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中央对社会组织的发展高度重视,而为加快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实现政府职能事项规范有序向社会转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市政府亦于2013年6月份出台《东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具体事项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确定了涉及20个市直单位87项职能向社会转移。据了解,实际转移职能较少,工作开展效果不明显,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1、政府转移职能范围狭窄,不够深入。目前部门对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事项较为谨慎,推出转移的事项有限,对涉及职能的主要和核心部分较敏感,推出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多为“边角料”。

  2、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总体进展缓慢。在首批决定转移的87个行政审批事项中,截至11月份,已转出的仅28项,34项仍处于公告或遴选承接对象阶段,正在准备或因条件不成熟暂缓等未开展转移工作的有8项,要待省相关主管部门统一有关转移事宜的有10项。

  3、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能力不足。目前我市共有社会组织2400多家,但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资质的社会组织仅70多家,在实施转移过程中有较多部门反映,可供选择的社会组织不多,社会组织承接能力有限等问题,而在要求今年转移职能的87个事项中,有6项因无社会组织报名而无法转移。

  办    法:

  1、拓宽各部门职能转移的范围。各职能部门要有勇于“革自己命”的魄力,积极主动将更多的职能向社会转移,同时,起牵头作用的部门如市社工委等应加大协调力度,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开展转移职能的工作,市机编办应加紧研究拟定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

  2、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推进力度。各涉及政府职能转移的市直单位应高度重视,投入创新型骨干人员专人负责,设定明确的转移时间节点,加大督导力度,争取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的转移。

  3、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投入。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市相关主管部门如民政局等应加快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培育力度,可着重考虑对如行业协会、职业类社会团体,鼓励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社会组织的培育,必要时可考虑采用定向或定期培训的方式进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力度,如加强对社会组织资质资格审核流程的引导力度,精简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等。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考虑设立政府职能转移方面的专项资金,一方面针对职能部门转移职能过程中的困难,另一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资助和奖励。  

提案者: 致公党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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