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东莞发生的医患纠纷共755宗,其中属于“医闹”事件的118宗,接近总数的1/6。三年来,全市正在运营的各级各类医院基本上都受到过“医闹”事件的冲击。但真正采用合法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不超过10%。究其原因,很多医院在处理医闹事件上都采取“赔偿私了”的解决办法,从而产生了很多不良后果,催生更多医疗纠纷问题:
一、动机不纯者有空可钻,趁机敲诈勒索医院、医护人员。
很多医院因担心医闹事件影响医院的声誉,认为能赔钱解决问题就是息事宁人,所以医院拿钱开路百试不爽。东莞市卫生局的有关负责人就曾表示,东莞的医院每年花在“摆平”医闹上的钱就超过1000万元。有些动机不纯者就借题发挥,甚至成立了一个组织机构,专门赚这种钱,把医院当成摇钱树。
二、部分赔偿转嫁到医护人员,严重损害医护人员利益。
目前东莞的医院还是自负盈亏的单位,难以独立承担巨额医疗赔偿。在很多医疗纠纷事件中,医院就将赔偿一部分责任直接转嫁到了医务人员身上。各个医院的赔偿比例不一样,个别案例中由医护人员个人承担的最高赔偿比例甚至高达50%。例如,假如赔偿数额是10万,那个人就要出5万,大大地增加了医护人员的压力,特别目前东莞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50%以上是临时聘用工,对于这些人员来说,更是沉重的负担。
三、医护人员人身安全面临威胁。
出现医患纠纷,通常要求是采取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但是过程太过漫长,对当事人来说,心理压力很大,经常需要调换工作岗位来保障人身安全。部分医院还配备钢叉、催泪剂等攻击性装备来保护医护人员。
四、医护人员心理压力过大,影响医疗质量。
正因为日益严重的医疗纠纷不断发生,沉重的经济成本、人身安全威胁,给医护人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让医护人员在日常医疗工作中,无法将全副心思和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特别是面临一些关系到病人生死的重大治疗中,医护人员心理包袱过重无法放胆去治疗,显得力不从心。
造成上述的不良后果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是医闹事件中的赔偿问题。如果能通过为医院或医护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将能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此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医疗责任的附加条款,通过这种扩展了的保险责任,承保医务人员的无过失行为。某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定,如果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而承保医疗意外。
医疗责任险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医疗的整体水平。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子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增强医院和医生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通过购买医疗责任险这一措施,有效缓解东莞市目前面临的医闹问题很有意义。
据了解,2006年以来,保险业在中国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提高,截至2008年底,中国保险机构已有3万余家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了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近10%,保险责任的金额也超过140亿元,支付各种赔款超过7亿元。医疗责任保险已经相当成熟,在此建议政府出台政策,为东莞市每一个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险。
办 法:
参照已经实施医疗责任险的部分医院的做法,政府要求东莞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内全部参加医疗责任险。医疗机构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后,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保险费纳入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并在医疗支出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出现医患纠纷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医疗保险承保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同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医疗文书等证据的保全工作,配合医疗保险承保公司理赔部门调查、取证。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接到医疗纠纷报案后,应及时参与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明确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依据事实、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给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