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359号提案的答复
石排镇政协小组:
贵组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扶持力度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总体情况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决策,大力推进我市社会建设,逐步构建“幸福家园”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2011年以来,市政府连续三年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纳入为民办事“十件实事”,投入1.2亿多元,建设了55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覆盖到全市32个镇(街道)。通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拓展了社区服务内容,提高了社区服务水平,扩大了居民参与,丰富了群众生活,初步构建了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驱动、以社会工作为手段的“三社联动”社区服务机制,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普遍欢迎,对提升社区居民幸福感和归属感、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我市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市政府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扶持方式
(一)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的扶持方式。2011至2013年,我们根据各镇(街)申报情况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要求,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选取了55个硬件设施基础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的村(社区)创建市一级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以便为接下来在全市铺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做好示范带头作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的建设经费由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负担,市政府设立专项建设资金,资助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要求镇(街)和社区也须协调解决配套建设经费,用于服务功能室装修和设备配置。其中,市财政专项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功能室装修经费、购买设备经费和购买社会组织运营经费三部分,市民政局、财政局每年都会联合制定相应的资助办法,对建设经费使用范围、资助标准、核拨方式作具体说明。同时,鉴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是新生事物,建成运营后服务效果仍需试行一段时间才能体现。为确保运营成效,市财政采取逐步放手的方式,对市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的运营服务连续资助3年,第一年为市财政全额购买,第二年资助每个示范点50万,第三年资助每个示范点30万。第二、三年的运营服务经费不足部分由镇街、社区(村)协调解决。
(二)对自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的扶持方式。为进一步调动镇(街)和社区(村)自行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市财政资金的效益,逐步实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普惠化和全覆盖的目标,今年2月,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方案》(东民字〔2014〕38号),计划从2014年起,市政府从直接资助建设的方式改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镇(街)和社区(村)自行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该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完成,并历经两次广泛征求意见,调整了建设目标,提高了有关奖励标准,避免了“一刀切”和简单化,确保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合理规划建设。正式印发的方案中涉及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考虑到我市各镇街、村(社区)发展差异较大,我们适当放缓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步伐,将原计划“到2015年底,力争全市50%的城市(农村)社区建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更改为“到2016年底,力争全市40%的村(社区)建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中,一、二类镇(街)50%以上的社区(村)都建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三、四类镇(街)30%以上的社区(村)都建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二是考虑到镇(街)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所需费用不断增加,我们相应提高了奖励标准。其中,服务设施建设奖励方面,根据建筑面积的大小,在原方案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运营服务奖励方面,根据建筑面积的大小和一年购买服务经费的金额,在原方案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另外,我们采纳镇(街)和社区的建议,在服务设施建设奖励方面增加了“对于经济欠发达镇街(四类镇)及经济欠发达村(社区),市财政将在原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的奖励条款,预计属经济欠发达镇或村建设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平均每个奖励增加13.5万元。
衷心感谢贵组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 东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