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1日,我市发布了《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市第十五次党代会也提出了加快打造大湾区和谐善治新高地的任务。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治理的主战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基层。强化党建全面引领基层治理,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是打通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夯实城市发展基础的必由之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
  目前,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的组建率比较低,多数小区无法正常选举成立业委会。其次,业委会成立后,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使业委会无法切实保护业主的切身利益;最后,业委会运行过程中存在管理混乱、无法对物业服务企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等困难。
  二、物业公司乱作为、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资质本身参差不齐,并且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难以自觉并且较好地平衡追逐利益和保障业主权益的矛盾。物业公司缺乏必要的监督,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或粗放式管理的现象。譬如目前,因东莞较多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是由原楼盘房地产开发商设立或控制,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如会所等物业占为己有,或变相低价处理或出租等现象;将住宅小区的人防车位被非法赠与或转让等;有的物业公司为压缩成本,缩减保安、保洁人员数量,导致小区管理、保洁不到位;有的小区停车位紧张,经常出现乱停车堵住小区通道情况;有些业主喜欢把物品、电动车堆放在走廊和通道上,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其他业主通行,对个别业主非法搭建违建改造等不理不管。一旦业主向物业反映这些问题,而物业又没有及时妥善解决,或者问题解决不彻底,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就会不断激化。
  三、住宅小区业主不满意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与业主需求有差距,二是物业公司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缺少办法,三是物业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等新问题不够给力。
  住宅小区业主法律意识不强,而且自治能力有待提升,不利于形成业主自治氛围。


   法:

  一、由政府主管部门成立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工作专班,并与法院建立联席机制。联席机制的部门联动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在顶层设计层面的高效联动。
  二、强化诉源治理。人民法院针对物业纠纷较为集中区域和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从行政层面上化解矛盾,共同推进物业纠纷有效治理。
  三、加强治理工作成果宣传。联动单位之间采取广播、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物业行业管理情况、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物业纠纷治理典型案例等,引导群众提高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
  四、全面开启“律师驻住宅小区”模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采购法律服务,物业公司承担费用,聘请律师进驻住宅小区开展协助普法、磋商、调解、推动沟通,打通基层管理与服务“最后一公里”的瓶颈,破解基层管理与服务困境。

提案者: 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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