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普法公益宣传在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发展迅速,成绩显著。目前,已经建立了普法网站、微博、报纸普法专刊、电台普法专题节目、大型广告宣传栏、手机短信等载体和平台,并制作了多个有东莞特色的普法公益广告在中心路段LED显示屏、电视媒体、楼宇液晶电视上播放,组织了多场次群众参与度高的各类普法活动。普法公益宣传在我市的法治宣传教育、法治东莞建设乃至我市创文、创卫中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六五”普法规划的深入推进和东莞高水平崛起战略的实施,也对普法公益宣传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8月,省“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组高度评价了我市“六五”普法工作,同时也提出了我市要加大普法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的意见;在听取省督导组情况反馈会上,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建华同志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全市普法工作力度,要按照省的要求认真做好工作落实。2013年12月5日,市委十三届第55次常委会议听取市依法治市工作情况汇报后,提出要加快推进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其中,要求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大普法宣传投入,结合东莞的人口结构特征,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使法律宣传真正进机关、进基层、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进一步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公民遵纪守法意识。
针对当前普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要求,我市普法公益宣传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需要重视,亟需破解。
1、普法公益宣传收费过高。目前,对于普法公益宣传收费,东莞电视台一半按照30秒之内800元收费,一半按照商业广告价格的5折收费。 电台、报刊、网络、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广告公司的普法公益宣传收费混乱且费用昂贵,有些近乎等同于商业宣传收费。2011年,市司法局与东莞阳光网合作举办东莞市第二届我最喜爱的影视普法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活动,活动通知发布时间为四周,价格为30000元,每天发布费用平均约1071元。2012年市司法局制作《人民调解齿轮篇》普法公益广告,时长为30秒,在东莞电视台东莞新闻8:15分和新闻重播中播放一个月,每天播放两次,价格为99400元,30秒的广告每次播放费用平均约1657元。2012年,市司法局在东莞电视台播放“12?4”法治宣传周公益广告时长15秒,播放11天共计77次,费用为20475元,15秒的播放费用平均约266元。
2、普法公益广告投放力度不足。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中要求广播、电视媒介、报纸、期刊、互联网站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目前,公益广告参照《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可分为思想道德类、法治宣传类、生态文明类、公共服务类四类。据此,我市的普法公益广告投放一般应占总公益广告投放量的四分之一。然而实际情况是,我市的普法公益广告无论是投放时长还是投放比率量远未达到这一要求。例如,在东莞电视台这一本地影响力最大的公益宣传主阵地我市普法公益宣传投放量一直不高。2012年我市普法公益广告全年仅在东莞电视台播放一个月。2013年,《全民守法 平安东莞》的公益广告在全市积极创建平安东莞的大环境下也只播放25天。目前,普法公益广告在报刊、网络、各类电子屏幕、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体上所占版面也非常有限,尚未形成常态化和制度化的法治宣传态势。2011年仅在市中心路段的1-2块电子显示屏播放普法公益广告,今年结合创文、创卫活动户外广告设施的普法公益宣传才开始加大。
办 法:
结合我市普法公益宣传工作实际,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借鉴兄弟市先进经验,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加强我市普法公益宣传投放的统筹规划
建议我市宣传部门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以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0年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有关公益广告的投放规定,做好媒体普法公益广告的投放统筹规划,确定年度公益宣传主题,合理规划、分配普法公益广告年度免费投放量,确保普法公益广告投放应不少于公益广告投放总数量的四分之一。同时监督媒体切实执行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建议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T型立柱广告和直管范围内的(包括市中心广场、东莞大道、松山湖大道、八一路、鸿福东路、环城路、东部快速路、港口大道等)户外广告的普法公益宣传的免费投放做好统筹规划,镇(街)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做好普法公益宣传的免费投放统筹,保证普法公益宣传在户外广告中合理的免费投放量。建议参照深圳市的《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我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明确我市公益宣传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各类电子屏幕、户外广告设施等各类广告媒介上所占的时长、时段、版面以及免费范围,规范我市公益宣传投放、收费及管理,为我市普法公益宣传提供依据和支持。
二、制定合理的普法公益宣传价格
目前,东莞广播电视台对普法公益宣传按照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益宣传的收费标准以“保本”、“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费。首先公益宣传“保本微利”的收费原则本身不合理,这明显背离了公益宣传的本质,应当以“保本”为收费原则。其次,对于东莞广播电视台的公益宣传成本,建议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重新核定,合理确定成本,才能真正落实成本收费的原则。对于其他如广告公司、网络、报纸等公益宣传收费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当进行规范,制定合理的公益宣传市场指导价。再次,普法公益宣传占整个公益宣传的比重较大,针对普法公益宣传的定价相比其他公益宣传应给予一定优惠,减轻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财政负担。
三、针对普法公益宣传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目前无论是广告公司,还是各种媒体都是市场化运作机制,在公益宣传方面,既要求承担社会责任,也要适度考虑其营运和效益。为了提高广告单位参与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建议我市应针对普法公益宣传建立相应政策激励机制。对于普法公益宣传,一是市工商部门应建立科学公平的广告经营单位资质评估标准,将广告公司制作、发布普法公益广告的参与程度作为资质评估的重要条件。二是市财政部门对进入市财政采购协议供货商名单的广告单位承担普法公益宣传工作应给予一定的要求。三是出台普法公益宣传奖励政策。建议我市财政建立公益宣传专项资金。对于承担了包括普法在内的公益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广告单位,市财政给予适度补贴。市委宣传部门可以同时进行表彰。
四、提高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财政保障力度
针对我市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发展要求,建议市财政部门加大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经费保障力度,以满足我市普法宣传工作实际需要。同时也建议我市设立公益宣传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公益宣传类别拨付至各单位公益宣传专款使用,资金使用由市财政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当年承担了普法公益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广告单位,也可以拿出部分资金给予适度补贴,提高其参与普法公益宣传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