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抓实抓好诉源治理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我市政法系统在打造诉源治理新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上重点着力,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接下来,诉源治理工作将从“有”向“优”转变,加速构建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目前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有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劳动争议代理等,故提供的主要是诉讼方向的无偿法律服务,并无明确将调解列入法律援助形式。而经济困难群众一般追索的赔偿都是急切需要的救命钱,调解可以尽快解决争端,取得赔款,是更符合困难群众的利益的。但困难群众很难获知正规的调解路径,即使进入人民调解中,也常常因为无法获得专业法律指导,不清楚国家的法律规定,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清晰了解,在与对方谈判时容易处于劣势地位,常常导致漫天要价,又或者作出大幅不合理的让步,导致次生纠纷发生。若将调解服务列入法律援助形式,则困难群众在能获得无偿法律服务的情况下,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能够更清晰知道自身权益的范围,对调解的接受程度更高,也更容易实现其合法权益。故,做好法律援助与调解服务的对接、融合,大有裨益,亦符合诉源治理工作从“有”向“优”转变的方向。

     建议1、一、出台相关规定,将调解服务从制度上纳入法律援助形式。制定相关细化操作规程,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时优先引入调解程序,并在调解程序中提供专业的无偿法律服务;同时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引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调解程序中的法律援助服务,从而扩大调解的适用,提升调解的效能。


    建议2、二、为调解服务纳入我市法律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从宏观来说,调解工作能节约司法资源,支持调解工作,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能提升财政资金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利用效能。法律援助属于政府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增加法律援助的形式,短期里可能会导致财政投入的增加,但从长远来看,通过前端的化解,能逐步减少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数量,最终算总账,是能节约政府的财政支出,提升财政资金的利用效能的。因此,在此项工作开展的前期,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

提案者: 李瑞峰

        市司法局关于对20240088号提案的答复内容:1.相关事项已由《法律援助法》进行规定,无需另行出台规定。当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解时,承办人员将按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2.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解的,已全部纳入《东莞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进行保障,不需要再次办理。同时,出台了《东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以案定补”普适制度,为调解服务提供双重保障


办理单位: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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