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职工数量庞大,据市社保局有关数据显示,每年申请认定工伤的职工接近5万名。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由于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工伤职工在治疗康复期间的待遇得到较好落实,但是工伤职工康复后难以再就业,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一、基本情况
为帮助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市总工会在原来开展工伤探视的基础上,安排5名工会社工跟进工伤职工个案和开展帮扶关怀活动,实施“工会社工+志愿者”工伤帮扶项目,一年多来服务工伤职工超过5000人次。一是提供心理帮扶。市总工会与市心理卫生协会联合成立“工会心理关爱服务团”,为工伤职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小组活动等专业心理援助服务。二是提供康复帮扶。招募住院工伤职工组成“工伤康复大使”,在工会社工指导下,向新入院工伤职工传递康复经验、提供鼓励关怀,为重返社会和重新就业构建支持网络。三是提供再就业帮扶。取得市企业家联合会支持,动员爱心企业为工伤职工提供再就业岗位及再就业辅导,变“输血”帮扶为“造血”帮扶。四是提供精神帮扶。开设工伤职工再就业论坛,招募成功就业的工伤职工为论坛讲师,为工伤职工传递正能量。
二、存在问题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工伤职工再就业情况并不理想。一是工伤职工对康复治疗不够重视。部分工伤职工在得到工伤赔偿金以后,就回家安置,不进行康复治疗,耽误了康复的最佳时机。我市每年申请认定工伤的职工约5万人,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仅为2000人左右。很多工伤职工因为没有及时进行康复治疗,不能重新参加工作,带着残疾度过伤后生活。二是工伤职工得不到专门的职业康复训练。由于工伤康复定点医院仅有两家(虎门医院和桥头医院),缺少职业康复训练场所和专业人员,缺少职业康复器具如义肢、支架等工具的辅助,无法让更多的职工通过康复训练获得重返工作岗位的能力。三是部分工伤职工对重新就业有心理障碍。伤残为工伤职工带来没有用、不被人喜欢等负面情绪,使工伤职工不愿意重新适应社会角色,缺乏重返工作的信心。四是工伤职工康复后难以重返原来工作岗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五级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现实中,由于怕旧伤复发和承担责任,大部分企业不愿意接纳工伤职工,而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来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五是企业普遍不愿意接纳伤残职工再就业。部分伤残职工有明显的就业意愿,有重返岗位的工作能力,但得不到社会和企业的接纳,愿意为伤残职工提供岗位的企业不多,工伤职工很难得到重新就业的机会。
办 法:
一是改善用工环境,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引导企业优化生产环境,配置和完善通风降温、防尘防毒、隔音降噪等设施设备,做好职工卫生和安全生产保护。在企业中广泛开展“安康杯”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和注册安全主任培训,提升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防护能力。对个别工伤事故多发企业,社保、工会、人力资源、安监、卫生等部门联合对其进行整治,减少和避免职工因工受伤情况的发生。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加大对工伤康复定点医院建设投入力度,增加工伤康复定点医院数量,方便工伤职工能就近享受工伤康复治疗。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引导,进一步扩大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比例,提高工伤康复水平。逐步增加对工伤职工的职业评定、职业培训、职业咨询和职业指导的内容,通过训练、辅导和支持等各种手段提升工伤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加强对工伤职工的人文关怀,鼓励他们以健康的心态重新投入社会。
三是落实法律法规,保障工伤职工就业权利。《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跟进工伤职工的返岗就业情况。企业应协助本单位工伤职工适应工作环境,创造工伤职工工作场所,培训职工掌握职业技能,安排适当工作岗位,使工伤职工能更早、更妥善地被社会接纳。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为工伤康复职工提供就业岗位。有关政府部门要对伤残职工的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为伤残职工重新就业创造条件。要将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纳入残疾人保障就业范围,协调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安排伤残职工就业。向企业广泛宣传安置伤残职工就业所享有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爱心企业和用人单位安排工伤康复职工就业。定期组织伤残职工专场招聘会,为工伤康复职工提供创业指导、信贷支持等帮助,鼓励和扶持他们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