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消火栓是消防队在灭火、抢险救援中最常见的一种供水方式,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消防队的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灭火实战证明,在失败的灭火战例中有80%以上是由于火场缺水或没有完善的消防给水设施,从而丧失扑救初期火灾的最佳战机,致使火势迅速蔓延扩大,造成严重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一个有效的消防供水系统和市政消火栓网络,是一个城市抵御火灾能力的基础和最有力的工具。目前江门、韶关、惠州、汕尾、揭阳、肇庆等地市均以市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消防水源或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东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于2018年11月20日起实施,对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2023年11月20日失效,因此建议抓紧修订实施《办法》。
  (一)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缺乏统筹、权责不清
  原《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遵循“道路谁投资,市政消火栓谁建设”的原则,与道路建设、改造实行“捆绑式”建设,主要的建设主体包括道路的属地园区、镇(街)以及道路建设、改造单位。但目前属地园区、镇(街)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缺乏统筹,仍然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导致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周期过长,大大影响了周边的火灾救援能力。此外,村(社区)建设道路的市政消火栓配建底数不清、数量不足等问题也较为突出。由于村(社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缺配现象严重,无法全面、有效覆盖保护对象,无形中加大了火灾救援难度。特别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应设置市政消火栓”贯彻落实情况较不理想,如立沙岛危化区的消防供水管网采用的是“枝状”管网,一旦一路供水出现问题,将导致“无水可用”;再如2019年9月4日大岭山镇创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厂房较大火灾事故救援中就存在市政消火栓数量、压力不足等问题。
  (二)市政消火栓验收工作应与道路的验收工作不同步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市政消火栓的验收工作应与道路的验收工作一并开展,由市政消火栓建设单位验收前告知当地消防机构一并参与,市政消火栓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据统计,全市道路通车里程达6399.58公里,道路建成度较高,但在道路验收的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验收前并未按规定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参与验收,导致道路建设验收通过后,仍然存在未按要求配建市政消火栓、或者配建的消火栓不能正常出水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要等到消防救援机构救援时才能发现,不仅耽误了救援行动,而且后期建设又需要重新敷设管道,提高了建设成本。
  (三)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和升级改造亟须加强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我市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主体主要是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水务部门、属地供水企业以及属地园区、镇(街),但实际上底数最清楚的是供水企业。目前全市DN100及以上的供水管网长达8163公里,对于供水企业而言,更多的是关注供水管网本身的建设;市政消火栓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安全产品,与企业经营无关,企业一定程度存在关注度不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导致具体情况无法及时向消防部门更新反馈。此外,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同,委托管理的单位也不尽相同,导致全市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一定程度存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目前横沥、长安等镇街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智慧化改造,实现了定位、水压等数据的实时监控,对于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有重要意义。
  办法建议:
  建议我市尽快修订实施《办法》,加强全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建设管理。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建议由属地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等部门的建设责任,并由责任部门与建设单位、供水企业等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二是加强工作督办,落实同步验收。道路建设的主管部门要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落实《办法》中关于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的要求,统筹督促道路建设单位按标准配建市政消火栓,并及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验收,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布设及供水压力等符合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
  三是强化维护管理,全面升级改造。按照《办法》的分工,明确属地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督促责任主体定期开展市政消火栓的检测和维护保养。同时应将市政消火栓的“智慧”升级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大局,统筹开展升级改造,实现市政消火栓工况的实时监测。


建议1、建议由属地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等部门的建设责任,并由责任部门与建设单位、供水企业等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补充说明:一是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建设管理。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建议由属地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等部门的建设责任,并由责任部门与建设单位、供水企业等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建议2、道路建设的主管部门要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落实《办法》中关于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的要求,统筹督促道路建设单位按标准配建市政消火栓,并及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验收。
    补充说明:二是加强工作督办,落实同步验收。道路建设的主管部门要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落实《办法》中关于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的要求,统筹督促道路建设单位按标准配建市政消火栓,并及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验收,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布设及供水压力等符合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
    建议3、将市政消火栓的“智慧”升级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大局,统筹开展升级改造,实现市政消火栓工况的实时监测。
    补充说明:三是强化维护管理,全面升级改造。按照《办法》的分工,明确属地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督促责任主体定期开展市政消火栓的检测和维护保养。同时应将市政消火栓的“智慧”升级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大局,统筹开展升级改造,实现市政消火栓工况的实时监测。


