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逐步增加,东莞的小区数量也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2年9月,东莞有登记在册的小区1100多个,但只有200个左右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占比不足全市小区数量的两成。东莞市已于2009年7月1日公布实施了《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这对规范小区主业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起到了制度保障作用。但在现实中,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由于物业服务管理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仍然不少,主要表现在:
第一,全市仅不到两成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我市现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有两种:一种是由物业公司或者是开发商牵头组建业委会的小区;一种是业主为了维权,自发组建业委会的小区。其余多数小区的业主仍处于“群主无首”的尴尬境地,在出现诸如业主维权、房屋租售装修、邻里纠纷等问题时,没有能够代表业主的组织进行调停、斡旋,缺乏化解基层矛盾的机制办法,导致冲突不断扩大,破坏了友好团结的邻里气氛,阻碍了和谐基层社区的建设工作。事实上,近年来由于小区内基层矛盾得不到解决而诉诸法院以及出现恶性冲突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第二,部分业委会运作机制不健全,功能羸弱,管理现状堪忧。囿于法律法规的限制,部分小区也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是从业主委员会的筹建,到选举,再到运作与日常管理,还有不少亟需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些小区在多数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业委会的筹建与选举工作, 甚至出现很多业主并不知道自己所在小区还有业委会;有些业委会名存实亡,在出现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或面临事关小区利益的问题时,不能出面维权或调停;另外在维修基金动用与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监管等领域也常常爆发矛盾。
第三,现有的对小区业委会的监管趋于被动的、静态的管理,主动介入性管理比较缺乏。《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东莞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办事程序》已经出台并且实施,但该规定只是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对于业委会的后续运行、规范执业等缺乏必要的监管。现有的小区业委会运作状况怎样?管理效率如何?职能部门应该能够充分掌握这些方面的信息,这样才能做到管理有据,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办 法:
一、督促小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力争在5年左右的时间内成立业主委员会,让广大业主能够及时找到自己的利益代言人,打通基层舆情通道,化解基层矛盾,为和谐社区的建设奠定基础。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1.确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只有赋予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才能有利于纠纷机制的合理解决,使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三、完善业主委员会选聘人员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制度设计。1.规定选聘人员的积极条件:如应当有完全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一定组织和协调能力等。2.规定相应的消极要件:如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一定次数以上的;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等。3、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解聘、罢免或辞职制度等。
四、完善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成功后,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小区业委会的后续运行、规范执业采取主动介入性的监管。要督促小区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有权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履行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5、组织对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评级,实现对全市小区业委会的分类管理。通过类似的评级和分类管理,来督促业委会的规范运行与执业,同时为不同小区的业委会进行沟通与相互协作提供一定的平台,促进基层和谐小区的建设。只有小区和社区实行了稳定和谐,东莞建立和谐幸福社会的目标就能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