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发展,患病住院的陪护问题成为困扰着众多家庭一大问题,社会对于陪护人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以我国国情和医疗体制来看,目前护理人员数目只能满足治疗和基础护理工作的需要,生活护理及看护只能由陪护人员完成。医院陪护作为现阶段病房的产物,是社会文明与经济发展的体现,专职陪护人员已成为我国医疗系统内一个特有的职业。
目前照顾病人的陪护人员实际存在两种类型:一类是生活陪护(生活保姆),一类是专业陪护(护理员,护工)。陪护产业也是服务行业的一种,就像香港的菲佣,不仅每年创造的经济效益也十分可观,也解决了香港家庭对家政服务的需求。因此陪护产业的兴旺不仅取决于市场需求,人员,也取决于规范的行业标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服务标准和指导,导致东莞陪护市场上都是“保姆”类生活类陪护,少有真正的专业医疗类护工。
我市陪护人员管理还存在着诸多明显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陪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护工队伍里多数是文化教育水平不高的外来务工者,主动服务、主动沟通意识不强;个别不听从医务人员教导指挥,甚至谩骂医务人员;在病房内乱堆放私人物品,陪护人员向病员及家属索要红包,利是;回收出售尿盘、屎盘之类严禁重复使用的一次性用品,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卫生形象。
(二)专业技能不足,缺乏最基本的护理常识。在工作中存在不懂装懂干扰医疗秩序,挑拨家属要求换药换科室。
二、组织松散
(一)医院护工多由自发性的组织或个人构成,流动性很大。
(二)游离于社会主流之外,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得不到尊重,甚者有的人被歧视,工作时间长,每天在细菌和病毒的包围中,健康问题堪忧,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三)陪护人员并非医院的一员,对于护工的管理,医院难以监督管理。
三、缺乏行业规范
(一)护工行业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护工自身对护工的工作职责与工作范围也不清楚。
(二)行业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特别遇到病患意识不清楚情况下,陪护是否到位,没有相应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全靠护工自觉,没法有效监管。
(三)病人与陪护人员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合同,陪护乱喊价,护理不到位,引发家属与陪护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旦发生病人跌倒、摔伤等意外,维权取证难,病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陪护费用缺乏统一标准。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既无“护工费”这一收费项目,在护理费的项目内涵中,也没有将生活护理方面的工作内容包含在其中,因此护工收费是无法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的。
(五)缺乏监督考核部门。陪护行业,也是解决再就业的产业,此外,在东莞这个外来工较多的城市,在东莞从事陪护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年龄在40岁以上的女性外来劳动者,这个行业的从业者大多是陪伴家人来东莞打工的。陪护行业能够稳定这些人群,也解决了许多两地分居引发的社会问题,实际上留住了东莞的基层劳动力家庭。但是目前无论是政府部门、医院,还是中介机构,对于陪护人员的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发生纠纷,病人、医院、陪护人员本人的利益,均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陪护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势在必行。
办 法:
一、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护工进行专业培训。
(一)将护理员(护工)列入《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目录》中。目前的《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目录》中,服务行业中,只有家政服务员(五、四、三级);养老护理人员(五、四级);保育员(五、四、三级);母婴护理四个工种。有必要将护理员(护工)列入《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目录》中。
(二)参考北京等地区的成熟经验。利用一年时间作为试验周期,为外来农民工提供一次免费的护理员培训,步入正轨后(一年时间),就可以按照《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方法》来实施,持证才能上岗。
(三)设立护工等级培训考试体系。委托东莞市护理学会,与东莞市职业技能中心联合制定培训教材,大纲,实施考试。制定护工等级服务标准(五、四、三级),培训内容包括上岗前,必要的实际操作、职业道德和必备的职业知识的培训,培训的课程应以喂食、协助病人大小便、床上洗浴、翻身、运用轮椅等实践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考核合格者将颁发《东莞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二、建立陪护人员费用定价机制,并纳入护工公司的管理。
(一)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部门与卫生部门,参照市场供需,结合东莞市的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并根据陪护级别和陪护水平差别,制订政府指导价。
(二)将陪护人员纳入护工公司的管理,以减少护工市场的流动性大、维权难等问题。护工公司应组织护工参加社会保障,保障护工基本权益。由护工公司对护工进行统一招聘、体检、技术培训、建立行业档案、着装和编号,以提高医疗质量。从思想、纪律、语言、技能等方面进行训练,加强护工的法制观念,促进职业道德教育。
三、通过成立东莞市护工协会来完善服务监督的机制。
医院的护理部门协助对护工监督考核,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考核和指导,进行职业评价、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有利于激励护工更出色地完成工作从而获得职业好评。
卫生管理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定期督察执行情况。建议规定:从2014年起,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新进护工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严禁从事护工工作。医疗机构现有护工,必须参加护工岗位培训并取得护工岗前培训合格证明,同时鼓励其积极参与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到2015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取得护理员资格的护工应达到50%以上;2016年应达到75%。
四、对需要陪护患者,由护工公司与患者家属签订劳动服务合同,保障双方权益。根据病情程度,陪护的级别,实行差别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