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速,人口老龄化、高龄化也相应加剧。至2012年底,我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已占户籍总人口的14.12%,7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1.71万。家庭小型化、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四化叠加”,失能、半失能老人大幅增加,老年人对精神文化和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与此同时,老年人活动场所不足、设施不健全、经费缺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老年活动中心建设认识不足。社会上认为老年人在家中生活无忧,有无老年活动中心关系不大,镇街普通未建设老年活动中心,社区(村)基本上以祠堂替代老年人活动场所。

  二是老年人活动场所少,设施功能不齐全。基本只是提供一个让老年人坐在一起聊天度日的场所,健身器材、棋牌、娱乐、阅览、保健护理等设施不健全,无法满足老年人文娱活动和精神文化需要。

  三是老年活动中心经费少,建设和管理跟不上。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投入建设较为完善的老年活动中心,硬件设施无法适合老年人需求。另一方面,老年人活动场所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少,难以聘请专业机构和团队进行运营,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老年人需求。

  四是分散、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缺乏科学的统筹。一方面,基层广场、图书馆、综合服务中心、星光之家等各类设施样样俱全,投资不少。另一方面,却无法形成一个综合性的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没有一个真正寓文娱、学习、生活等于一体的活动场所。造成资金投入了,设施也有了,老年人活动场所却没有。

  为强化基层老龄工作,活跃基层老年文体精神生活,提升老年人生活质素,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社会,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进一步推动我市老年活动中心建设迫在眉睫。

  办    法:

  1.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上升到政府主导层面。镇街编制城镇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到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需要,预先做好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用地的规划。可以采取镇街建设一个大型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各社区(村)建设一个老年人活动场所。也可以采取将镇街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分别建设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促进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系列化。

  2.多渠道筹措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资金。一方面通过市财政补助、镇财政为主、社区(村)集体出资为辅的三级资金来源渠道,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共同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政府适当补助,以社会资金或民间资本为主体,建设形成公益性微利运营的老年活动中心。既可以缓解政府财力不足压力,又可以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进入社会养老领域。

  3.解决分散、重复投资建设的局面,统筹发展老年活动中心。对目前已建成的敬老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星光之家、广场、图书馆等设施,实行整合改建,形成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减少重复投资和分散建设。在老年活动中心建设中,可以将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星光之家、老年学校等各种功能设施融为一体,形成综合性活动中心,既可以解决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又可以作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使用。

  4.对老年活动中心实行专业化运作、规范化管理。老年活动中心既具有棋牌娱乐、阅览、健身、保健护理等各种功能室,又因为老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因此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和团体进行运作管理,要通过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和强化老年活动中心的功能和作用。

  5.强化监管,确保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要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纳入镇街和社区(村)量化考核体系,使其纳入到镇街和社区(村)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内容,开展经常性检查和评比,作为“单打冠军”项目,确保老年活动中心持续健康发展。  

提案者: 大朗镇政协小组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080号提案的答复

  大朗镇政协小组:

  贵组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的问题

  提案中,贵组提出“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预先做好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用地的规划”、“可以采取镇街建设一个大型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各社区(村)建设一个老年人活动场所”等建议,大部分已经落实或正在落实。

  目前我市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方面的政策。2006年,市政府印发《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规定居住区级文化站(建筑面积4000-6000㎡)应专门设置老年活动中心等项目,居住小区级文化室(建筑面积500-1000㎡)宜配置老年人活动设施。2006年11月30日,我市印发《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规定“全市各社区服务设施(含社区服务中心)应达到如下标准:……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社区康复站、文体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2013年9月25日印发的《东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东府办〔2013〕134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将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发展规划,加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参照同类城市同类项目的功能布局,筹建一个与城市形象相匹配、与老年人需求相吻合的市一级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不断完善村(社区)和各类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文化设施”。目前,我市结合旧城改建和社区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在建设项目方案的报建审查中预留了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的用地面积。

  2002年以来,我市投入近1.27亿元,建成“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625个,总面积约21万平方米,实现了老年活动中心在村(社区)的全覆盖,老年人文体活动配套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十一五”期间,市、镇两级财政共投入约7100万元,用于改造敬老院住房,完善室内文体活动设施和户外活动场所。据统计,全市各社区共建有多功能活动室602个、文化站145个、图书阅览室554个、卫生服务中心(站)692个、户外文体小广场1132个、体育健身路径917套、残疾人活动场所138个。

  目前,我局就筹建市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开展调研,计划利用城市“三旧”改造机会,通过旧校舍、旧厂房改造等形式,建设一所集休闲娱乐、教育培训、比赛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市一级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配套建设老年大学、活动室、娱乐室、舞蹈排练室、健身房、阅览室、多功能厅等设施,用于举办大型文体赛事、文化艺术展示、各类知识讲座及培训教育等活动,使其成为广大老年人的精神家园和对外老年文化交流的窗口。同时,我局将按照《规划》要求,充分发挥协调职能,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老年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镇(街)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筹建工作,为进一步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提供硬件保障。

  二、关于“多渠道筹措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资金”的问题

  目前,我市村(社区)一级的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正在逐步配套,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福利彩票公益金、镇(街)财政和社区投入。老年活动中心是公益性活动场所,在目前的经济环境、场地租金、人工费用条件下,若将其转变为“以社会资金或民间资本为主体建设的公益性微利运营老年活动中心”,进行公益性的微利运营,将需要在确保公益性与兼顾营利性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我们认为,在没有成熟可行、易于操作的保障机制之前,实现和保持这种平衡还存在许多困难。

  《规划》提出,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慈善捐助投入老龄事业,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老龄工作,形成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的老龄事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发展老龄事业的实力” 。我局将按照上述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吸纳更多资金投入到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加大老年活动中心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三、关于统筹发展老年活动中心的问题

  我局认为,对现有的敬老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星光之家、广场、图书馆等设施进行整合,将老年活动中心与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星光之家、老年学校等各种功能设施融为一体,形成综合性活动中心,既可改变老年人活动场建设滞后的局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重复建设、分散投资的问题。为有效利用资源,减少重复投资建设,我局将积极推动筹建市、镇两级老年活动中心,使其成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完善的综合性活动场所。

  四、关于加强老年活动中心规范管理的问题

  目前,我市老年活动中心主要由居(村)委会直接管理,在管理和维护方面存在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维护经费不足、场地面积小、配套设施陈旧等问题。为加强老年活动中心管理维护,我局将积极争取财政、社会保障等部门支持,加大老年活动中心的维护力度。同时建议市社保局把老年活动中心作为为老服务的基地,将镇(街)、社区(村)两级退管站的办公地点设在同级老年活动中心,由镇(街)、社区(村)两级退管站具体负责老年活动中心的管理。村(社区)居(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在村(社区)一级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老年活动中心的运营管理问题,还有待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配套后进行研究探索。

  五、关于“强化监督,确保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的问题

  我局将广泛宣传建设老年活动中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各镇(街)、各单位充分认识到在老年活动中心建设中的责任和任务。同时,按照“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纳入镇街和社区(村)量化考核体系,使其纳入到镇街和社区(村)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内容”、“开展经常性检查和评比”的思路,指导镇(街)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的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各级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衷心感谢贵组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 东莞市民政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