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2011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步入后疫情时代,三年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创伤尚未愈合,伴随着全球经济总体情况下行以及人才的流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致使劳动关系产生了极大的波动,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管理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劳动关系促调机制尚未发挥有效作用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劳动纠纷案件层面,规定劳动仲裁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以及法院行政诉讼程序的象征性收费(不超过10元),使得劳动者的提起劳动仲裁或法院行政诉讼,几乎不需要花费经济成本,从而导致劳动者对一般本可通过与企业积极协商解决的问题,甚至是企业本就依法处理的案件,劳动者都直接不协商就提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随意提出仲裁或诉讼的比例大幅增多,且请求项目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更有甚者出现恶意维权和滥诉现象。
二、一刀切的标准较难适用部分行业
现行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的过失和错误,以及劳动者随意离职等没有明确法律责任或虽有规定但执行起来较为困难或成本巨大,对劳动者缺乏约束力,劳资诚信关系没有得到双向维护和保障。
现行劳动法律规定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除特定情形外不得约定违约金等,尤其是销售类等行业的企业较难适应这些标准。对于从事销售类职业劳动者,现行劳动法律认为其应获得付出劳动后的相应报酬,但对其应承担的销售款项的催收和坏账等责任未予以明确,导致了劳动者享受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加重了企业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
我市有着“世界工厂、制造业名城”的美誉,现行法律关于每月36小时加班时间限制,会制约季节性订单等制造型企业的发展。
三、劳动关系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
由于历史原因或劳动者出于自身考虑,确实存在自愿放弃社保、公积金等,且主动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公积金,但现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限期地追溯社保费等问题未能有效解决,给企业造成极大压力。
部分企业存在员工在认定职业病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劳动者在享受社保相关待遇时,存在稽核社保缴纳记录过于严苛不合理现象(如:任职已有七年多,但入职当月未来的及参保,后面办理待遇时认定未依法参保),甚至随意归纳认定为未依法参保,进而不予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给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以及事件处理极大的困难度。
建议1、建立健全诉前协商调解机制并使之有效发挥作用
补充说明:据悉,当前我市已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社区(村)、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的机制,还要发挥出其最大效用。应努力挖掘其潜能,各环节积极努力,引导劳资双方在一裁两审之前,争取实现把劳动纠纷苗头处理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建议劳动仲裁机构再受理劳动者仲裁申请前,必须经过下辖单位出具的调解不成通知,且必须在通知出具之日后的一个月,劳动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劳动者的劳动仲裁申请,且在收案后预留一个月的时间作为劳动仲裁调解时间,调解不成才进入到正式立案环节。
建议2、对部分行业适度放宽标准和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
补充说明:对制造型企业适度放宽工时限制。结合我市制造型企业较多的实际,允许部分制造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批准部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放宽劳动法对于加班时间限制,鼓励错时休假。对销售类企业适度明确权利义务。尊重销售类行业习惯做法和坚持销售类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相匹配的原则,承认劳资双方约定的款项全部到账后再支付销售提成,以及双方对坏账责任在合理范围内的承担等。
建议3、出台措施解决历史问题
补充说明:尽快出台有关相关政策意见,采用“遵循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探讨历史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问题解决的新办法,引导企业规范用工,降低违法风险。
关于设置公积金追缴追溯期限的问题:现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均未对公积金中心履行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责有时效限制,对职工举报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亦无时效限制,也没有区分在职或离职情形的规定。法院行政诉讼判决均作出了明确的法律定性,即支持劳动者追缴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维权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本市立法或出台政策文件均不能超越上位法的规定,在无上位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公民义务和限制公民权利。
东莞市委市政府对企业提出的设置追缴追溯期的诉求一直十分重视,亲自组织通过不同层级和渠道积极向上反映,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和省住建厅监管处也就相关问题开展了深入调研和探讨,但一方面涉及全国性政策的统一,另一方面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广大职工权益的平衡,目前还没有明显进展。
接下来我中心将积极宣传推广相关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和镇街(园区)两级联合调解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调解工作队伍,向广州等城市学习,与司法局、法院、社保等部门形成协作机制,将调解工作依法做实、做细,充分发挥调解“将矛盾化解于前端”的作用,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案件调解率。同时继续稳步推进缴存扩面,督促企业依规建缴,从源头上防范公积金追缴风险。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2日
办理单位: 市人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