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东莞市委十五届五次全会强调,要大力推进“现代城市”“和美乡村”“绿美东莞”“文化强市”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

  但目前东莞各村社区的村规民约普遍存在订立程序不规范、部分内容不合法、条文设定与现实脱节、实施缺乏保障等现实问题,导致村规民约“空转”,无法有效发挥村规民约的自治自管功效。

  因此,应引导各村社区订立更加法治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村规民约。通过完善的村规民约体系,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融合,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让“乡村振兴”的硬件投入和“软环境”建设的并驾齐驱,形成“枫桥经验”的时代特点,助力东莞“和美乡村”“绿美东莞”建设。


   法:

  一、加强指导和监督,推动各村社区地制宜地提出更加法治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村规民约。统筹各司法分局的力量,引导各村社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要针对“和美乡村”“绿美东莞”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以及在基层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系统梳理,订立能发挥自治自管功效的村规民约“典章”。同时,通过村规民约的辐射作用完善外来人员的延伸管理和服务。

  二、加强法治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在村社区大力弘扬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理念走进千家万户,让村规民约在制订过程更加科学、民主,实施后能够成为大家严格遵守的准则,能发挥实效。

  三、加强村规民约的落实机制。村规民约的制订,关键在于落实。通过监督机制和政策协调,形成合力,对于遵守村规民约的村民,应予以奖励和表彰,同时在分红、就业、入学等政策上予以优先或政策倾斜,让村规民约成为大家愿意遵守的乡村“典章”。

  四、实现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与村规民约的“三位一体”和无缝衔接。对于通过村规民约无法实现自治自管或实现自治自管有难度的事项,必须将矛盾化解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力量从源头解决,同时,属于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无缝衔接,避免自治替代执法,造成行政执法的缺位。

提案者: 陈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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