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完善和落实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是维护生效判决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路径之一,推进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真正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及时、高效、强制性等特点,但实践中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采取相对保守和谨慎的态度,对“情况紧急”以及“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很难把握,支持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数量甚少。因为诉前财产保全立案问题,法院办案人员与律师产生冲突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事件也反映了当前诉前财产保全立案程序的不足,我市法院,也存在类似诉前财产保全立案难的问题。而具体的现状如下:1、诉前财产保全立案难,受理率低。法律法规对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规定严苛,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案也有较高门槛,甚至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诉前财产保全。例如我市法院,很少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普遍都是在立案时或之后在诉中申请保全,仅仅是在每年年末因立案压力过大,就新立案件采取了同意先进行诉前保全,于新年1月1日后再行立案的方式。立案程序的严苛使较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止步于申请阶段,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2、法律规定缺失,适用条件难把握。现行民事保全程序的立法内容过于空泛,可操作性差,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了较明确的适用条件。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情况紧急”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的是法官的办案经验或者申请人的描述。3、法院人手限制。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且裁定后需立即执行,而当前我市法院工作人员配置有限,尤其负责保全工作的人员数量往往不足,“案多人少”是现状,财产保全的紧急性与法院保全人员配置不足的矛盾,亦是制约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之一。

  建议我市法院进一步落实明确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并完善立案程序等,提高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质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法治营商环境,促进法治东莞建设。

   法:

  一、在当前法律规定空泛模糊的情况下,我市法院可细化诉请保全立案、审查机制,制定诉前保全工作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事关立案、审判和执行等重要诉讼程序,能有效促进当事人纠纷化解和案件调解及保障执行到位,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法院可针对诉前财产保全制定工作规定,细化诉请保全立案、审查机制,对“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等作出细节性或量化标准,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要加以明示,告知诉前财产保全相关规定以及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诉讼风险,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者教育,重者严肃处理,甚至罚款。坚持便民优先,简化办案流程,提高保全效率,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立诉前保全申请条件或提高诉前保全立案审查标准。

  二、建立专门队伍,提升保全效率。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力度,合理的人员配置是法院开展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基础。在人员安排方面,应配置充足人手,避免案多人少的发生,同时安排有经验人员负责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裁定、执行等工作,增强办案力量,确保诉前财产保全处理的紧急性、时效性。

  三、外省市部分法院已有针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工作细则规定,具有一定的成功经验,如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等。

  四、落实法官接听办公电话制度,将法官的座机改为移动电话,可设置成上班时间通话状态。彻底改变提交保全材料后了无音讯,无法联系办案法官、书记员的现象,让当事人及时掌握案件保全推进情况。

提案者: 唐梓恩,李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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