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055号提案的答复
吴育能委员:
《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055号提案》收悉。针对提案提出的“关于扶持天然气项目健康发展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综合国资委、经信局、物价局、环保局等部门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关于LNG的油改气工程、气改气工程、建立小型气站等天然气应用方面的相对应政策,使审批项目过程中,相关部门有法可依,加快推进环保节能的步伐的问题
目前,按照《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东府〔2014〕23号)规定,严把项目环保准入关,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天然气等资源性价格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充分体现价值规律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3年底我市已对管道天然气价格进行了改革,在充分保障民生的基础上,规范了分类,实现了同城同价,保持了各类气价的合理比价关系,并建立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同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关于尝试放开管道经营权,由有实力的LNG企业公开竞争,避免行业垄断行为的产生,使更多的工商用户可以享受LNG应用带来的效益的问题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方面有严格的要求。
根据国资委的会办意见回复,2003年,为了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发展,提高市政供气行业的运行效率,我市政府决定由东莞市新锋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新奥廊坊投资有限公司共同依法合资组建设立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2004年,市政府授权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与东莞新奥燃气签订《东莞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授予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30年管道燃气独家特许经营权,因此,目前放开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权是不合适的,原因主要是放开管道经营权违背了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府可能因为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负法律责任和巨额经济赔偿;且放开管道经营权不符合燃气行业的特点和东莞市燃气行业的现实情况。除城市管道燃气之外的其他燃气领域,如车用LNG市场等是开放的,加气站建设经营企业从最初的新奥、九丰,到目前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大型国有石化及天然气经营企业也投入到加气站投资开发建设中来,使我市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同时通过市场竞争也将使天然气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全面推进工作始于2008年,是全省推广工作开展最早的地级市之一。同年市政府出台了《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成为我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该《实施方案》的指导下,各有关部门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先后下发了《关于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立条件及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申报东莞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使加气站的设立审批、财政补贴、汽车改装等工作全面推进。2012年初《东莞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修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实施,提出了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布局规划原则、规划数量、规划步骤和具体的规划选址,是我市新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立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关于尝试鼓励企业、居民小区等建立小型气站作为存储方式,让更多用户体现到LNG的实惠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现我市天然气管网基本覆盖全市行政区域;个别镇街天然气管道仍未全面覆盖,但小型气站建立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是施工单位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二是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要求,如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小型气站)气瓶组距离明火、散发火花地点25米,距离重要公共建筑、一般高层民用建筑30米等,在经济效益及用地等条件限制下,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小型气站)建立难于开展。
办理单位: 东莞市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