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制定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8〕99号),明确提出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修订印发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提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货币补贴等,根据该办法,对于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两类群体的租房补贴主要是以入住政府遴选的运营机构(国企)出租的房源为主。
  而东莞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代表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新市民涌入,这其中包括新就业的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对租赁住房的需求日益增长,但面对目前房源的供给状况和质量问题,住房困难已成为制约这部分新市民融入城市生活的一大障碍。
  而目前我市存在以下问题:
  一、租房补贴适用的房源供给范围较窄。
  根据东建房〔2023〕8号文件精神,目前适用租房补贴政策的房源要求是由政府公开征集、遴选一批市场化运营且面向社会出租的优质租赁房源,由政府遴选的市场化运营的优质租赁房源数量有限,与市场上的租赁住房总供应相比只占很小一部分。据住建局官网信息,截至4月25日纳入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政府租金优惠的房源仅有22个(共6252间),这部分房源主要是由“莞寓”等市属企业进行管理,管理较为规范。而东莞市场上尚有大量的租赁房源未能纳入此范畴,相对来说,市场租赁住房企业及个体得到的政策支持力度较弱,经营面临的困难较大,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对于租赁企业的监管有待加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应加强住房租赁的资金监管。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目前深圳和广州均已搭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的平台,并推动辖内租赁企业、银行接入,实现平台与租赁企业及监管银行的互联互通,强化对租房租赁的管理。当前我市虽也搭建了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但相关功能尚不完善,尚未形成对租房租赁的全面监管。

      建议1、一、扩大租房补贴房源供给范围。
      补充说明:一是制定社会租赁房源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将市场上更多符合标准的社会租赁房源纳入政府对于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体系进行统筹规划,并进行政策扶持,为新市民、青年人群体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二是安排租赁专项资金,用于激励引导租赁企业规范经营同时对出租房居住环境进行改善等,切实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融入感和生活质量,为我市引才聚才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以确保其发挥最大的效益。强化多部门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体系,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长期效果。
      建议2、二、进一步加强对租赁企业的监管力度。
      补充说明:一是推动出台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的管理办法。围绕从房源出租到房源退租全生命周期,对资金的流入与流出进行监管,实现数据协同、业务协同,企业多渠道参与,构建融合政府、企业的租赁资金监管服务体系,实现动态监管、协同监管、精准监管。二是优化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与社会房屋租赁平台以及银行的有效对接,实现三方的信息互联互通。三是鼓励引导各租赁企业、平台及银行接入平台,可借鉴深圳市做法,对于积极参与平台对接、报送数据的企业进行适当的奖补,通过平台进行出租房源、房间、合同及交租流水的报送,实现对租赁全生命周期监管。

提案者: 致公党市委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会办)关于对20240101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市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我市社会租赁企业和个体的政策扶持,缓解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的建议》(第20240101号)收悉。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现将我分局对该提案的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我分局坚持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文件有关要求,督促辖内银行机构做好住房租赁领域金融支持,稳步对接好住房租赁群体融资需求。截至2023年末,东莞辖区银行机构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余额1.28亿元,同比增长13.07%,高于各项贷款增速3.44个百分点。一是强化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装修改造相应房屋等必要费用。二是禁止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督促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三是规范发放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四是严控违规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严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承租人申请的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下一步,我分局将继续督促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针对租赁企业打造开发建设融资、周转融资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针对租户需求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消费信贷、分期业务及理财服务等全方位金融服务,针对社区商户需求开通多样化线上生活缴费服务并提供信贷支持。
  专此函复。

办理单位: 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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