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历来重视空气质量优化,严格项目审批准入,从源头控制污染,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和清洁能源应用;确保污染物总量减排态势良好,遏制大气污染,重点推进工业锅炉整治,按要求完成工业锅炉改造或淘汰任务目标;严控新增大气污染排放,强化总量减排控制,整治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企业;对辖区内各校校车实行尾气半年检测制度,对各企业货车进行定期集中整治,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完成安装并验收。但是,目前我市在改善优化空气质量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一些地方中心区内企业黑烟囱、生产冒黑烟问题亟待解决。
(二)部分企业对锅炉整改仍存在观望、侥幸态度,认为拖拉懈怠可以蒙混过关,存在敷衍整改督促的现象。
(三)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刚刚起步,按要求需要淘汰更新的车辆数量较多,压力较大,需要各部门通力配合,需时较长。
(四)企业环保意识比较薄弱,违法偷排情况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解决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持续改善东莞市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清新空气权益,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工作环境,必须进一步采取多项有效措施,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办 法:
在坚持原本各项优化空气质量工作的基础上,强化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我市将配合市环保局要求研究划定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禁止燃烧原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二、全面推进工业锅炉整治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加快淘汰小型高污染锅炉,迅速完成镇内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高污染工业锅炉的更新替代。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条件地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其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正常燃烧后的尾气污染物浓度应低于现行锅炉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最严标准。实施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通过燃烧系统改造、安装脱硫、除尘和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实现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和交通行业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辆环保管理,认真落实黄标车更新淘汰,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逐步建成“车、油、路”协调发展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一是加强在用车辆管理。全面配合市对机动车停放场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加强道路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检查,确保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90%以上。
二是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进程。严格落实《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配合市推进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确保2015年底全面淘汰2005年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配合市有关部门推进我市中心区限行管理。充分运用限行管理电子抓拍监控系统,加大对违规冲禁区车辆的查处力度。通过经济激励与限制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企业自愿提前淘汰更新黄标车。
三是加强工业企业监管,严控废气违法排放。加强废气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理工作,对列入镇控重点源的企业每季度至少监理一次,一般源的企业每年至少监理一次。对列入省、市重点排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坚决依法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所有餐饮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建立并完善跨部门联合查处制度,严格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四、加强公共场所垃圾焚烧管理
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产生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空气产生污染,进而影响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加强对公共场所、私人小型企业、废品回收站等垃圾焚烧黑点的监督管理,杜绝垃圾焚烧衍生空气污染问题。
五、加强对企业依法落实治污设施的监控
建议增加在线监控设备和监测仪器,实现对企业的实施在线监控,确保企业落实各项治污设施设备正常运营,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空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