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东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精神,想方设法为律师开展执业活动提供制度和政策上的保障,促进东莞市律师执业活动向着健康良性的方向运行。但是,法治城市的建设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探索与改进,因此在建设法治城市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问题出现,根据市司法局对我市律师事务所的调研,我市律师在工作程序上遇到的主要困境如下:

  法院、房管局、国土部门工作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律师在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查询相关信息时阻碍比较大。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过程中,在房产管理局查询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息时,律师凭借事务所的公函、律师执业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这“三证”还是无法查询,必须手持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才能查询,不仅如此,在查询时还要提供所查财产的准确信息,否则不能查询。律师在国土资源局查询信息时,同样需要出具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这样过于严格的手续会影响律师办案的效率,使得一些财产证据难以取得,最终影响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2、律师进入法院必须经过严格的安检,影响了律师的人格尊严和职业荣誉感。律师反映在去法院办事情的时候,必须排队等候安检,随身携带的皮包等物品要通过安检机检查,甚至连解渴的矿泉水都必须先喝一口才允许带进去,东莞市内的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进行安检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律师是不需要安检的,应当有律师专有通道。

  3、法院以年底结案为由拖延甚至拒绝立案。每年年底大概有一个月的时间,法院几乎不受理新案件,这严重妨碍了当事人起诉权的行使,导致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另外,法院在立案时间上比较拖延,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必须七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但实践中半个月后才立案的也不稀奇,立案庭人员的懒散和业务能力的参差不齐,严重降低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意,迁怒于办案律师

  办    法:

  法院等部门改善工作方式的建议

  1、房管局、国土等各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助律师的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仅是法官、律师等法律人的责任,更是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应负担的义务。因此,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遵循高效便民、程序正当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东莞市内,律师凭借执业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这三证,在各机关单位查询信息应该畅通无阻,各单位应当协助律师的工作,在整个东莞市内营造成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表率,这必将有利于东莞市长期稳定的发展,树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2、尊重律师的人格,维护律师的职业荣誉感。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殊途同归,其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建设法治的国家,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与相互尊重,共同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宣传法律精神,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地位平等。不能人为地破坏这种合作的关系,法院应坚决取缔对律师的安检,为律师设立专用通道。

  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法院是审判机关,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必须经过受理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维权工作。法院在年底拖延立案的时间从根本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有损法院的权威形象,不利于法院树立司法公信力,导致公民不信任司法的现象,最终阻碍了法治东莞的建设。法院不能以损害司法公信力及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提高结案率,法院应当权衡利弊作出正确的决策。  

提案者: 魏龙、李惠忠、黄蔚然、吴佩仪

  市房管局:

  对《关于法院、国土部门和房管局改善工作方式的建议》的答复

  中级人民法院:

  魏龙、李惠忠、黄蔚然、吴佩仪委员提出的《关于法院、国土部门和房管局改善工作方式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的职能,现答复如下:

  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国家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第十一条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6.1.4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综上所述,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到我局申请查询时应提交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的受理案件的证明,并提供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准确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等。

  市国土局:

  关于对《关于法院、国土部门和房管局改善工作方式的建议》的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来《关于法院、国土部门和房管局改善工作方式的建议》(第20140089号提案)收悉。根据我局的职能,现答复如下:

  我局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业务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公开查询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089号提案的答复

  魏龙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法院、国土部门和房管局改善工作方式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安检问题

  目前,东莞法院主要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建设指导标准(2012-2015)(试行)》第五条“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坚决落实“逢进必检”工作原则......切实把关好安检等关键环节”,对所有进法院的人员统一进行安检,包括来法院的律师须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携带的提包等物品必须过安检机检查,从而保证庭审的安全。至于增设律师专用通道,因目前东莞法院的审判楼(庭)的大门空间有限,设置专用通道难以实现。

  二、关于立案问题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做好年底立案受理工作,杜绝年底“立案难”的问题,东莞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及时传达上级精神。东莞中院近两年年底都会向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传达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年底立案受理工作的相关通知精神,强调和要求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案程序立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二,积极推进立案便民化。实施相关方便当事人立案的便捷方式,提高立案效率。我市两级法院已逐渐开拓了网上预立案、邮寄立案、诉讼导引辅助立案等多种立案便民措施,务求在提高立案速度同时也为年底当事人立案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方式。

  第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将自我监督及群众监督相结合。对内,定期排查我市两级法院的立案数据,一旦发现有数据骤降的情况,立即启动彻查预警,迅速了解具体情况,并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解决问题。对外,我市两级法院积极畅通当事人的意见反映渠道,及时从当事人信访、网络及各界反应收集情况信息,做到在群众中发现真实情况,真真实实地接受群众监督,坚决落实“一经发现,立即通报”的整顿对策,杜绝各种拖延立案或不立案的情况,保障当事人诉权,着力把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另外,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在各个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开通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绿色通道。集中优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追索工资、要求工伤赔偿等事关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优先立案,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效率。其次,公开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监督电话。在各个立案窗口公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部门的监督电话,劳动者如对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监督电话反映情况。

  东莞两级法院将会把窗口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工程建设,把“司法为民”原则作为窗口建设的宗旨,积极响应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年底“立案难”问题。  

办理单位: 东莞市房管局、东莞市国土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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