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
  创业是一种风险极大的社会活动,我国没有破产保护法,个人一旦创业失败就会面临各种税务、债务等问题,银行贷款通常需要创业者及其配偶作为但保人,创业失败负债会导致整个家庭难以为继;所以现有制度下,创业者面临的风险太大,失败所承担的责任无限。
  当前我国经济面临转型压力叠加外部环境冲击,大量创业者因市场波动、行业周期、不可抗力(如疫情)等因素陷入经营困境。数据显示,仅2023年餐饮行业因现金流断裂导致的失信案例较疫情前增长230%。现有失信惩戒机制存在"一刀切"现象,将客观经营失败与主观恶意逃债混同,既打击创业信心,又阻碍社会资源再激活。
  配套保障措施
  1. 成立跨部门信用修复委员会:由发改委、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组建,建立"失信-申诉-核查-修复"全流程机制
  2. 搭建数字化管理平台:归集企业纳税、社保、诉讼等数据,实现信用状态动态评估与预警

  3. 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区分"老赖"与"创业失败者"的社会认知,营造宽容失败的文化环境

    建议1、制度优化建议
    补充说明:1.实施"举证入列"制度:申请将创业者纳入失信名单时,需提供其"有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的有效证据,避免仅凭未履行债务事实直接惩戒  2.区分企业债务与个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实施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的,不直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 建立"不可抗力豁免"条款: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经营失败的,在审计确认后移出失信名单
    建议2、构建信用修复通道
    补充说明:1.设立创业失败援助基金: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对符合条件者提供债务重组资金支持(参考宜春市资产盘活经验)  2.创新"信用恢复期"制度:创业者完成基础债务清偿后,给予2-3年观察期,逐步恢复高铁乘坐、企业注册等权益 3. 开通司法绿色通道:对主动申报资产的创业者,优先适用破产重整程序而非清算(可借鉴中国信保产业链风险防控机制)
    建议3、强化政策支持体系
    补充说明:1.开发专项金融工具:鼓励银行开发"创业重启贷",允许以知识产权、订单合同等作为增信依据  2.建立政策性保险兜底:推广信用保险与担保联动机制,对创业失败导致的担保债务进行风险分摊  3.完善创业培训体系:将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等课程纳入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必修模块

提案者: 贾屹海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021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贾屹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创业失败者信用修复与权益保护机制的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提案后,我院作为此提案的主办单位,立即与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协商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规范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东莞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对于存在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在采取失信措施前,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失能的情形。对于创业失败者,经全面调查财产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极配合执行,存在失能情形的,不对其纳入失信名单,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根据其履行义务的进度、配合执行的态度、社会行为表现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定期调整信用等级。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信用修复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反馈工作机制,明确各环节责任单位和办理时限,对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主体,实现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交国家和省复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全流程,依托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等平台,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畅通平台间的信息交换渠道,落实“一口受理,一次办成”,提高办理效率。
  二、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化信用修复
  东莞法院与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签订《司法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司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对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落实政策支持。全市各法院制定《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实施指引(试行)》,从信用修复的措施、条件、流程及撤销等方面分类分级作出规定,深入完善10余项分级分类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让信用修复“有据可依”。东莞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开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流程和配套文书模板,设置二维码加强线上咨询引导,释明信用修复证明、自动履行激励、信用承诺、信用惩戒宽限期等措施,广泛督促更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加速兑现当事人胜诉债权,并引导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消除负面信用记录工作。
  另外,东莞法院做好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失能状态,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部门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及时进行释明,引导其及时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破产清算申请条件的被执行主体,及时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使其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对于有财产但暂时陷于困境、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导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处理,优化执破融合,整合资源优势,最大限度保留企业优质资产,增加企业“救治”机会,推动企业重生。
  三、强化支持体系,积极提升修复实效
  为优化提升信用修复服务,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进一步加强失信主体信用数据归集共享。建设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实现纵向与国家、省信用平台相联通,横向与市政务一体化平台互通,覆盖全市所有镇街、园区,实现失信主体信用数据高效归集、清洗和共享。规范归集信用信息,按照《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要求,全面归集各部门、镇街(园区)的信用信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依法共享数据。持续提升信用数据质量,定期通报各市直部门、镇街(园区)的数据归集情况,督促数源单位做好数据修正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数据抽查检查,确保信用数据全面、及时、准确。截至2025年5月底,累计归集各类信用数据12.2亿条,涉及行政处罚31.20万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94.36万条。另外,加强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力度。印制《东莞市行政相对人信用修复操作指南》,派发给广大企业和群众,开展专题讲座和培训,加强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安排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审核工作,设置服务热线解答企业和群众咨询。截至2025年5月底,累计受理信用修复申请26220宗。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抓手,通过再贷款定向支持、窗口指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大力支持创业就业,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惠面。截至2025年3月末,全市创业担保贷款余额为25.16亿元,同比增长10.79%;2025年一季度新增创业担保贷款3.28亿元,新增担保基金担保贷款2.37亿元。
  四、目前存在的难点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指导精神,我市先后出台《东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信用依法奖惩工作的函》等一系列文件,依法构建信用奖惩机制,但在个人失信惩戒领域仍非常有限。一是暂无创业失败者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等失信主体,出台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但无特别针对创业失败者信用修复的规定。二是无法及时准确归集个人失信数据,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归集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去年开始已不再更新个人失信数据。三是个人行政处罚等失信数据不对外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信用中国等信用网站已全部停止公示个人行政处罚、个人失信数据,无法开展信用修复。
  五、下一步计划
  东莞法院、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深化联动合作机制,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指引失信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加快修复审批,压缩审批环节,减少公示时限。推动数源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数据,确保信用数据准确、全面、及时。加强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和培训,加强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安排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审核工作,设置服务热线解答企业和群众咨询。
  二是用好《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积极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鼓励银行放宽抵押和信用要求,推广探索新的授信模式,允许以知识产权、订单合同等作为增信依据,对优质创业项目和科技初创企业等可以提高信用贷款比例和贷款额度,加大对创业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是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失信惩戒措施,强化分类分级与信用修复,做实对失能被执行人的解绑纾困,保障创业失败者的合法权益。
  专此答复,再次诚挚感谢您对东莞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7日

办理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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