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017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黎丽香、凌志稳、王晓蔚、程小华、吴国鹏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探索商事调解市场化机制 助力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提案后,我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办理。建议中提出进一步探索建立商事调解市场化机制,对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法院诉调工作提出新思路新方法。经认真研究,现将相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商事调解的发展情况
商事调解作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争端解决方式,既有利于缓解法院调解资源不足和办案压力,还有利于商事纠纷源头治理、减轻镇街财政对法院调解经费支出压力,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我市大调解格局的重要部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明确“商事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调解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鼓励成立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规定“优化联动调解机制在商事等领域探索开展市场化调解,推动建立公益性调解与市场化调解并行模式”,这一系列的文件,为探索推进商事调解市场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持。目前如深圳、佛山、珠海等地积极探索构建以公益性非营利性为基础、市场化为补充的商事调解服务供给体系。《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是我省设区的市在基层治理领域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运行、监管等进行了规定。《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是全国首部商事调解条例,促进合作区商事调解市场化、法治化发展。
二、东莞商事调解组织与法院对接现状
目前,我市商事调解组织共有三家,分别是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东莞市东易商事调解中心、东莞市汇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前者由市贸促会主管,后两个由市司法局主管。汇和商事调解中心于去年7月成立,时间较短,尚未与法院达成诉调机制。商事调解中心、东易调解中心与法院建立良好的诉调对接关系,两中心均是我市两级法院的调解组织,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商事调解中心有43名调解员是法院的特邀调解员,2024年参与调解法院案件893宗,调解成功298宗。东易调解中心有38名调解员是法院的特邀调解员,2024年参与调解法院案件1527宗,调解成功303宗。
三、法院探索金融纠纷社会化调解工作情况
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于去年6月至9月试行金融纠纷社会化调解,借鉴试用广州天河法院的内网平台调解管理端,同时引入省外、市外和市内各一家、共三家调解机构参与试行。调解模式是由金融机构将纠纷相关材料上传至法院搭建的内网平台,经法院依法审查管辖权等受理条件符合规定后方予立案。按照金融机构指定转派及未指定随机均衡分案的原则,法院分别向三家调解机构推送案件至其外网平台,后由调解机构自行在外网操作调解。调解期限原则上为30日,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试行以来,东莞市内20余家金融机构共计提交18565件纠纷参与调解,调解成功145宗案件。施行调解成效不显,主要存在商事调解组织收费管理与调解流程等机制未建立、金融纠纷调解的智慧化平台建设不完善、商事调解组织缺乏有效授权尤其是失联复联业务授权、金融纠纷源头治理仅靠法院势单力薄、金融机构对市场化调解认识不到位等问题和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
(一)总结分析第一法院金融纠纷社会化调解的试点工作,拟前往金融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法院沟通交流,逐步建立能尽量满足东莞金融司法需求、与东莞金融司法环境相适应的社会化调解工作机制,推动金融纠纷社会化调解工作平稳落地落实。
(二)学习借鉴深圳、佛山等先进地市经验做法,优化调解资源配置,对于金融借款、建设工程纠纷、物业类纠纷等类型案件,在法院试点推行商事调解组织进行市场化调解。
(三)加大对市场化调解组织的培育力度,规范市场化调解收费标准,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激发商事调解市场活力。完善司法确认流程,确保市场化调解顺利开展。
(四)加大宣传,发布市场化调解典型案例,宣传商事调解的优势,引导商事主体选择商事组织市场机制解决纠纷。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司法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0172号提案答复的函
黎丽香、凌志稳、王晓蔚、程小华、吴国鹏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探索商事调解市场化机制 助力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建议》(第20250172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争端解决方式,商事调解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论述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职能定位,以构建“莞邑调解”大调解工作格局为抓手,积极培育商事调解组织,大力推动商事调解创新发展,鼓励支持更多群众及市场主体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商事领域纠纷,助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与优质的营商环境。截止目前,我市共有5个商事调解组织,数量居全省第三,分别是东莞市东易商事调解中心、东莞市汇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东莞市忠恕商事调解中心、东莞市中弘商事调解中心、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前4个调解组织由市司法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一、稳步推进商事调解地方立法工作
为推动全市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积极推动调解本地立法工作,现已成功推动《东莞市调解条例》纳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审议项目。商事调解作为《东莞市调解条例》重要组成部分,将从法治层面保障市场化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拟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运行、监管等进行具体规定,着力提升商事调解在商事主体中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在商事主体中形成有纠纷先调解的纠纷解决氛围,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下来,我局将强化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沟通,加强包括商事调解在内的调解工作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商事调解组织、基层调解组织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立法对调解工作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破除缺乏上位法依据的困境。
二、持续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建设
强化业务指导与监督力度,激活商事调解市场内生动力。深化与法院系统的协同联动,鼓励本土商事调解机构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体系,积极承接法院委派案件,在实践中培育商事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助推市场化运作模式成熟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制定商事调解市场化建设及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明确发展路径与保障措施。重点推动商事调解服务实行市场化有偿收费机制,通过规范收费标准、完善服务定价体系,构建“优质优价”的良性市场生态,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可持续发展。同时,联合市调解协会健全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调解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强化执业行为监督,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
三、加大商事调解宣传力度
加大商事调解宣传推广力度,适时发布市场化调解典型案例,着重宣传其专业、灵活、高效、保密等独特优势,营造商事纠纷优先选择商事调解的社会氛围。联合市调解协会、行业协会等开展 “共生发展,调解先行”主题宣传活动,与12家企业代表签署商事纠纷“调解优先”公约,提升商事调解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鼓励企业将商事调解作为诉讼前的首选解纷方式,促进商事调解行业与产业企业的供需对接。深化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工作落地见效。
接下来,我局将结合实际培育专业化调解组织,通过全链条宣传引导与服务优化,推动形成“调解优先、多元化解”的社会共识,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注入新动能。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市司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司法局
2025年8月15日
办理单位: 市司法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