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这一重要指示为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指明了方向,在东莞镇域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有着极为关键的实践价值。
  东莞是不设区的“直筒子”地级市,“镇域经济”是东莞社会经济的重要特色。东莞基层法院直接设立在镇街,东莞镇街法庭处理案件数额等指标与内地一般的基层法院基本相当,从近年来东莞各镇GDP数据也能看出,镇域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百亿镇屡见不鲜,千亿镇也相继诞生。
  东莞镇域经济蓬勃发展,经济的繁荣也带来了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商事纠纷不断涌现。与东莞市区对比,镇域包括商事调解在内的生产性公共法律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
  目前,东莞已设立的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东莞市东易商事调解中心、东莞市汇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东莞市忠恕商事调解中心等四家商事调解中心,均位于东莞城区。镇域没有一家商事调解中心。
  因此,积极支持在镇域设立商事调解中心,助力发展镇域生产性公共法律服务业具有必要性。
  一、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指导工作存在困难
  商事调解中心是社会组织,在设立过程中需要有业务指导单位。目前,我市民政部门要求市司法局作为商事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单位。但市司法局作为商事调解中心业务指导单位开展工作存在困难:一是该业务是新型业务,市司法局没有专门的人财物从事该业务,必然占用原有资源;二是若在镇域设立商事调解中心,由于距离远等原因,在没有专项支持的情况下,市司法局开展该项业务指导工作困难更大。
  (二)商事调解中心过度集中城区
  目前已设立的四家商事调解中心,其中两家位于莞城街道、两家位于南城街道,均在城区,客观上不便于开展镇域商事调解业务。目前,东莞镇域企业、居民在面对商事纠纷时,解决渠道受限,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

  通过以上举措,商事调解中心能够有效整合资源,为当地企业、居民提供便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服务。特别是对于GDP较高、经济活跃、距离市区较远的镇域,商事调解中心可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助力镇域生产性公共法律服务业发展。这不仅有助于完善镇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能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入驻,推动东莞镇域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

    建议1、加强人财物资源支持
    补充说明:建议增加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商事调解中心业务指导工作的专项人财物资源支持。
    建议2、合理布局调解中心
    补充说明:在符合条件的镇域各设立一到两家商事调解中心。建议首批符合条件的镇域为所在镇域设有人民法庭,2024年GDP超过400亿元,且距离市区较远,具备相应的调解人才等。这些镇域经济活跃,商业纠纷数量较多,但距离市区较远,较难享受到市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通过合理布局,确保商事调解服务能够覆盖到更多企业和居民。不同的商事调解中心可以根据镇域的产业特色,发展特色调解服务,如在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的镇域,调解中心可重点培养熟悉电子信息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的调解员,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提案者: 黄硕松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026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东莞市司法局:
  《关于积极支持在镇域设立商事调解中心助力发展镇域生产性公共法律服务业的建议》(东莞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250267号)已收悉。我局支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关工作情况如下。
  目前,我局登记有调解中心4家,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根据调解中心的业务实际,已登记的调解中心业务主管单位均为市司法局。民办非企业单位调解中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是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均可按照既定流程完成登记注册,不存在登记不顺畅的情况。
  接下来,我局将及时受理调解中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申请,对申请者给予政策指引和业务指导,确保调解中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效办理。
   
   
东莞市民政局

2025年5月23日


市司法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0267号提案答复的函
  黄硕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支持在镇域设立商事调解中心 助力发展镇域生产性公共法律服务业的建议》(第20250267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人财物资源支持”
  您提出的“建议增加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商事调解中心业务指导工作的专项人财物资源支持”。近年来,我局立足职能定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精神及上级政策文件,全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构建“莞邑调解”大调解工作格局为抓手,积极培育商事调解组织,鼓励支持更多群众及市场主体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商事领域纠纷,助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与优质的营商环境。2024年12月3日,联合市调解协会、行业协会等开展“共生发展,调解先行”主题宣传活动,与12家企业代表签署商事纠纷“调解优先”公约,提升商事调解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商事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事调解途径化解纠纷,营造“调解优先”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强化与法院联系沟通,推动本土商事调解组织作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承接法院委派案件,大力培育商事调解的公信力,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运作。当前,我市经济运行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财政可支配财力的下降明显。在此背景下,暂不具备增加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商事调解业务指导专项经费的条件。同时,商事调解组织应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现自负盈亏。接下来,我局将持续强化对商事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商事调解宣传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在提起诉讼之前将商事调解作为解纷的首选方式,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和产业企业之间的供需对接,深化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工作落地见效。
  二、关于“合理布局商事调解组织”
  您提出“在符合条件的镇域各设立一到两家商事调解中心”。商事调解作为一项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在高效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商事调解的内涵及外延尚未统一定义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婚姻家庭、继承、监护、生活消费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非营利法人。”从全国范围内经初步统计,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占比超60%。以广东为例,成立了99个市、区级商事调解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多为市(区、县)司法局,个别是仲裁委、贸促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及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之规定,我局在审查商事调解中心设立申请时,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必要条件、相关要求及材料外,着重考量以下情况: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政治素质、工作经历、社会评价、社会声誉、调解能力、对调解工作的贡献等;2、商事调解中心成立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且不限于:成立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资源优势、工作思路规划等);3、拟选任、聘任调解员情况;4、办公场地要满足调解所需及规范化要求。截止目前,我市共有5个商事调解组织,分别是东莞市东易商事调解中心、东莞市汇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东莞市忠恕商事调解中心、东莞市中弘商事调解中心、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前4个调解组织由市司法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已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的住所均在城区,但业务范围覆盖全市,例如住所在莞城的东莞市东易商事调解中心在南城法庭开展业务,住所在莞城的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在桥头法庭开展业务。
  商事调解组织合理的区域布局,有利于商事调解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下来,我局在培育商事调解组织过程中,充分吸纳提案合理建议,在践行市场化运作机制下,稳步推动商事调解工作均衡发展,另外,将持续推动本土商事调解组织做大做强,提升服务质效,延伸服务范围,增强群众对商事调解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司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司法局
2025年8月15日

办理单位: 市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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