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为当事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重要职能,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但是执行难一直成为社会难题,“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不断加剧了执行的阻力和困难,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都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无论是采取悬赏举报、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老赖等方法,但执行难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申请执行当事人一直对法院无法尽快执行抱有很大意见。
办 法:
执行难这一社会难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尽可能地使有执行条件的案件得到尽快执行才是根本。下面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一、执行法官应配备工作手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即告知,让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联系执行法官了解案件执行工作的最新进展,也便于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
执行法官每人手上至少有上百宗执行案件,每天均要外出,到有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到房地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情况,协助拍卖工作等等,执行法官留给当事人的电话往往只是办公电话,由于执行法官工作的特殊性,经常不在办公室,当事人无法及时联系执行法官了解执行案件的最新进展。
二、执行组人员应避免是当地执行片区的村民或居民,虽然这有利于当地执行工作的调解,但是又会与当地存在千丝万缕的亲属或朋友等关系,对执行工作开展不利。
有些法庭在安排执行人员时,把执行法官安排执行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作为其执行片区,目的是为了以其当地人的身份协调当事人关系。但由于执行法官为当地人,与当地存在千丝万缕的亲属或朋友关系,容易受到当地亲属、朋友关系的影响,对被执行人不予以或缓慢执行,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不能滥用法律所规定的被执行人只有唯一房产时,不能以是唯一住所而不予以处理,应当预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费用或居住房间即可。
当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时,有此法院执行时只是对其予以查封而不予以处理,这是对法律的曲解,人民法院应该确定当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的生活标准,被执行人的房产超过该标准,即可对其房产予以处理,只是在房产进行处理后,留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费用或居住房间即可。
四、对于被执行人村或居委会的股份分红,应当强制要求当地的村或居委会配合扣留和提取,不能因当地村或居委会不同意执行就不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村或居委会的股份分红作为被执行人收入的一部分,依法应当可以予以执行,但由于扣留被执行人的股份分红会影响到当地村或居委会的选举,因此在执行中当地村或居委会往往不同意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股份分红,造成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无法执行,也使村或居委会不履行协助义务,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对于村或居委会不履行协助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或拘留负责人来强制村或居委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分红。
五、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案件,可以立案让公安机关进行网上通缉,一经抓获送交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判决拘役等刑罚。
刑法所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是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而定罪,但一般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执行中,有部分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执行,而远离原居住或工作的地方,无论是申请执行人或法院均无法获知其下落,对于此情况,执行中均是查询不到其财产,案件将终止处理。对于此处理方式,申请执行人认为诉讼已花费了人力、物力及等待了漫长的时间,并且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是对申请执行人十分的不公平。因此,对于逃避判决义务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建议立案后,由公安机关进行网上通缉,一经抓获将对其判处相应刑罚,这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