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是台商进入大陆时间最早、投资最密集的地区之一,东莞目前在营业的台企超过3800家,生活居住的台胞超过5万人,素有台商‘第二故乡’之称。2023年9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出台实施《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为东莞搭建台胞台企融入新发展格局、参与高质量发展示范平台,探索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进一步深化两岸创新发展,不仅是整合大湾区内对台交流合作优势资源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深入推进要素开放和制度开放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离不开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保障,但是目前东莞地区涉外法治建设还比较薄弱,比如涉外法律服务产品供给相对不足,质量相对不高,人才及机构相对缺乏等,对此东莞应当以《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批复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及构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

    建议1、一、建设具有涉台特色的东莞国际商事法庭。
    补充说明:目前,苏州、北京、成都、厦门等12个涉外案件集中的地方法院,已经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东莞作为台商投资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应当立足国际视野,加快建设具有涉台特色的东莞国际商事法庭,为台胞企业参与两岸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打造涉外商事司法服务东莞名片。
    建议2、二、建立东莞“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
    补充说明:一是构建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为依托的“司法终审”和以东莞仲裁委为依托的“一裁终局”架构,不断创新和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案件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仲裁或调解方式;二是推进东莞“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信息化建设,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更加简洁、高效、智能的线上“一站式”解纷服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建议3、三、对接国际标准,推动东莞仲裁更好融入国际商事仲裁市场。
    补充说明:一方面,加大对东莞仲裁委员会、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等机构的支持力度,提升东莞仲裁涉外法治服务保障水平和整体形象。另一方面,东莞仲裁机构自身需加强涉外案件的业务开拓,加大境内外宣传推广力度,扩大东莞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知名度及影响力。
    建议4、四、全面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保障。
    补充说明:一是大力培养高素质涉外审判人才队伍;二是加强对东莞涉外服务人才的选拔及培养,加强东莞涉外领军人才库建设,扩大东莞律师在国家级、省级涉外律师人才库中的比例;三是探索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业市场,邀请本地和港澳台等地区的知名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入驻,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国际化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四是健全高层次律师人才认定引进机制,吸引各地高层次涉外律师人才到东莞执业。


提案者: 吴国鹏

市司法局(分办)关于对20240072号提案的答复:

       对于邀请港澳台等地区的知名仲裁机构入驻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选择任何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国内外仲裁机构是否在东莞设立分支机构,并不影响当事人的选择。其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明确禁止违规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立的,要经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原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5月《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仲裁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复函》(国法秘协函〔2015〕439号)指出,仲裁委员会离开本地区到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关于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的规定,并不是指仲裁委员会可以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综上,从法律层面到中央政策层面上看,均不支持仲裁委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我市引进外地仲裁机构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办理单位: 市司法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