提案者: 陈全

《关于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的建议》转交我支队办理。收到建议后,我支队迅速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研究处理,现就您提出的上述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所涉事项的现状及成因
  市政消火栓是消防救援队伍在灭火、抢险救援中最常见的一种供水方式,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消防救援队伍的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灭火实战证明,在失败的灭火战例中有80%以上是由于火场缺水或没有完善的消防给水设施,从而错过扑救初期火灾的最佳时机,致使火势迅速蔓延扩大,造成严重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完好有效的消防供水系统和市政消火栓,是一个城市抵御火灾能力的基础和最有力的工具。但目前属地园区、镇(街)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缺乏统筹,仍然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导致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周期过长,大大影响了周边的火灾救援能力。此外,村(社区)建设道路的市政消火栓配建底数不清、数量不足等问题也较为突出。由于村(社区)
  道路的市政消火栓缺配现象严重,无法全面、有效覆盖保护对象,无形中加大了火灾救援难度。
  据统计,全市道路通车里程达6399.58公里,道路建成度较高,但在道路验收的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验收前并未按规定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参与验收,导致道路建设验收通过后,仍然存在未按要求配建市政消火栓、或者配建的消火栓不能正常出水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要等到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时才能发现,不仅耽误了救援行动,而且后期建设又需要重新敷设管道,提高了建设成本。
  二、关于我支队针对建议所涉事项已完成的工作及所采取的措施
  (一)突出法治先行、破解难题,消防工作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我支队紧密结合上位法制修订,及时调整、优化本辖区的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突出“三管三必须”原则,压实了行业部门和单位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优化了消防安全工作的顶层设计,拟聘请相关资质和项目经验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制修订《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评估报告》及《东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版)》,主要结合我市实际,一是推进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匹配,明确各单位在市政消火栓相关方面的建设流程和有关事项,根据各职能部门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养护、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分工。二是进一步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构建高质量市政消火栓供水网络,为东莞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目前该项目已完成评标工作,计划于2024年年底完成制修订。
  (二)加强市政供水管网的维护与保养。市水务局监督市政供水管网的维护以及保证供水,督促供水企业对市政消火栓的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日常巡查和排障,保障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供水,如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漏水,通知其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维修。并计划于明年配合属地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与供水企业监督市政供水管网的维护以及督促供水企业保证消火栓的供水。
  (三)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城市道路范围内地面的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前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发文要求各城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制定好管辖范围内消火栓维护管理计划,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专人负责,明确维护管理内容、要求,并抓好落实。二是定期检试、维修更换。如发现损坏的,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督促消火栓维护单位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进行专门检查,并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油漆,确保无生锈、堵塞现象。三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部置各城管分局高度重视,监督消火栓维护单位明确岗位职责,做好消火栓的建档工作,完善消火栓日常维护工作考核办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市交通局将结合部门职责,积极与消防协调沟通,督促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配套建设,要求市政消防栓与道路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五)推行“智慧消火栓”建设,加强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积极配有做好市政消防栓升级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工作,推动横沥、大朗等镇街打造智慧消火栓平台。以横沥镇为例:目前共有822个市政消火栓升级改造并安装联网型芯片,打造智慧消火栓平台,对消火栓的位置、水位水压进行统一监管、实时监控,为消防监管、隐患预防、火情救援提供详尽的信息支撑。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借势借力推动工作落实。借助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市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力量,推动《东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版)》能够高标准编制,按进度审议出台。
  (二)结合水务部门和供水企业职责,为确保供水水质等满足消防需求和供水安全要求,部门之间工作衔接紧密,建议市政消火栓设计时建设单位需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建成后及时向供水企业申请接入市政供水管网,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接入市政供水管网通水,压实建设单位职责。(消防支队)



一、关于消防栓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说明
  (1)《东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到期)第十七条:“ 公路、城市道路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由道路的属地园区、镇(街)负责管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市道路范围内地面的消火栓的维护管理;水务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负责监督管网的维护以及保证供水。以上道路无道路维护管理单位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园区、镇(街)或其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跨区道路按路段划分,由路段所在园区、镇(街)或其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2)《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到期)“第二十六条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消防部门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
  综上,从规范性文件分工梳理,水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网的维护,供水企业负责对市政消火栓的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日常巡查和排障,保障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供水,如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漏水,通知其管理维护单位进行维修。
  二、其它建议
  对于《关于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的建议》工作建议中提出:“落实《办法》中关于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的要求,统筹督促道路建设单位按标准配建市政消火栓,并及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验收,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布设及供水压力等符合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结合水务部门和供水企业职责,为确保供水水质等满足消防需求和供水安全要求,部门之间工作衔接紧密,建议在《关于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的建议》工作建议增加一条,即:“市政消火栓设计时建设单位需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建成后及时向供水企业申请接入市政供水管网,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接入市政供水管网通水”内容,压实建设单位职责。(水务局)


办理单位: 消防支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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