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实施《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目的是为加快我市道路桥梁建设,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道路桥梁通行费收费行为,保障道路桥梁建设投资的偿还。《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机动车辆免缴路桥通行费:(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五)殡葬专用车;(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除了以上第五条提到的六点范围内的车辆不需要缴纳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费外,所有东莞户籍的车辆全部都在缴纳的范围之内。

  东莞市户籍的车辆大概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家用小型车辆,一种是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车辆。大型车辆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物流企业名下从事运输的车辆,此部分车辆大部分长期从事省内外长短途运输,很少在市内通行,而且市内的很多路桥具有载重吨数的限制也不允许这些大型车辆任意行驶,可是本管理办法中路桥年票费的缴纳并没有将此类型车辆排除在外,一年365天几乎没有在市内通行的机会,却仍然与市内通行车辆一样缴纳年票费。然而这些车辆注册在东莞,税收等费用全部在东莞缴纳,全国政策的不统一导致很多物流企业另寻车辆户籍所在地,哪里政策相对优惠,车辆注册在哪里,这样对于东莞而言也是一种损失,而且增加管理的难度。同时,很多大型的物流公司自有的车辆都超过百辆,按照《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缴费标准,每台大型车辆每年缴纳的年票费超过1万元,也就是会给每家物流企业增加过百万元的费用负担。物流行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在税收负担之外额外增加的大笔费用支出,着实加重了企业经营的负担。物流作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纽带环节,成了珠三角经济发展重点支持的行业,东莞作为珠三角经济的中心地带,支持鼓励物流业的发展也是势在必行。在政策、土地、税收等方面上给予相应的扶持。

  办    法:

  酌情考虑《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修改问题,减收或免收物流企业长途运输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减轻企业负担,加快东莞市物流行业的发展。  

提案者: 吴育能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056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吴育能委员:

  您提出《关于免收物流企业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的提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货车不属于法规允许减免通行费的车辆范围

  《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年票免缴范围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制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除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殡葬车、公安部门警车、悬挂军用车牌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无论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持有何种证件,均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货车不属于上述范围。

  二、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核定主体为省人民政府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车辆减免通行费须报省政府批准,我市无权减免通行费,且超出该条例规定范围的车辆难以获省批准减免通行费。

  2007年,省交通厅下发《关于对各市自行减免车辆通行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粤交明电〔2007〕31号),要求各市对自行减免车辆通行费文件进行清理,并一率停止执行。为此,市交通运输局专题请示市政府,建议停止执行有关减免车辆路桥通行费的文件。市政府东府办〔2007〕988号文批复同意按照上级决定执行。

  2010年,惠州市交通局要求我市按照深莞惠三市签订的《跨界道路客运公交化运营合作补充协议》中“对目前已开通以及即将开通的三市跨界公交化运营班线在通过相关路桥收费站时给予免费通行”的条款,减免惠州方有关公交车的通行费,市交通运输局请示市政府,建议同意。市政府批准后,要求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省交通运输厅上报省政府审批。省厅研究后,以粤交征〔2010〕646号文答复市交通运输局,不同意减免。

  三、对单一行业免收有欠公平

  我市目前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营运车辆,主要包括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另一类为非营运车辆,主要为单位(企业、非企业法人)及个人小汽车。对物流企业车辆免收,对其它行业、单位及个人车辆不免征的做法有欠公平。对提案中反映物流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税费负担重等问题,建议是否可通过设立政策资金、优先使用土地、税收返还等政策进行扶持,促使我市物流业健康、迅速发展。

  特此复函。 

办理单位: 东莞市路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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