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国家六大类普惠金融机构之一。是由各省市金融监管局批准成立的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在银行的融资条件不足问题,通过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让中小企业顺利获得银行贷款的增信机构。根据《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要求十分严格,珠三角地区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用在年化3%—5%左右。符合银行准入要求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获得注册资本10倍的信用担保额,从而可以开展对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风险,需要为借款人向银行承担100%的信用风险,但收费只是融资金额的3%—5%,这在金融的风险和收益关系中实则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为借款人做担保时,不仅要谨慎评估,还要在担保合同中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设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代偿后行使追偿权的利率一般按照不超过年化24%执行。其目的就是用来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合理减少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
但是,有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金融服务时,在合同“违约责任”中设置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导致包括违约金等成本的综合年利率甚至高达54%,远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给中小微企业造成沉重的还款负担,“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凸显,甚至引发企业倒闭风险,影响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东莞市各级法院在审理融资担保合同纠纷中,对合同“违约责任”设置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过高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这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法院在认定综合年利率的标准上却过于严格,不利于合法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健康成长。法院认为融资担保公司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要求按照同期1倍LPR利率来执行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的资金占用损失。该观点目前已经运用到了实际的案件中,已经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到法院的判决并且表示对判决的不予认可。其理由是借款人通过担保公司在银行贷款的成本(利息、担保费)总额在年化8%左右,借款人违约,担保公司需要连本带息全额向银行代偿应还款项,但只能按照LPR(目前5年期的LPR利率为4.2%)的资金成本向借款人进行追索。这会引起借款人为降低支付成本而故意违约,从而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灭顶之灾。
建议1、融资性担保公司如果不能生存,则会影响到大量中小企业的银行融资需求。从整体长远上看,也是不利于本地经济发展。
补充说明:为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安全,且维持担保机构稳定、健康发展,需要合理的融资性担保代偿费执行利率标准。参照银行执行的贷款利率上浮50%的最低标准计算代偿违约金利息,即以客户实际融资时的综合融资成本(包括:银行利息、担保费)的1.5倍以上不超过LPR 4倍利率来计算,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