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不少镇区屡屡出现一些民众采取极端手段维权,而部分基层政府不依法行政,导致企业合法经营权得不到法律保障的现象,这不仅给我市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而且严重挫伤了相关企业在我市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以本人投资的三正集团为例,2013年就经历了两起极端维权事件。
其中一件是村民围堵工地事件。2012年9月初,我集团旗下地产公司某商品房项目进行爆破施工,采取“城市控制”爆破法(即定向、控制飞石、间接爆破),据监测,爆破产生的振动系数比国家规定标准低了80% 。紧挨着工地的本区一、二期住宅的业主对此均没有任何反映,而马路对面的村民小组却有村民抗议,说爆破施工致其住房出现裂缝。经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鉴定,认为爆破影响极为轻微有限,我公司对受影响的相关村民作了共计50多万元的补偿。此后,未受影响、未获补偿的村民心理不平衡,为达到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在少数人组织、策划和指挥下,分别于2013年8月上旬和下旬,赶在我们项目开盘之前,动员20多个村民和10余部汽车,不分昼夜围堵该项目工地全部出入口,阻止施工车辆进出工地;同时,在项目工地现场悬挂诋毁我地产公司声誉的横幅。对此极端行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要求我方尽快予以赔款。此事件造成该项目停工5天,工程施工及开盘营销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最后为顾全大局,我们被迫再次向该村的村民支付200多万元补偿金。
另一件是伤者家属堵闹酒店事件。2012年6月,我集团旗下某酒店在进店路段发生一宗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一名过路女子被撞成植物人。事后,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已被判赔100余万给该女子,但伤者家属并未就此罢休。2013年4月中旬,伤者家属聚集多人到我酒店,声称该伤者借用他人身份证在我歌舞厅上班,要求我酒店按工伤赔偿其100余万元。我酒店对伤者身份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疑,同时出现交通事故时也并非是上、下班时间,不能算工伤,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同时表示愿意给予一定人道慰问金。在此事件中,伤者家属不断以闹事相威胁,使该镇相关行政部门纷纷妥协(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交警部门因伤者逆行原认定其负有次要责任,最终又改为其无责任;在伤者与我酒店之间的劳动关系诉讼尚未结案的情况下,社保部门就提前作出了工伤认定,并向伤者家属提供不合理的赔偿数额)。见各个政府主管部门怕事,伤者家属更是胆大妄为,从2013年4月至10月,先后四次到我酒店闹事,公然围堵我酒店大堂出入口,并把伤者推到我酒店大堂中央,严重妨害我酒店正常经营,同时拉横幅在我酒店大堂门口散布言论,诋毁我酒店形象。对此,当地派出所每次只是无谓劝说,而不是依法制止其闹事行为。最后,在我酒店让步支付了50万元人道援助金后,此事件才得以平息。
办 法:
从以上两个事件可以看出,虽然我市经济实力逐年增强,但社会民众的法律观念却愈加淡漠,发生利益冲突或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往往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采取聚众闹事、诽谤、威胁等极端手段维权,并且屡屡奏效。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出现,显然与我市基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敢依法行政或自身就不依法行政有很大的关系。为此,本人建议:
第一,基层政府要加强自身法制意识和能力,并要依法施政。法治是平衡及保障社会各利益群体权益、保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好手段。因此,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公共服务的基层政府,自身应当加强法制意识和能力,多学习研究与自身行使职权有关的法律法观,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确保依法施政,成为社会各阶层守法的楷模。
第二,基层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基层政府不仅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督促、引导企业守法经营,更要在企业合法经营权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及时、主动地提供法律保障,对不合法的极端维权行为要敢于依法制止。这样,才能影响或震慑潜在的效仿者,减少类似极端事件,营造祥和安定的社会环境,使市民安居乐业,使企业安心扎根并健康发展。
第三、政府要加强舆论引导。要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市民依法维权;要加强对电视、报纸、网络等传媒的引导和管理,强化其公平正义感和法制观念,对合法维权事件与依法处理极端维权事件,都要积极宣传、报导,多给社会添加正能量,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正义之师和重要的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