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消火栓是消防队在灭火、抢险救援中最常见的一种供水方式,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消防队的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灭火实战证明,在失败的灭火战例中有80%以上是由于火场缺水或没有完善的消防给水设施,从而丧失扑救初期火灾的最佳战机,致使火势迅速蔓延扩大,造成严重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一个有效的消防供水系统和市政消火栓网络,是一个城市抵御火灾能力的基础和最有力的工具。目前江门、韶关、惠州、汕尾、揭阳、肇庆等地市均以市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消防水源或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东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于2018年11月20日起实施,对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2023年11月20日失效,因此建议抓紧修订实施《办法》。
(一)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缺乏统筹、权责不清
原《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遵循“道路谁投资,市政消火栓谁建设”的原则,与道路建设、改造实行“捆绑式”建设,主要的建设主体包括道路的属地园区、镇(街)以及道路建设、改造单位。但目前属地园区、镇(街)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缺乏统筹,仍然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导致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周期过长,大大影响了周边的火灾救援能力。此外,村(社区)建设道路的市政消火栓配建底数不清、数量不足等问题也较为突出。由于村(社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缺配现象严重,无法全面、有效覆盖保护对象,无形中加大了火灾救援难度。特别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应设置市政消火栓”贯彻落实情况较不理想,如立沙岛危化区的消防供水管网采用的是“枝状”管网,一旦一路供水出现问题,将导致“无水可用”;再如2019年9月4日大岭山镇创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厂房较大火灾事故救援中就存在市政消火栓数量、压力不足等问题。
(二)市政消火栓验收工作应与道路的验收工作不同步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市政消火栓的验收工作应与道路的验收工作一并开展,由市政消火栓建设单位验收前告知当地消防机构一并参与,市政消火栓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据统计,全市道路通车里程达6399.58公里,道路建成度较高,但在道路验收的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验收前并未按规定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参与验收,导致道路建设验收通过后,仍然存在未按要求配建市政消火栓、或者配建的消火栓不能正常出水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要等到消防救援机构救援时才能发现,不仅耽误了救援行动,而且后期建设又需要重新敷设管道,提高了建设成本。
(三)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和升级改造亟须加强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我市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主体主要是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水务部门、属地供水企业以及属地园区、镇(街),但实际上底数最清楚的是供水企业。目前全市DN100及以上的供水管网长达8163公里,对于供水企业而言,更多的是关注供水管网本身的建设;市政消火栓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安全产品,与企业经营无关,企业一定程度存在关注度不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导致具体情况无法及时向消防部门更新反馈。此外,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同,委托管理的单位也不尽相同,导致全市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一定程度存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目前横沥、长安等镇街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智慧化改造,实现了定位、水压等数据的实时监控,对于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有重要意义。
办法建议:
建议我市尽快修订实施《办法》,加强全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建设管理。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建议由属地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等部门的建设责任,并由责任部门与建设单位、供水企业等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二是加强工作督办,落实同步验收。道路建设的主管部门要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落实《办法》中关于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的要求,统筹督促道路建设单位按标准配建市政消火栓,并及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验收,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布设及供水压力等符合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
三是强化维护管理,全面升级改造。按照《办法》的分工,明确属地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督促责任主体定期开展市政消火栓的检测和维护保养。同时应将市政消火栓的“智慧”升级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大局,统筹开展升级改造,实现市政消火栓工况的实时监测。
建议1、建议由属地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等部门的建设责任,并由责任部门与建设单位、供水企业等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补充说明:一是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建设管理。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建议由属地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等部门的建设责任,并由责任部门与建设单位、供水企业等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建议2、道路建设的主管部门要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落实《办法》中关于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的要求,统筹督促道路建设单位按标准配建市政消火栓,并及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验收。
补充说明:二是加强工作督办,落实同步验收。道路建设的主管部门要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落实《办法》中关于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的要求,统筹督促道路建设单位按标准配建市政消火栓,并及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验收,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布设及供水压力等符合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
建议3、将市政消火栓的“智慧”升级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大局,统筹开展升级改造,实现市政消火栓工况的实时监测。
补充说明:三是强化维护管理,全面升级改造。按照《办法》的分工,明确属地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督促责任主体定期开展市政消火栓的检测和维护保养。同时应将市政消火栓的“智慧”升级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大局,统筹开展升级改造,实现市政消火栓工况的实时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