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有利于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目前,东莞农业用地分散、零碎,不适宜采用现代农业科技,农业抗风险能力弱、竞争力不强、效益不高。按照中央部署, “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这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的主体应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实现农业增产增效。然而,我市较多的农村土地流转大都转租给外地农民工,依旧是小规模生产和运作。由于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农民不知道流转土地的真正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不多,土地流转的市场主体缺失。
办 法:
从东莞实际出发、把握原则、明确方向,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维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地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实行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实现土地收益在承包权和使用权上的合理分配,实行集约经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东莞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项目扶持等工作。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搞好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流转规划和方案,以流转促进区域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提高。
(二)摸清我市农村土地拥有、使用、闲置等方面实际情况,明确我市农村的土地产权主体,土地流转利益主体,各镇、村、村民小组利益格局。做实确权、颁证、登记工作,明确土地权属,建立土地相关资料档案,实现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和颁证管理的规范化。
(三)加快流转市场建设、培养市场主体,引导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土地流转,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相互参股,按照“政府+龙头企业+合作社+银行+农户”的“五位一体”模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东莞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市场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及时化解土地流转中的矛盾,维护交易秩序,确保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对非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和规模化使用,提高利用效率。创新未利用地综合开发机制。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五)在轨道交通带,高速各路带,南沙新区自贸区沿江滨临带,发展楼宇经济,通过提高容积率,提高建筑高度等方法拓展发展空间,目前东莞可用土地有限,东莞高楼太少。
(六)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鼓励基于农民宅基地的高楼建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