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问题
在我国,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它们在活跃市场、增加税收、创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截止 2013 年 9 月末,东莞市共有小微企业16.63 万户,比上年末增长 10.2%,占全市各类企业户数(不含个体工商户)的 99.8%。其中工业小微企业6.47 万户,第三产业小微企业9.38 万户。全市共有规模以上工业小微企业4360 户, 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 95.1%。
微型企业小,但有着经济活力强、准入性易、成长性好、解决就业多等优点,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微型企业也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共同富裕,对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也有重要意义。
同时,随着各类商(协)会的发展,企业会员发展也非常迅速,商(协)会的作用就愈加重要。然而,商(协)会拥有行政机关的背景或者与政府机构关系密切, 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划分社会管理权限较困难、社会认同度较低等问题,难以真正成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中介”。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与商(协)会紧密联系,切实解决行业协会和商会行政化问题,提升服务水平,帮助会员企业成长,使之为与政府、企业并列的“第三方力量”,开辟小微企业发展的另一条捷径。
二、借鉴案例
在国际上,行业协会管理主要有两大类别。一种是以美国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民管”模式,他们更多的是为企业提供技术与信息服务,协调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实力强劲的行业协会,如美国商会及美国制造商协会与联邦政府、议会都保持密切联系。当政企发生矛盾时,这些行业协会组织寻求议会的支持与介入。
另外一种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政社共管”模式。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种,但以民办为主。其特点是“双向”服务,即同时为企业和政府服务。政府的行业管理内容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整体发展要求,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及相应的产业政策;用法规等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统筹规划;着力营造好的经济环境,重视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伦理道德建设。这种管理方式一般意义上讲是间接的,手段上主要是经济、法律的,依靠力量主要是行业协会等组织,对影响行业的重大事项行使最终的审批、仲裁等。
例如,在瑞典,全国农民联合会每投入1 克朗用于农业开发项目,政府就要补贴5克朗,欧盟补贴10克朗。日本对农协实行明确而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提供政府开发贷款的方式支持农协信贷事业,并支持农协中央会围绕实现土地政策、生产政策、农产品价格政策、流通政策、农林预算、税收、社会保障、生活环境等,开展一系列维护社员利益的农政活动。土耳其榛子协会进军我国,政府一次性资助200万美元,其广告已做到北京的公共汽车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商(协)会应承担"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五种职能作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我国商(协)会组织定位内涵在于,商(协)会是"政府的助手、企业的帮手、行业的推手",旨在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在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明确提出和促进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
目前我国各类商(协)会最小以市县为单位,而东莞市小微企业绝大多数分布在东莞各个乡镇。大力发展乡镇商(协)会,承担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职能作用,承担政府的助手、企业的帮手、行业的推手,有助于更加全面有效服务、资源整合,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办 法:
一、结合东莞市经济发展的特色,深化发展乡镇商(协)会。
结合东莞经济发展特色,成立镇级商(协)会,将当地的小微企业负责人召集在一起,建立相关运营机制,成立商(协)会领导班子。加强沟通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向会员企业传达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家的愿望和呼声。加强合作交流,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解决会员企业运营中的难题。组织开展经济、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学习交流和外出考察活动,开拓企业视野。加强管理和行业自律,营造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
小微企业商会将原本分散独立的小微企业通过吸收会员的形式,集合成一个有组织的互助体,形成共同体,抱团作战、抵御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化解了小微企业因无担保、无抵押而无法向银行贷款的困境,消除了企业之间“互保联保”产生的风险。
二、加强商(协)会统筹分配能力,促进小微企业完成整合并购,从而实现产业链的合理调整。
要紧跟产业发展新趋势,围绕市场需求发展特色项目、兴办小微企业,实行低成本扩张。要提升产业规模和层次,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小微企业生产由高消耗向高效率、产品由粗加工向深加工、产业由低端向高端转变,改变小微企业重复建设、盲目投资、低水平竞争的被动局面。
东莞市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期,加强商(协)会的统筹分配能力,发挥其行业推手的作用。在乡镇级别商(协)会中,可以由大企业为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协会统一购买各项资源,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研发、创新实力,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技术、设备、培训、研发创新等服务,最终实现以点带面,帮助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建立商(协)会“专家智库”,根据商(协)会在产业布局以及产业发展等方面是有权威性的,给于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建议和相关扶持资源,为行业健康发展和小微企业整合重组提供有利的保障。
三、加强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的配套服务功能。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着缺少充足的风险评价方法、小额信贷机构开发的产品不足、缺乏专营部门和员工、薄弱的信贷管理和数据分析等几方面的挑战,需要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此时商(协)会就可以发挥其“中介”功能,提供各种风险担保以及企业需求。
要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融资方式和融资产品,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要在加快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同时,出台发展县域、乡镇中小金融机构,以及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商会投资风险贷款补偿管理办法,完善民间投资风险贷款补偿机制。向小微企业倾斜,健全投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商会、行业协会等成立担保公司,开展互保联保。拓宽银企商沟通渠道,引导小微企业较多的行业商会、异地商会向银行“抱团”贷款。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小微企业利用债券市场,发行“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加快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投资。
探索成立专营小微金融的政策银行。小微企业政策银行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或政府相关决策对小微企业开展政策性投融资活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尽快出台相关具体措施,允许民营企业家投资创办或控股社区银行、科技银行等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
四、激发小微企业内部发展动力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创业者进一步拓宽发展空间。发挥各级工商联组织在扶持创业中的作用,由各级工商联增建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基本形成市、镇两级创业辅导孵化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基本方式,支持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市场调查、商业策划、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担保等服务,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成本。
结合以上几种方法,通过商(协)会的纽带作用,努力实现“235”计划:完成企业从小微到龙头的阶梯型发展,实现两年孵化2000家小微企业,三年扶植100家中型企业,五年打造10家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