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日租、时租为主要形态的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旅业经营的行为在全省快速发展。根据省公安厅相关材料显示,我省大量出现由传统的月租、年租形式转变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根据公布的数据,全省这类出租屋有41万多间(套),居住在其中的旅客年流动量超过1000万人次。这些出租屋往往冠名“公寓”、“旅馆”等,基本是二手房东租下的出租屋,再进行装修后进行短期出租。其中,我市作为流动人口占多数的珠三角城市,这类出租屋已经随处可见,并引发了严重的治安问题。

  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旅馆应当符合消防法等规定,且配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设置专门治安人员,并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然而,由于目前这些短期出租屋大部分达不到旅馆业的行业标准,管理松散,难以按照相关规定采集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极易成为社会治安盲点和违法犯罪多发地,同时,也造成大量税收流失。而从这些出租屋的经营方式来看,其性质是名为租赁经营实为旅业经营,因此,对其管理的要求必须高出普通的出租屋。

  基于上述原因,对这类非法旅业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加大。故提出以下建议。

  办    法:

  一、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消防、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一场排查执法专项行动,对我市短期出租房屋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于管理不规范的非法旅业经营者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条件(比如:消防设施、电子监控系统、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等)、办理证照,否则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二、建立一套能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出租屋管理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协调、高效运作的出租屋管理工作机制,避免相互扯皮、推诿,比如:公安部门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对存在消防、治安隐患的出租屋通过警告、查封、拘留等强制手段对涉案房东(业主)依法惩处,重点查处房东(业主)不履行治安、消防管理责任;出租屋管理中心必须充分运用行政手段,介入调查、收集情报,通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房东(业主)未依法报送租住人员信息、未依法办理租赁证等违法行为;地税部门必须密切协调出租屋管理中心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对出租屋管理中心提交的偷逃租赁税收情况,要及时派发催缴通知书,对偷逃税收的房东(业主)严格依法处理。

  三、对于以长期租赁为主、短期租赁为辅的房东(业主),要求其除必须办理租赁证外,还必须建立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同时还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否则,依法依规处罚,对于因条件不合无法领取租赁证的租赁行为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参照符合条件而未领取租赁证的相关处罚规定处罚。

  四、修改我市现有的出租屋管理规定。我市于2003年制定的《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不合时宜,较之于我省2012年制定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力度不够,规范内容欠缺(比如:因房屋不符合出租条件,而无法领取租赁证的租赁行为也应设置处罚规则),因此,有必要予以修改。

  五、建议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现行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制定于20年前,对于租赁行为所涉及的主管职能部门及其权责、房东(业主)的责任、义务以及罚则缺少详细规定,不具操作性,法律效果也无法充分体现,而我市是我省出租屋较多的城市之一,由此引发的治安问题也特别严重,因此,很需要一部具操作性、处罚力度大、层级较高、完善的法规对我市出租屋及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我市法制部门应抓紧向我省立法机关建议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六、加大宣传力度。由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会同警务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出租屋密集的社区、工业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租赁(旅业)法规、政策的宣传,督促房东(业主)根据租赁的性质申办旅业经营执照或租赁证,增强其守法意识、责任意识。

  七、设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对非法旅业经营行为及违法租赁行为进行举报。

  八、探索集体出租(经营)制。以居委会(村委会)或村小组的名义统筹本辖区居民(村民)多余的房屋在完善必备条件后统一对外出租或经营旅业,如此,一可方便管理;二可解决流动人员生活需要;三可缩小非法旅业的生存空间。  

提案者: 韩远颂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40105号的回复

  韩远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旅业经营行为打击力度的建议》(第20140105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意见,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组织了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消防局五个会办单位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讨论。现结合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的意见,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        关于建立健全新莞人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体制机制问题

  我市从2004年起先后三次改革出租屋管理体制,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出租屋服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市、镇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确立了“部门协作、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工作原则,初步形成了“服务站巡查,服务管理中心通报,职能部门查处”的工作模式;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六份文件的通知》(东府办〔2010〕53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不过,由于以上政策文件多提及要求,尚未形成具体的制度、操作流程和标准,加上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能、负责人员发生调整以及执法流程仍不够完善等原因,致使有关部门对出租屋管理责任有所模糊,对有关政策文件的执行产生偏差,未能切实履行业务主管、执法查处职责,造成当前我市出租屋问题隐患的执法查处工作不够理想,出租屋各类问题隐患仍然多发频发,威胁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我局结合现行有关政策文件,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借鉴周边城市的做法,并征求各成员单位及镇(街)的意见,拟定了《东莞市出租屋问题隐患处理制度(送审稿)》,现已呈报市政府审批。《东莞市出租屋问题隐患处理制度(送审稿)》进一步细化了责任,规范了工作流程,统一了信息载体,规范了办结时限,增强了责任保障,必将进一步促进出租屋管理工作。

