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34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唐子恩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改善东莞大气污染的建议》(第201403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3年,我市以解决大气复合污染为着力点,以重点污染行业治理为突破口,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和《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2010〕18号)以及省环保厅《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粤环〔2013〕14号)等文件要求,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根据大气监测结果,我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臭氧等主要污染物浓度均值逐年稳步下降,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2013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66天,优良率为72.88%。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一、主要工作进展
(一)推进火电企业排污整治。一是推进小火电“油改气”。全面完成了唯美电力、虎门电厂、中电新能源热电、通明电力、樟洋电力等5家燃油电厂改燃天然气清洁能源。二是推进火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全面完成沙角A、B、C三家电厂共10台火电机组的脱硫工程建设,总装机容量达388万千瓦,脱硫机组平均综合脱硫率达85%,二氧化硫排放量从11万吨下降到1.12万吨,年削减二氧化硫9万多吨。三是推进火电企业降氮脱硝。沙角电厂群共10台机组,均已完成了低氮燃烧改造;另9台机组完成脱硝工程,还有1台预计2014年4月也将完成。同时,参照欧盟2000标准,对横沥、厚街、市区等三座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扩容及技术改造,全面提高烟气排放控制水平。
(二)推进大型锅炉整治。一是加强锅炉减排力度。全面完成了35蒸吨以上锅炉脱硫工程建设,总容量达9353蒸吨,年削减二氧化硫2万多吨。全市25家配备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自备电厂企业,基本建设配套脱硫中控(DCS)系统。二是大力推进集中供热改造。组织编制了《东莞市热电联产供热规划》,规划在全市建设9个集中供热项目。目前,已启动了麻涌新沙港项目、中堂大唐华银三联热电项目、东莞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热电冷联产项目、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谢岗华能集中供热项目等5个项目的前期工作,其中东莞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热电冷联产项目已完成了一期工程,谢岗华能和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已确定投资主体并完成环评审批。
(三)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管理。将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虎门镇(除沙角电厂群)、长安镇、塘厦镇、东莞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区、东莞生态产业园区、长安滨海新区全辖区,虎门港产业园区部分区域以及其他镇(街)建成区(含中心区)以上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加强中小锅炉治理。一是全面整治小型高污染锅炉。制定实施了东莞市工业锅炉治理工作方案,全面推进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全市纳入淘汰范围的小功率燃煤锅炉共1341台,均已基本完成了淘汰,或经改造或更换新炉后燃成型生物质燃料。建成了5个黑烟囱视频监控点,严格监管企业烟尘排放;二是开展燃煤锅炉达标整治,270家重点锅炉治理企业已全部完成治理,基本达到省颁布的最新排放标准。
(五)推进陶瓷和玻璃行业废气整治。印发实施了《关于全面整治陶瓷和玻璃行业废气污染工作的通知》,督促全市陶瓷、玻璃生产企业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和脱硫设施,进行废气排放达标治理。全市3家大型玻璃生产企业全面启动了“油改气(天然气)”工程改造,其中:信义、台玻等2家已完成“油改气”和富氧燃烧工程改造。南玻三期工程已改燃天然气, 一、二期工程正在施工。
(六)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治理。我市经营性饮食服务业和超过200人的工厂配套食堂已全部安装油烟治理设施。2013年列入整治计划的 117家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上餐饮服务企业,已安装了高效油烟治理设施,完成整治工作。
(七)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准入制度。2013年12月1日开始,我市对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提升油品等级,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国IV车用柴油。多措并举,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管:一是路检执法常态化。全市下设石碣、虎门、常平3个驻镇监督站,配备4台一体化流动检测车,机动车路检执法覆盖全市范围。联合交警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路检执法行动,2013年共抽检机动车12029辆,查处超标车辆2322辆,查处义务举报黑烟车204辆。二是推行机动车定期排气检测制度,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全面提升机动车排气检测水平。全省率先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技术,并建成全市统一工况法检测软件平台, 2013年定期检测机动车共785791辆。累计核发环保标志136.52万辆。三是推行环保限行,加大执法力度。第三阶段环保限行面积从29平方公里扩大至142平方公里。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建设环保限行区固定式电子抓拍系统,于2013年6月25日启用,通过自动抓拍、比对信息,加大对黄标车违法闯限行区的查处力度。四是推动黄标车淘汰。制订出台了《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采取严管执法、以补促淘的方式推动黄标车淘汰更新。2013年共淘汰黄标车22798辆。五是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将电动汽车产业列为重点发展的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组建成立“广东省新一代电动汽车工程实验室”,全面开展纯电动汽车研发及产业推广。自2012年我市明确在全市公交行业推广应用LNG公交车型(含气电混合)以来,我市共新增和更新LNG公交车1302辆,占全市公交运力的22%。六是加大对校车运营的财政补贴。由市教育局提请,经市政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教育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校车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教〔2012〕8号)。根据通知精神,财政从补贴校车新购或换购,全免校车路桥统缴年费、全额补贴校车行驶记录仪初装和维护费用等方面来减轻校车运营负担,2012年以来市财政累积投入金额为1.2亿。实行新购换购专用校车财政补贴政策,对学校、村(社区)等公益性质的单位新购买或换购专用校车,按照车辆购置价的10%予以补贴。对使用达10年的校车全面换购,对使用8~10年的校车加快换购。淘汰废旧校车来减少排放,以利于大气污染治理。
(八)推进生态林网建设。森林具有净化空气、过滤尘埃、杀灭细菌等重要作用,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质量是优化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十分重视造林绿化工作,先后实施了水源涵养林改造、生态景观林带建设、水乡生态林网建设等项目,着力打造林水相依、林城相依、林路相依的城市森林网络。至2013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达37.3%,活立木蓄积量311.85万立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6.69平方米,道路绿化率94.2%,森林生态效益总值69.93亿元,一年超过280天天气质量优良。
