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律师调解”作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之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但东莞市至今并没有落实该项举措。
  1、2017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20年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等,上述意见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依法成立律师调解中心,协助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明确“公益性律师调解”可以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东莞市财政局颁布的《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东财(2020)212号),没有将“公益性律师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在东莞市充分开展“公益性律师调解”有现实基础、必要性和可行性。
  1、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2013年11月已挂牌成立,但至今没有对外开展公益性律师调解工作。
  2、广东省律师协会已对律师调解中心的工作做了明确的指引。
  2018年3月12日,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调解中心工作指引(试行)》,对律师调解中心的工作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东莞市司法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22年东莞市各调解机构调解的民间纠纷高达70737件,我市纠纷调解需求巨大。
  4、东莞两级人民法院诉前联调人手严重不足,严重了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纠纷解决需求。
  5、东莞市执业律师超过5000人,“公益性律师调解”有利于发挥专业人才优势,更好的为群众提供调解服务。
  6、我市开展“公益性律师调解工作”具备较好的组织和人员条件。
  7、维持律师调解中心运行的经费并不高,可以参照我市基层法院的做法,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给予调解员600元一宗的调解费,不会给市财政带来较大的负担。


建议1、加强对“公益性律师调解”的宣传引导。
    补充说明:(1)在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各司法分局的官网、12348法律咨询热线及社会媒体上对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工作进行宣传,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律师调解中心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2)在市律师协会官网设立律师调解中心专栏,让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线上方式提交调解申请、进行案件进度查询和发表调解意见等。
    建议2、为“公益性律师调解”提供必要办公条件和辅助人员。
    补充说明:(1)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日常办公室,并配备固定工作人员,公示办事指南、常见问题解答等,设立调解立案窗口,线下受理人民群众的纠纷调解。(2)在会员律所中,选择部分管理规范、律师调解员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建议3、适当放宽律师调解员的资格条件,充实和补强律师调解员队伍。
    补充说明:将调解员聘用条件由至少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或5年以上调解经验,参照律师作为律师所合伙人的条件,改为至少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或3年以上调解经验,为公益性律师调解工作提供充分的人才储备。
    建议4、与其他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法院、仲裁委等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出具生效调解文书等,夯实调解成果。
    补充说明:(1)与其他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建立协作机制,互通信息,做好跨地域律师调解工作。(2)与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仲裁委建议沟通机制,落实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工作,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出具生效的调解文书,明确各方权益,夯实调解成果,减少后续纷争。
    建议5、市司法局负责对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补充说明: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定期向市司法局就调解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汇报,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市司法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第20240273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市委会:
  贵会提出的《关于将“公益性律师调解”纳入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建议》(第20240273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市财政局、东莞市律师协会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17〕105号)及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2018年1月,东莞市司法局联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东司字〔2018〕6号。2018年3月,东莞市司法局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东莞市律师协会、东莞市厚街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东莞市道滘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共设立了5家律师调解中心,并建立了一支由323名律师组成的律师调解员队伍,2018年9月―11月东莞市司法局在广泛征求全市律师事务所意见的基础上,选取13家有独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试点设立了律师调解工作室。东莞市共设立了18家律师调解中心(室)(其中1家已退出,不再承接调解工作)。
  二、律师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情况
  (一)总体情况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构建律师参与调解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工作,2018年以来,我局制定了“律师调解工作制度”“律师调解工作职责”“律师调解工作纪律”“律师调解工作须知”并制定了工作流程导图、工作细则等并已悬挂在各调解工作室(中心)。
  (二)诉调对接情况
  律师调解工作室与相关人民法院签订了《诉调对接机制合作协议》,及时将本所律师调解员库的律师调解员信息送人民法院备案。相关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微信群,并对诉调案件进展沟通,促进司法确认程序、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便捷的落实。同时,律师调解工作室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管理平台与相关人民法院进行诉调对接。当需要诉调案件时,人民法院通过前述平台及短信通知的方式通知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调解员承接调解工作。
  (三)经费保障情况
  为充分调动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东莞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律师参与调解工作鼓励机制,制定了律师调解工作补助办法,按照成功调解案件每宗补贴600元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安排专人定期与律师调解工作室核对调解案件的数量及补贴金额,经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补贴费用汇款至律师事务所银行帐户中,一个季度核对支付一次。
  (四)律师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方面
