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科学城作为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需要围绕国家赋予的“重大原始创新策源地、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粤港澳合作创新共同体、体制机制创新综合试验区”四大定位全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学城。但在建设过程中,依托松山湖高新区现有的治理体系与架构,很难适应新的高能级国家战略任务落地,特别是松山湖科学城与松山湖高新区规划范围不一致,导致在权责分工、土地使用、沟通协调等方面存在问题,以及随着大科学装置、大科研平台及高水平大学集聚也将衍生一系列人才落户、企业落地等新问题。同时,作为先行启动区之一的松山湖科学城,如何与光明科学城协同联动等,也亟须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
建议1、建议通过人大立法为松山湖科学城建设提供顶层法律保障。
补充说明:高水平、高标准建设松山湖科学城,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首要任务。2021年,经省政府批复同意,《松山湖科学城发展总体规划(2021—2035年)》正式实施,明确了松山湖科学城未来一段时间的建设发展方向和主要举措。通过立法将《规划》核心内容进一步明确,赋予其法律效力,同时将实践中,实施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意见》过程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围绕松山湖科学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制度措施,通过立法推进各项重大改革、落实各项重要举措,解决科学城发展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建议2、建议立法方向侧重于城乡建设与管理。
补充说明:从国际经验来看,针对科学城立法可以确定科学城建设发展的基本框架,具有较强的引导促进作用。日本筑波科学城在规划初始,就确定了“国家主导,法律先行”建设原则,将科学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法条形式固定下来。我国台湾地区针对新竹科学园区制定了《科学工业园管理设置条例》,并以此为“基本法”成功地构建了适宜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发展的良性法律环境。从国内经验来看,各省市如湖北、江苏、山东、河南、天津等都先后制定了开发区条例,用于解决开发区发展中的体制机制、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等问题,为开发区发展保驾护航。2023年6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实施,立足于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实际需要,聚焦治理结构和建设运营机制、国土规划和用地管理、科技创新支持和科研经济发展、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撑等重要领域,提出一系列法律制度安排。当前松山湖科学城仍处于开发建设初期阶段,亟需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松山湖的发展能级,为东莞高质量发展打造强大引擎。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议立法可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统领松山湖科学城发展。
建议3、建议尽快开展立法前期工作。
补充说明:做好立法前期研究是加快立法的基础,可为后续立法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可供操作的规程。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松山湖高新区已形成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累积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模式可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同时,在松山湖科学城成立之初,为明确科学城开发建设的纲领性、方向性问题,松山湖管委会已经开展了系列调查研究,围绕科技创新在国土规划、科技投入、人才环境、成果转化、金融支撑等方面都进行了系列政策安排,可为科学城立法提供很好的支撑。建议尽快开展立法前期研究工作,为松山湖科学城的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市司法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0046号提案会办答复的函
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0046号提案《关于松山湖科学城立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提案的建议内容,条例第四章专章进行了制度上的安排。第三十三条明确,市政府应当全面参与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培育形成从源头创新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的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创新生态系统;第三十四条提出,市政府应当加强松山湖科学城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战略规划建设,支持松山湖科学城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人才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强化技术创新源头供给,推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此外,条例其他条款也将松山湖科学城发展总体规划核心内容以及市委、市政府支持松山湖科学城建设的政策措施,以及近年来松山湖科学城探索开展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等进行了系统梳理,通过立法予以固化提升,为松山湖科学城的开发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考虑到松山湖科学城仍处于开发建设初期阶段,若确有必要对松山湖科学城进行专门立法,建议松山湖管委会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联系,充分论证科学城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好立法前期相关工作,争取纳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