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立案制是为了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而制定的制度。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我市法院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立案难”问题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随着诉前联调制度的引入并实施,我市法院民事诉讼中存在大量强制诉前联调、拖延立案、立案与诉前联调衔接不畅的现象,进而导致立案登记制度没有贯彻执行到位。
近年来,我市通过健全诉前联调制度,构建全市诉调对接“1+2+3”模式,诉前联调工作在我市法院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立案与诉前联调衔接不畅、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我市法院“立案难”的现象再次频现:1、我市法院民事案件实行“一刀切”,强制进入诉前联调;2、调解员不在法定时间内联系当事人调解,甚至不联系当事人,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延期,逾期不移回法院立案;3、立案与诉前联调之间衔接中断,出现以调解、移送为名拖延立案的现象;4、诉前联调监督机制缺乏,无监管部门。
建议1、我市法院将案件引入诉前联调时,必须依法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诉权,不得强制纳入诉前联调。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补充说明:我市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通知第三点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第(一)项“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同意调解的,及时登记立案”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诉权,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依法及时予以立案。
建议2、我市法院必须严格规范落实30日诉前联调期限
补充说明:我市法院在立案、诉前联调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第20点“调解期限: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的规定,在30日内完成相应的诉前调解工作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结果。
建议3、我市法院应当优化规范立案与诉前联调衔接的时限,避免立案与诉前联调衔接不畅、不规范导致拖延立案
补充说明:1、我市法院收到当事人立案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将符合诉前联调的案件引入诉前联调程序且分配移送至调解员。 2、调解员收到法院移送调解案件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联系被起诉人,同时联系起诉人沟通调解方案、告知调解进度。对于无法联系被起诉人、调解不成、调解期限届满的案件,调解员应当在7日内移回法院立案。 3、调解员收到法院移送调解案件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反馈结果。如需延长调解期限,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4、法院自接收案件后,案件移送流程、移送调解、移回法院均应当电话、短信告知当事人。
建议4、落实调解员管理制度,建立投诉监管机制,提高调解质量。
补充说明:我市法院应当落实调解员工作管理制度、定期展开调解员培训、调解绩效考核,设立惩罚制度,建立投诉监管专线和窗口。如调解员超期、怠于履行调解职责等导致被投诉的,我市法院应当在调解期满或当事人投诉后7日内对案件进行立案。
建议5、建议我市法院引入诉前调解专门处理与衔接立案系统的平台,打破当事人与法院、调解员沟通壁垒
补充说明:现已有诉前调解专门处理与衔接立案系统的平台,如“广州法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我市法院可参考学习广州法院经验,建立诉前调解专门处理与衔接立案系统的平台,实现线上互联网平台调解信息、流程透明,系统设置30日调解期限,调解不成到期自动转入法院立案程序;线下调解中心与诉讼服务大厅相互贯通,及时有效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顺畅实现诉调对接,按时按质完成调解工作,发挥好诉前联调制度在治理诉源工作中的作用,攻克“立案难”问题,助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