  二、关于建立完善新莞人和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问题

  2004年,我市成立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后,就将出租屋及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纳入了工作范畴,制定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租〔2004〕25号),并建设了集出租屋及租住人员信息管理、税费征管等功能为一体的“出租屋及租住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现更名为“新莞人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目前,该系统已与人力资源、计生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初步实现信息共享。下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功能,逐步推进新莞人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社保、公安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关于加强违规出租房屋执法查处问题

  一直以来,对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缴纳租赁税、从事时租日租经营等出租屋,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均加强巡查走访,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并督促二手房东、出租屋业主自行整改。同时,为进一步提高私人出租屋的纳管率,我市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私人出租屋业主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树立榜样。另外,市政府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3层以上或租住人员超过30人等四类出租屋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较好地提高了出租屋治安防控水平。

  在出租屋税收征管方面,市府办于2004年颁布了《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2010年颁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六份文件的通知》(东府办〔2010〕53号)。根据文件规定,市地税局将个人出租屋的各项税款委托出租屋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代征,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发现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的应及时催缴。纳税人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移交地方税务分局依法处理。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市建立起了由地税、房管、公安、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多部门参与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有效的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营造了公平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接下来,市地税局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对税收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四、关于出租屋非法经营旅业问题

  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都称为旅馆。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租人可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这些出租屋俗称旅业式出租屋。出租屋与旅馆业共同的特点都是提供他人居住的房屋,而本质区别是出租屋是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与租住人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旅馆业是办理营业执照。当前我市存在一些打着出租房屋的幌子,类似在经营旅馆业,或者是混合经营,特别是旅业式出租屋存在时租日租经营、无证经营、连锁经营,逃避工商、治安、消防、税收等部门监管,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旅馆业产生重大影响,一些旅馆业经营者注销了原营业执照仿效经营,存在极大社会安全隐患。但由于法律上没有对出租屋和旅馆业进行明确区分、界定,对两者的房屋结构、生活设施、租住时间、租金支付形式、租用凭证、进出和生活管理等没有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公安部门对非法旅业经营行为认定缺乏依据,造成调查难、取证难、整治难。

  当前,我市旅业式出租屋数量众多,既不主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又不具备申领旅馆业条件、不受旅馆业管理规定约束,存在监管不到位和治安隐患大等问题。当前,出租房屋已成为我市居民增加经济收入的重要方式,不让出租房屋显然不现实。经研究,公安、工商等部门一致认为,务必全面规范纳管旅业式出租屋,凡不办理旅馆业牌照的,必须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交纳税款、安装自助申报系统,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最大限度减少各种隐患;如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安装自助申报系统,挂出类似旅馆业招牌等方式进行经营的,按非法旅业进行查处。同时,市工商局还表示,将继续按照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许可部门对出租屋主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旅业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继续加大对出租屋涉嫌传销行为的高压打击力度,着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五、关于探索推进新莞人综合服务管理小区建设问题

  我市从2008年起开始试点新莞人综合服务管理小区建设,目前共在8个镇街建成了12个新莞人综合服务管理小区,服务管理新莞人达6万余人。各镇街通过新莞人综合服务管理小区实行综合性服务和各类规范化管理,拓展了对新莞人的服务内容,较好地提升了社区出租屋管理水平。但是,受建设经费、管理基础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新莞人综合服务小区建设未能全面推行。

  六、关于呼吁国家和省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由于我市没有立法权,而目前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又严重滞后,导致巡查发现的出租屋内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或者无法可依,或者因违法成本低、处罚成本高而难以惩处。因此,从市政府成立出租屋专职管理部门开始,每当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到我市调研新莞人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时,我们就向其反映当前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建议国家和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当前新莞人和出租屋管理的瓶颈问题。今后,我们也将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呼吁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此复 

办理单位: 东莞市新莞人服务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