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东莞失能老人数量和家庭赡养压力也随之增加。在国家战略部署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时,建立高龄照护险,为高龄老人护理提供补充保障,完善本地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建设,共同推动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资源整合效能,更好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家庭与社会问题。我省广州市、汕头龙湖区民政局先后引入商保公司承办开展高龄老人照护保险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建议在我市实施高龄老人照护保险,提升高龄老人的保障力度。
  一、提案背景
  老年人是共同富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是建设幸福东莞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东莞市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57.26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37万人。伴随着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老龄人口基数进一步增大,失能老人数量也将逐步提升,针对高龄失能长期照护刚性需求将不断增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也将面临挑战和考验。为此,建立更丰富、全面的养老服务体系,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提供保障支持显得尤为紧迫,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助力政府构建多层次医疗健康保障体系的更是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与义务。
  二、提案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2023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政策依据
  2019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指出加大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长期照护服务力度。鼓励发展包括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2022年2月,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 “十四五”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提出:逐步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不断满足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
  (二)实践依据
  2019年,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联合印发《广州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同年7月,广州市民政局正式实施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广州高龄老人照护保险采用风险共担的商业保险模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并按合同约定分担风险,有效减轻财政压力。根据第三方问卷调查显示,高龄照护商业保险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满意度达94.92%,普遍认为服务对象家庭减轻了一定经济负担,提高了老人及家庭的幸福感。
  2022年3月,龙湖区民政局率先在汕头市试点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保险,项目同样采用风险共担的商业保险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发挥保险杠杆作用,每年最高可为当地高龄失能老人家庭节省6000元经济支出,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维护老年人的尊严和权益,在推动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三、提案建议
  随着东莞老龄化群体逐渐扩大,“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困境将逐步凸显,高龄失能长期照护刚性需求不断增大。
  一是建议市民政局在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引入 “政府主导、商保承办”的模式,增加风险共担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杠杆作用和商保公司的监督巡查能力,切实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二是后续实现高龄老人照护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有效衔接,发挥高龄老人照护保险的补充兜底作用,切实提升高龄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建议1、建议市民政局在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引入 “政府主导、商保承办”的模式,增加风险共担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杠杆作用和商保公司的监督巡查能力,切实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建议2、后续实现高龄老人照护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有效衔接,发挥高龄老人照护保险的补充兜底作用,切实提升高龄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提案者: 邹鹏

市医保局(分办)关于对20240094号提案的答复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中明确“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目前长护险试点城市49个,但东莞不在试点范围。

办理单位: 民政局,市医保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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