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下文简称“《服务方案》”)于2010年5月印发,得到了全市广大群众的拥护和肯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不少群众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范围问题也曾多次提出意见。
《服务方案》规定,具有我市户籍,可申请市、镇两级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有两类老人:第一类是“60周岁到79岁”的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每月享受30小时/人.月的服务。享受的条件是:(1)享受低保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2)分散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3)市级以上劳模(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4)优抚孤老;(5)六等以上伤残军人;(6)百岁老人。第二类是“80周岁以上”的老人,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可申请每月享受20小时/人.月的服务。
当前,社区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问题是:“视力残疾老人”、“有重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未能纳入第一类年龄段的可申请范围内。比如,一名年满70周岁不到80周岁的老人,身有重病,独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收入不高。如果按照《服务方案》的规定,该老人不够80岁,不是低保,不是分散供养五保户,不是市级以上劳模,不是优抚孤老,不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不是百岁老人,就不符合无偿或低偿服务的申请条件,不能享受服务补贴。但实际上,像这类的老人,他们可能比一些“80岁以上的独居的可享受政府补贴服务的老人”更需要政府的帮助和服务。特别是一些经济困难的老人,更需要雪中送炭。
办 法:
针对《服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对《服务方案》中规定的“60周岁到79岁”之间的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条件再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考虑适当拓宽无偿或低偿服务的申请条件,增加老人享受服务的灵活性,使更多有需求的老人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