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在招商引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23年,我市成功引进了一批标杆性引领项目,推动了一批优质企业投资落地,构建了高位统筹、高效协同、全域覆盖的“大招商”格局。全年引进协议协资3680.4亿元,增长9.4%。其中5亿以上产业项目116宗,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56宗,30亿元以上特大项目11宗。2004年东莞继续推进“投资年”行动,计划实现全市亿元以上产业项目协议固投1500亿元以上,战略性支柱和新兴产业协议固投增长10%以上,制造业协议固投增长12%以上。尽管我市在招商引资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就如何推动联合招商引资提出如下建议:

   东莞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节点城市,其招商引资工作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当前存的问题和挑战,我市应积极调整招商引资策略和政策措施,优化资源配置和营商环境,提升招商项目谋划专业化水平和招商效率。相信在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东莞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建议1、确保产业稳步持续发展
      补充说明:在推进产业升级的同时,注重保留和提升传统产业,避免一刀切式的产业升级,确保产业多样性和稳定性,改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供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吸引迁离的企业回流。
      建议2、整合资源,绘制“产业项目地图”
      补充说明:通过整合镇街资源,绘制“产业项目地图”,明确各镇街的产业布局和资源分布,以便更好地协调和利用资源,促进跨镇街的招商引资合作;科学规划和市场导向,结合本地资源优势,避免同质化竞争,注重错位发展和差异化发展。
      建议3、优化资源配置
      补充说明: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土地利用率、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手段,实现存量资源效用提升;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提升劳动力素质和技能水平,为招商引资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建议4、创新体制机制
       补充说明:加强招商引资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形成更加开放、包容、高效的招商引资环境;探索建立“大招商”协同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市镇联动,形成招商合力。

提案者: 石碣镇政协小组

  东莞市投资促进局:
  东莞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250252号《关于推动联合招商引资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局职能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十四五"期间我市产业用地高效供应与监管创新实践
  “十四五”以来我市年均供应产业用地约1万亩。一是逐步推广“标准地”供应。2024年我市在四大战略平台和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内共出让29宗“标准地”,2025年我们将力争在前述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全部实行“标准地”供应。二是支持弹性年期供地。其中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市重大项目和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项目可按最高年期50年出让;其他项目按20年出让。三是建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制度。要求产业类项目实行带投资效益协议书出让,提前明确地块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贡献、环保等建设使用要求,地块成交后,竞得企业将与属地政府签订《项目投资效益协议书》作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由属地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倒逼企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二、创新自然资源服务保障机制,推动优势产业项目高效落地
  我局积极支持优势产业项目建设,全力做好优势产业项目的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通知》、《东莞市过渡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控规的编制及审查工作,通过创新控规编制方法,采用“分层编制、分区引导、分类管控”的控规编制思路,简化控规编制成果,提高控规编审效率,并全面推进“技审分离”一体化流程建设,实行并联审批机制强化审批服务,推动项目快速落地,保障和促进产业投资。
  同时,以全面融合、锐意改革为精神内核,以全心服务项目建设、全面压减审批环节、全程提速增效为目标,出台《东莞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自然资规〔2025〕1号),对现行规划条件管理制度进行了综合改革,在大融合的大背景下,更紧密地衔接了规划条件与土地使用条件、更有效地对接了自然资源委员会会审制度、更清晰科学地梳理设定了项目分类和管控强度、更有针对性地破解了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基层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三、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89号)的相关规定,鼓励产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缩减用地红线、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或绿地率等变更情形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补签土地出让合同。
  专此函达。(市自然资源局)

办理单位: 市投资促进局,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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