水源涵养林改造项目从2006年开始实施,主要对桉树林、相思林、果林等残次人工林进行优化提升,造林的主要树种有木荷、枫香、红椎、米老排、樟树等30多个乡土阔叶树种,每年的改造面积约1.5万亩. 水源涵养林改造工程的有效实施,为提高森林的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生态景观林带建设项目从2012年开始实施,主要在我市东江沿岸及交通主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建设具有多层次、多树种、多色彩、多功能、多效益的森林绿化带。2012年完成了广深高速生态景观林带1号线(东莞段)和东江水源涵养林20号线(东莞段)的建设,两条林带的建设里程分别达47.38公里和54.25公里,建设面积分别为23999.75亩和7603.12亩。广深沿江高速2号线(东莞段)和京九铁路生态景观林带17号线(东莞段)的建设已接近尾声,建设里程分别为44.23公里和52.19公里,建设面积分别为1416.59亩和2246.81亩。
水乡生态林网建设项目主要利用水翁、水蒲桃、木麻黄和榕树等树种,补植补种水系、农田、道路等周边的残缺林网。平均每年建成林网约50公里。通过建设水乡生态林网,尽量恢复岸线、农田的自然风貌,采用林水相依、林田相依、林路相依的模式,构建集美化、防护、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水乡生态林网体系。
二、下一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针对您的建议,结合我市目前情况,我市计划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实施污染物协同控制。
1. 深化电力行业污染减排。
深化二氧化硫减排。2014年底前,所有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取消工作;推进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实现脱硫剂自动添加,并配套在线中控系统保存相关记录,全市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到2015年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其余燃煤电厂综合脱硫率应达90%以上。
推进降氮脱硝工程。全面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工程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同时,全面加强对已建脱硝机组的监督管理,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推进高效除尘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内燃煤机组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建设,确保机组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对除尘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全面加强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分类推进工业锅炉综合治理。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要求,实施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完成20蒸吨/小时(含)以下工业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2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完成烟气脱硫改造;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3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以煤、水煤浆等为燃料6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启动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在线中控(DCS系统),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 脱硫和脱硝工艺应选取符合国家污染减排认可的工艺,脱硫工艺采用石灰-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等;烟气脱硝工艺采用SCR或SNCR。
全面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2014年9月30日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依法进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加强工业锅炉环保准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包括各种容量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炉、热风炉和烘干炉)鼓励优先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有条件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燃料。其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集中供热锅炉以及规模小于10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供锅炉以及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规模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可以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规模大于等于10蒸吨/小时,小于35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可以使用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为燃料。从严控制燃煤工业锅炉增量,落实存量削减,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锅炉,除必须实现煤炭减量替代外,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两倍替代。同时,除厂址位于沿江沿海、燃煤不需要陆路转运的项目外,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燃油集中供热、热电联供项目。采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锅炉燃料,所用燃料必须符合下面要求:煤含硫量≤0.6%、含灰分量≤15%;水煤浆含硫量<0.35%、含灰分量<6%;重油含硫量≤0.8%。
全面加强在用锅炉台帐管理。制定了《东莞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工作。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全市30蒸吨/小时以上(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锅炉(含电厂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至30蒸吨/小时(不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燃重油、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含相应的电厂锅炉)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
3.加快推进集中供热改造。
加快集中供热项目规划建设。2014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
全力推动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建设。落实集中供热工程财政奖励、补贴政策。积极推进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建设,2014年底前,麻涌新沙港热电联产项目完成供热管道及配套设施建设,并争取实现集中供热。推进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谢岗华能和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等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建设。
4. 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减排。
2014年底前,东莞南玻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台玻华南玻璃有限公司玻璃生产线要全部安装脱硝设施和高效除尘设施,达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