  东莞市司法局综合人民法院意见,坚持政治引领,结合党建促所建促业务发展,优先选取13家设立独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一是积极推进律师调解中心示范点建设。成立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相关委员会主任担任调解中心成员,完善人员设置和硬件配备。律师调解中心接受省、市律师协会的指导,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应邀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并配备有固定工作人员,同时公示了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调解须知等。二是加强律师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实务训练。联合市贸促会、市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广州仲裁委东莞分会等相关部门定期举办实务培训、法律沙龙,提高律师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水平。三是建立调解员人才库。发动全市律师自愿报名参与调解工作,并根据报名情况,择优推荐、遴选323名符合条件的律师组成调解员人才库,按专业特长建立不同种类的调解员小组,有针对性地向人民法院和第三方调解中心推荐、输送律师调解员。四是规范办公场地。各调解工作室(中心)均按规定将“律师调解工作制度”“律师调解工作职责”“律师调解工作纪律”“律师调解工作须知”及工作流程导图、工作细则等悬挂于显著位置并刻制了专门公章。
  三、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群众对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律师调解员认知度不高
  一是当事人对律师调解工作信任度不高。群众对律师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对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律师调解的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之间存在不小差距,当事人信任度的缺乏仍是律师调解发展的最大瓶颈。二是当事人主动委托律师调解意愿不强。律师调解工作室主要承接人民法院指派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委托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案件的意愿非常低。三是对律师调解员身份质疑。受传统观念影响及当前电信诈骗等问题频发,加之群众对律师的不了解、律师调解在社会中不具有公信力等问题,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刻意、重复的表明系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员并以人民法院作为公信力为背书,才能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案件调解成功率较低、制约调解员的积极性
  一是当事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对调解预期目标期望过高或互不相认,影响调解成功率;二是双方信息不对称,联系渠道单一,联系信息不全,双方不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或电话错误;三是基于调解的效力待定,当事双方时时反悔,导致调解结果不疾而终;四是个别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导致调解无果;五是统计方法有待商榷。目前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管理平台统计调解成功率的方式是按照已调成的案件数占分配案件总数的比例计算出调解成功率。在分配的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被告手机停机、空号等无法联系上被告的情况,导致无法开展调解工作。但这些案件却会算入调解率中,因此算出的调解成功率有偏差,进一步拉低了成功率。六是难以达到应有的法律效力。调解的目的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但基于种种原因,即便调解成功,也很难取得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书,导致达不到预期的调解目的。
  (三)调解案件耗时长及回报率低矛盾突出,进一步制约律师调解员的积极性
  人民法院指派的案件基本属于难调解又需要调解的案
  件,这类案件耗时长,且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调解成功一宗给予600元的补贴,不成功则不予任何补贴。律师系独立个体,需要独立负担执业成本等,在律师参与调解付出与收获比例不协调的情况下,仅凭一腔公益热心,难以持续推动律师深度参与律师调解工作,特别是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
  (四)律师调解员调解工作难度大,对调解员个体综合素质要求高,降低门槛的可行性较低
  提案人提出:适当放宽律师调解员的资格条件,充实和补强律师调解员队伍。我们认为,提案人建议的出发点很好,我们也充分认可提案人的建议,但调解工作不是简单法律知识的宣传和释法明理,更多的是如何做好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之外的关于案件情与法,理赔时间与金额大小等多项工作,此项工作非专业能力很强、善于并乐意做人的思想工作的律师所能担当的,基于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司〔2017〕507 号文明确规定了担任律师调解员的资格条件是5年。该《意见》就是充分考虑了调解工作的难度并对调解员综合素质的要求。同时,该《意见》是省高院的规定,作为地市一级的律师协会,无权也不能突破规定。
      (五)市律师协会不具备开设案件进度查询的条件
  提案人建议:在市律师协会官网设立律师调解中心专栏,让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线上方式提交调解申请、进行案件进度查询和发表调解意见等。我们非常认同提案人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的观点。
  当前的调解工作程序是:各人民法院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管理平台将相关需要调解的案件,直接推送到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调解员,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调解员接到指派后介入调解工作,调解成功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调解结果才能真正产生具备强制力的法律效力。但目前律师协会无法与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内部系统对接,不具备开设案件进度查询的条件。
  需要介绍的是,目前的调解平台有基层人民调解、商会调解、公安调解、调解工作室(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诉前调解等,是“大调解”格局,而律师调解只是众多调解模式中的一种。基于调解工作是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故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双方的真实意愿,任选其一。同时,当事人可通过“12306”电话直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其调解员反映自己的调解意见和建议。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律师调解室和律师调解员的宣传力度  
  充分借力新媒体、短视频体、座谈会、法院开放日等多种渠道,及时弘扬传播律师调解工作正能量,提高人民群众对律师调解的知晓度和接受度,提高人民群众通过律师调解化解纠纷的积极性,提升律师调解员自我身份的认同感,提升律师调解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通过法院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律师协会加大对律师调解制度和工作室的联系方式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调解工作做得较为出色的工作室和调解员,让公众普遍知悉律师参与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使公众普遍接受并习惯优先通过律师调解模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进一步拓展律师调解的适用广度
  对律师调解原则上适用当事人同意启动原则,但对于固定类别的纠纷,比如家事纠纷、物业纠纷等,则建议在诉前先进入律师调解程序。
  (三)创新培训方式,打造专业化的律师调解团队
  通过多形式组织律师调解员的专项学习(例如座谈会,培训会、交流学习会等),加强有效沟通能力、调解方案的设计、调解文书的制作等;虚假诉讼的辨识等能力等能力的培训,提升律师调解员业务水平。
  (四)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加大沟通力度,推进调解结果落地
  组织力量加强与其他地市律协的律师调解中心、法院、
  仲裁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共同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继而夯实调解成果。
  (五)加大对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律师协会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调解工作进展、困难、典型案例、先进个人等,并对案件信息进行管理和统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东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1日
   

办理单位: 市司法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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