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及老年人权益保障当前立法现状:
《民法典》的实施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往前推进了一大步,无论是意定监护的规定还是居住权的设立,都让老年人“老有所依”更有保障。《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法条明确规定完成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条规定扩大了成年监护适用对象的范围。这一规定表明老年人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来确定监护的内容,显得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享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自己监护人的权利,范围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个人或者组织。该规定明确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确定监护人的一种方式,也是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建议1、为进一步关注关心关爱失独、失孤老年人,建议在失独或失孤老人群体中推行意定监护人制度
补充说明:所谓失独、失孤老年人(下简称“老年人”)的意定监护,是指在老年人有充分的判断能力时,授权意定监护人在其判断能力丧失或减弱时帮助其处理生活照料、疗养看护和财产管理等事务,一旦本人判断能力减弱或丧失时,意定监护人在法院监督下执行此类事务的一种监护。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旨在于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破解老年人养老困局,保护判断能力不充分时其个人权益的保护的一种预设性制度。其目的是老年人自身对其个人利益的一种预设性保护,类似于一种老年人的个人养老利益的民事信托制度。
建议2、化失独、失孤家庭老年人意定监护人的筛选。
补充说明:在选任监护人时应充分尊重的意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征求老年人意见时,才能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监护人一定要设置一定门槛,确保有能力监护老年人;设定特别监护人责任序列,第一顺序特别监护人为失独父母的近亲属,第二顺序特别监护人为失独父母的朋友,第三顺序特别监护人为当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
建议3、细化失独、失孤家庭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补充说明:细化意定监护制度可从规范意定监护合同、意定监护合同应体现人性化的特点、设立意定监护的监督人、意定监护人有请求报酬的权利、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期限与辞任权、对于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背景调查、登记、备案等方面入手,做好监护优化。
建议4、在失独、失孤家庭科学推行意定监护制度。
补充说明:一是宣传意定监护制度。增加失独家庭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在做好意定监护制度规范化的同时也要将有利于失独家庭的意定监护制度进行推广。二是制定意定监护合同范本,由专业法律人士对接提供专业服务。三是保护失独家庭的老年人养老权益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如何让失独老人安享晚年,有尊严、有幸福感地度过晚年是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希望建立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失独老人的养老困难,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也是我国法律权益保障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