职工住院情况通报》,要求各镇(街)工会积极协助解决工伤职工反映的实际问题。活动开展至今,我们对2306名工伤职工进行探视慰问,为437名工伤职工提供维权服务。
(二)积极预防工伤和职业病事件发生。许多工伤和职业病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或职工没有做好岗前培训或其它安全生产措施,为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我们每年均举办“安康杯”系列活动,鼓励广大职工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自我防护技能。
(三)引进社工开展工伤职工辅导。今年5月,我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进了5名社工,主要服务于虎门、桥头两个康复医院,配合工会为工伤康复职工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康复服务。工作开展至今,社工们开展了专业社工活动150多场次,走访辅导200多名工伤职工,帮助他们重新建立自信心,以更好的状态回归家庭、重返社会。
二、问题与困难
在开展工伤探视活动中,我们发现到一些问题与困难:
(一)职工对工伤康复治疗不够重视。我市工伤职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往往只注重追讨工伤补偿金而不是康复治疗。据了解,今年我市近5万名认定工伤的职工中只有1800人进行工伤康复治疗,部分职工得到工伤赔偿金后,就不再进行康复治疗,严重影响其康复效果和伤后复工。
(二)工伤职工心理包袱较重。据工会社工统计,约有80%以上职工在伤残后对自身的认识会有从劳动力到“社会包袱”的转变,若调适不当,会产生自卑、自暴自弃,甚至因情绪失控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情况,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工伤职工重新就业保障不足。工伤职工康复后重返工作比较困难,主要原因:一是工伤职工有重返岗位的意愿和能力,但得不到企业和社会的接纳;二是工伤职工得不到专门的职业康复训练,或缺少义肢、支架等康复器具的辅助,影响重返工作能力;三是工伤伤残给职工带来身心方面的消极影响得不到及时消除,阻碍他们适应工作、融入社会。
办 法:
三、工作建议
(一)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实施劳动保护情况。预防胜于治疗。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大力开展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督促企业在劳动者上岗当天即100%按人、足额缴交工伤保险金,从源头上确保职工工伤权益得到保障,构建职工工伤"保护网"。
(二)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比例。职工的康复状况对其回归社会非常重要,建议社保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比例,保障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职工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提高我市现有工伤康复整体水平,让工伤职工得到更好的工伤康复治疗。
(三)畅通工伤职工重返工作渠道。一方面,要加大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力度。通过训练、辅导等多种方式让更多工伤职工参与到职业康复中来,帮助其提升职业劳动能力,增加其再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要保障工伤职工就业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工伤职工重新就业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企业应尽量协助本单位工伤职工重新适应工作环境,帮助其回归工作。
(四)加大引入社工进行工伤职工心理辅导。工会社工开展工作以来,对工伤职工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仅靠工会5名社工的力量难以满足众多的职工需求。我们建议政府加大为工伤职工提供心理辅导的社工资源投入,安排更多的社工进驻医院、进驻社区,帮助工伤职工重拾信心,积极投入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