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运行的市场化破产制度是优良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也是世界银行对全球190个经济体进行营商环境测评的重要内容;同时,破产制度的有序运行,也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大众创业创新提供充分的保障。营造高效、安全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企业放心投资、安心创业、顺心发展,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生命力。

  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目前,我市经济发展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亟需进一步完善各项法治保障措施。相比较广州、深圳等地区,当前我市在破产制度建设方面还比较薄弱,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畅,成本较高。虽然我市已于2021年初步建立了破产案件办理的府院联动机制,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建设成果,运行机制效率不高,缺乏制度合力,无法满足我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建议1、一、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补充说明:定期沟通对接破产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解决破产办理中的难点、堵点,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深化关键问题研究,推动工作成果转化。
    建议2、二、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补充说明: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加强破产审判法官的破产法律业务培训以及与先进地区法院的交流、学习,建设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破产案件审判队伍。
    建议3、三、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补充说明:优化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管理人履职的经费保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便利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账户信息的查询、账户资金的划扣、解封以及办理财产过户、税务申报、企业注销等。
    建议4、四、完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机制。
    补充说明:一是允许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带封处置,提高财产处置效率。二是对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但因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允许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办理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以提升财产价值。三是对破产企业名下登记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管理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调查车辆去向,加大破产财产追收力度。
    建议5、五、构建立体化信用修复机制。
    补充说明:支持破产重整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企业市场监管信用修复、企业纳税信用修复、企业金融信息修复;允许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参与招标投标,不得限制或排除其参与;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担保需求依法依规予以审批,避免机械依赖征信系统中企业重整前的贷款记录或原失信信息对其申请进行否决。




提案者: 致公党市委会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0064号提案的复函
   
  致公党市委会:
  贵委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已收悉。我院认真研讨了本次提案对我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单位职责范围,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府院联动机制、破产审判专业化、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机制及信用修复机制等意见,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关于贵委会提出的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议。2021年3月,市政府下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东莞市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东莞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正式确立;该机制涵盖了本市法院、公安、自然资源等18个部门,构建起以政府主导破产风险管控和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处置的一体化处理模式。东莞中院一直努力推动破产事务府院联动机制的常态化、实质化、长效化运行,具体包括:
  (一)落实专题联席会议制度化解难点、堵点。东莞中院通过专题联席会议与市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洽谈优化办理破产金融事务举措,已形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东莞银保监分局 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关于合作提升破产企业金融事务办理质效 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草案,拟打通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金融事务的渠道; 东莞中院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推动破产一体化平台 “一网”通查功能建设,现已实现了破产企业的不动产信息共享。
  (二)依托联动机制妥善办好大案要案。针对个案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涉民生涉众涉维稳等重大风险,东莞中院积极主动谋划,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沟通,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形成破产审判合力,强化风险应对能力,获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统一。在处理光华医院、金达公司、尚城学校、小黄狗、现代包装公司、华龙公司、明珠幼儿园等重大破产案件中,东莞法院通过府院联动畅通事务办理流程,努力化解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实质性推进破产案件高效稳妥处置。
  二、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关于贵委会建议的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东莞法院一直都在努力,具体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是东莞中院于2021年年底设立破产审判庭(民五庭),专门负责审理破产及衍生诉讼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和执行异议类案件。东莞第一法院于2019年设立破产审判庭(民五庭),专门负责审理第一法院辖区内的执行转破产案件,是广东省内第一家设立专门破产审判庭的基层法院。
  二是建立破产审判单独绩效考评机制,激发办案积极性。此外,建立定期培训学习制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加强疑难复杂问题培训指导。
  三是强化管理人指导监管。构建常态化培训交流机制,创设“法院+协会”工作联系函制度,实现管理人履职全流程指导。创新管理人履职监督、考核机制,通过事前谈话、事中报告、督促整改、考核评分四项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人工作标准,促进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工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四是东莞法院、管理人协会与东莞理工学院签订《破产法学研究交流共建框架合作协议》,推动东莞司法资源、学术资源、社会资源的深度结合,推进破产审判文化共建事业。
  三、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关于贵委会建议的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问题。为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东莞中院始终致力于推动与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履职经费保障。2021年12月15日,东莞中院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立东莞市办理破产财政保障机制的意见》,由财政资金每年对管理人援助基金的缺口予以兜底保障,形成了以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为主,地方财政保障为补充兜底的二元破产费用保障机制。东莞中院指导市管理人协会制订《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创设管理人援助基金,为管理人办理“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保障。2021年划拨财政破产经费10万元,2022年划拨财政经费25.24元,2023年划拨财政经费30万元,为管理人办理“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保障。
  (二)信息查询保障。东莞中院不断完善企业破产信息查询机制,积极与市政数局协调,共同推进破产信息“一网”通查,目前已完成破产企业不动产信息查询,极大便利管理人查询工作;东莞法院的破产一体化平台开通了“天眼查”功能,管理人登录系统可以一键获知破产企业的关联诉讼和执行案件的信息;东莞法院出台了《破产管理人阅卷服务指引》,提升管理人依法查询案件信息和档案的便利度。
  (三)财产快速查控保障。提前至破产案件裁定受理前在“破申”案件中,东莞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管理人接受指定时即可及时获取企业财产情况。
  (四)接管财产保障。管理人可以凭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四、完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机制
  关于贵委会建议的完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机制问题,东莞中院一直在努力简化管理人解封和处置破产财产的工作步骤,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允许先处置,后解封。对于破产财产未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可通过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处置后再行申请解封。在晖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为快速变现晖速公司的资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法院商定,先通过变现资产,然后由法院协调解封并办理过户,最终实现破产财产顺利变现。
  (二)建立破产财产快速解封、处置制度。东莞中院已制订《关于破产财产查封解封、处置若干工作的指引(试行)》,落实破产快速查控、解封、处置制度,并实质性运行;管理人凭法院出具案件文书、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即可通过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完成财产解封、处置拍卖、过户等工作,大大提升管理人财产接管处置效率;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查人扣车、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名下登记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管理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扣。
  接下来,东莞中院将进一步探索解决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等瑕疵资产的处置难题,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实现破产资产有效处置和价值最大化。
  五、构建立体化信用修复机制
  关于贵委会提出信用修复的问题。为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发挥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发展,东莞中院已制订《关于推动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的工作指引(试行)》,对于重整、和解企业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重整、和解企业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请司法执行信息信用修复。东莞第一法院亦制订了《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实施指引(试行)》,并在破产案件中使用。在光华医院重整一案中,破产庭联系执行部门对光华医院屏蔽失信被执行人,指导光华医院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联系社保部门协助光华医院顺利通过医保定点资格年审,之后向光华医院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自动履行证明书,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对外公示,修复了债务人的企业信用,实现各方共赢。
  对于破产重整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企业市场监管信用修复、企业纳税信用修复、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以及参与招投标、融资担保等,需要依托于府院联动机制。建议由发改委牵头,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密切协作,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和解理念,加强各专项机制之间的衔接,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信用修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此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2日


办理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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