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程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地文化与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成功申报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现了文化与经济相互促进与共同发展的局面。最近市面上一些产品打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旗号来进行宣传和包装,获得了大众青睐和热捧,同时也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利益。但是,经我调查,这些商业产品既不是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项目,这些企业或生产商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这种冒用、套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做法,严重干扰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项目的认识,存在混淆视听、误导大众的问题,同时也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议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促进社会规范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办    法:

  一、对使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的产品进行核实。国家非遗法规定,凡是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必须核定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名录体系的相关类别,并且属于县市级以上名录才能使用。

  二、对现存各种冒用、套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做法,相关行政部门应责令有关企业、生产商予以纠正、整改。

  三、对已责令纠正、整改的企业、生产商,拒不执行的,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开。

  四、对冒用、套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企业、生产商,若具备历史性条件,其生产工艺在当地具有强烈地方特色和代表性的,鼓励其逐级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

  五、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培育保护单位规范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的意识,举办展览和讲座的方式,深入基层,加强宣传,让广大群众真正熟悉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提高他们的辨识能力,促使全社会都来主动肩负起保护与传承的责任,共同保护好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遗产。

提案者: 黎平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308号提案的答复

  黎平委员:

  您提出《关于规范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文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所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效显著,获得社会的认可。近几年来,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非遗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要求,形成了一整套挖掘整理、申报评审、公示公布、传承弘扬的工作程序,其专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容亵渎。

  二、目前,市面上确实存在套用、冒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性名录的现象,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了损害。我们将积极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勒令相关生产厂家停止套用、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

  三、对套用、冒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生产厂家,深入了解其制作工艺,如符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性名录申报要求,我们将积极鼓励其按照我市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性名录的法定程序进行申报。

  四、为进一步加大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宣传力度,我们计划从2014年开始,组织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展览展示、创作比赛、讲座普及等活动,加强与我市主流媒体联系,建立常态化非遗名录专栏和专题报道,动员和鼓励全市32个镇(街)文广中心和保护单位大力开展非遗名录的宣传,形成市、镇、村三级非遗代表性名录宣传体系,全方位立体化展示我市非遗名录存续状况。提高广大市民的保护意识,提升广大市民的辨识能力。

办理单位: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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