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以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已得到较好的解决。尤其是会见难问题,以往律师会见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取得办案机关的批准,而今一般不用了,从这一点来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环境的确比以前宽松了,从而增强了律师对法治东莞的信心。尽管如此,但仍有些不尽人意、亟待解决的地方,其中一方面是公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主动告知律师案件于何时转入下一阶段(环节),导致律师须经常询问办案人员,而办案人员又由于工作忙或通讯原因造成律师因无法及时了解案件流程,案件到了检察机关甚至审判机关(有的已开完庭)而律师竟全然不知而被当事人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整体形象。虽然主动告知案件阶段情况并非公、检机关的法定义务,但本人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上述机关还是主动告知为好,一来这是轻而易举之事,并不会增加多少诉讼成本;二来可大大方便律师业务操作;三来也可减少因律师过多询问案件进展而对办案机关工作造成的影响;更主要的是,这也是司法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改善机关作风的具体措施,从而使司法为民、法制东莞的精神得以彰显,这点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显得尤为重要。
办 法:
由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制作相关表格,当律师提交辩护(代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应告知、指导律师在表格上填写确认是否同意由承办机关告知案件转入下一阶段(环节)时间的内容及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邮箱等通讯信息,当案件转入下一阶段(环节)时,工作人员应于转入当日或次日将转入时间按律师填写的通信信息通知有告知要求的律师(为节省成本通知方式为电话、短信、邮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