严格餐饮服务业项目审批。制定餐饮服务业准入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燃料、油烟治理工艺、油烟去除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助推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综合整治。《制定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在2014年4月底前,各镇街要建立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单位名录。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大中型(大型:≥250个餐位或≥6个基准炉头;中型:75<餐位数<250或3≤基准炉头数<6)餐饮服务单位和各镇街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内及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治理。各镇(街)油烟治理要试点先行,自选有代表性“一条街”作为示范项目,取得经验,全面推进,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交通行业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辆环保管理,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逐步建成“车、油、路”协调发展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1. 严格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达不到珠三角区域执行的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或转入。加快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IV阶段柴油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家、省的部署,提前实施第V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2. 加强在用车辆管理。
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责令维修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环检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市环保局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交通局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2014年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必须达到80%以上,环保定期检测率以联网报送至省环保主管部门的数据进行核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保持达到90%以上。
3. 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
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严格落实《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和《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方案》(东府办〔2013〕9号)的要求,大力推进“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到2014年底,完成淘汰2003年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黄标车淘汰率累积达到50%。进一步推行“黄标车”限行管理,加大对违规冲禁区车辆的查处力度。2014年黄标车限行范围要扩大到环城路(含)以及各镇中心区,力争2015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实现“黄标车”限行。通过经济激励与限制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企业自愿提前淘汰更新“黄标车”。
4. 持续提升油品质量。
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 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5. 大力发展城市低碳交通系统。
全面整治公共交通污染,推动公交运营管理体制改革,采取政府专项补助奖励办法,加快推动黄标公交车淘汰,到2014年底前,黄标公交车淘汰率要达到80%。大力推行LNG、气电混合、纯电力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交车,同步加快配套供气站的规划建设,到2014年底,新能源和洁净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0%以上,各镇(园区)基本建成一座以上的LNG、CNG加气站。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推进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
大力推进轨道交通、慢行交通、立体步道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居民公交出行、自行车出行,提高公共交通的出行分担率,全面减轻城市交通带来的空气污染。
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以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突破口,引导和带动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6. 加强非道路机械与船舶污染防治。
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状况项目研究,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状况及燃料供应的管理。新建邮轮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改善港口用能结构,推动油气码头配置油气回收系统。加快推进港口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落实配套加气站建设。推进港口胶轮式门式起重机的“油改电”工程。提高港口船舶油品检测频次,鼓励和提倡企业在港口及近海区域使用低硫燃料。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实施国家第Ⅰ阶段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
(四)强化面源污染整治,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排放。
1. 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2014年3月开始,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全市建筑施工场所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达标整改: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其它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广场、车站四周建筑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 2.5米;其余区域施工工地围挡不得低于 1.8米。建筑工地场地内临时道路及材料场地应进行硬化,其他裸露地面必须采用有效的抑尘措施。建筑工地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洗车设施,并安排专人清洗,所有出场车辆均须将轮胎清洗干净,未清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大门;沉淀池污水排放渠道畅通,工地门口道路清洁卫生。对暂不开发场地进行绿化。拆迁工地要实行不间断喷水压尘。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废弃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对道路破损的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明晰马路和路缘界限,减少路缘石破损后车辆特别是大型装载车通行时产生的二次扬尘。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公路施工场地除外)要全部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2. 整治道路交通扬尘污染。
2014年3月开始,开展道路交通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内容包括:在城区拉运渣土的车辆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并按要求办理“准运证”,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清运车辆驶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不得遗洒。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监管,坚持“三不准”原则,凡房地产工程和市政工程未按规定办理《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不准运;出入口的冲洗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不准运;在恶劣天气下施工,未征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在造成污染后未按要求整改不准运。进一步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重点整治无证运输工程渣土,随意倾倒和擅自消纳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及其他物料在运输途中抛、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污染及未按规定实施围护等违法行为。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在全面做好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对重点扬尘污染区域及道路进行重点动态监管与强化作业。加强垃圾清运管理,全面推行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全面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蓬布盖严,严防二次污染。
3. 整治工业扬尘污染。
2014年3月开始,开展全市重点工业扬尘场地专项整治,整治内容包括: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煤堆、料堆、灰堆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彻底整治,在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综合利用和减少堆放量的基础上,应采取密闭、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全面减少扬尘排放。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要建设防风抑尘网和改造密闭运输系统。
4. 整治裸露土地扬尘污染。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5. 加强重点行业有毒废气排放控制。
根据国家《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导则》要求,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废弃物焚烧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启动遗体火化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同时,全面加强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
7.加强对垃圾及生物质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布碎、塑胶、海绵等工业企业废弃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五)推进升级转型,优化产业布局。
1. 加快推进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扶持现代服务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不再新、扩建钢铁、石化、水泥(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园区建设。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规模。对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高科技的绿色低碳产业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开通“绿色通道”,引导产业发展。
2. 着力优化产业布局。
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对全市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并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环境保护政策,全面优化生态空间结构。大力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实施全市热电联产规划,统筹建设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强化集中供热供气。大力推动产业转移,鼓励家具行业将生产车间转移到莞惠、莞韶产业园。
(六)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 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推动“两高” 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严格限制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七)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 推进清洁能源供应项目建设。
加快天然气接收门站、LNG仓储项目、高中压输气管网等项目建设。到2015年全市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35亿立方米/年,形成良好的燃气供应输配体系。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加快推进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制定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加快太阳能开发应用,2014年底前,启动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并网示范项目工程建设。
推进热电联供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重点实施水乡地区热电联供改造,启动分布式能源试点工程建设。
2.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根据省的部署要求,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控制电煤消耗增长,逐步淘汰或改造燃煤锅炉,发展大型燃气供热锅炉。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方式,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2014年争取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3. 推进工业燃料清洁高效利用。
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火电厂燃料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
(八)进一步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建设。
今后,我市将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东莞大行动为契机,树立“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理念,加强公园广场绿地、环城绿带、生态绿廊的建设,协调森林、绿地空间分布,提高森林和绿地总量,努力建设“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森林城市,营造“出门见绿、500米见园”的居住环境。主要工作包括:
1. 森林景观提升工程。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工程,强化水源涵养林、生态风景林、沿江防护林建设,改造桉树纯林、马占相思纯林、低质林,加强中幼龄林抚育管理,提高单位面积蓄积量,提高森林质量,形成树种多样化、结构多层化、色彩多变化的森林自然景观。预计每年改造的林分面积达5000亩左右。
2. 生态景观林带工程。2014年拟开展潮莞高速11号线(东莞段)建设,建设里程和面积分别为53.77公里和984.2亩。加强已建林带抚育,尽快出台生态景观林带管理办法。大力推广景观林带建设经验,加强全市水系、道路的绿化,建成纵横交错的森林生态廊道。
3. 森林进城围城工程。坚持规划建绿、见缝插绿、空中增绿,在绿化全覆盖的基础上,大幅增加城市绿量。优化公园广场布局,利用“三旧”改造和社区建设的契机,新建、改建或扩建一批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和广场,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城市品牌公园。积极探索推广立体绿化,分类制定立体绿化的强制性、激励性政策,率先在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示范推广立体绿化,出台立体绿化技术规范指引,完善立体绿化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验收措施,全面推进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
4. 美丽乡村工程。大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挖掘和提升乡村生态特色优势,以水乡十大特色发展片区、六个特色村落建设为突破口,根据区域特色建设一批美丽村落作为先行示范典型,创建森林家园,并逐步在全市范围铺开。鼓励镇村利用小山头、小果园、风水林、闲置地规划建设小公园、小广场。深入开展“林业生态文明村(社区)”大行动,积极开展池塘湿地、河涌滩涂、村前屋后等造林绿化,建设进村绿路、环村绿带,建设生态良好的宜居村庄。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注,并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东莞环境有您的保护才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